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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法律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為調整國內外民事關係的基本法律,於1986年4月12日由第6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4次會議通過並發布,1987年1月1日起施行[註 1]。
簡稱 | 民法通則 |
---|---|
提請審議機關 |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
公布日期 | 1986年4月12日 |
施行日期 | 1987年1月1日 |
最新修正 | 2009年8月27日(第1次修正) |
廢止日期 | 2017年10月1日(部分條文廢止) 2021年1月1日(全部條文廢止) |
法律效力位階 | 基本法律 |
立法歷程 | |
修正案 | |
列表
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正 | |
廢止歷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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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取代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 |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 |
收錄於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 |
現狀:已廢止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總計156條,分別由基本原則、公民(自然人)、法人、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民事權利、民事責任、訴訟時效、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附則共9個章節組成。但隨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及後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制定與出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將逐漸被以「民法典」模式制定的新法律取代。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於2010年10月28日公布並於2011年4月1日起開始實施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章的第一百四十六條及第一百四十七條因與該法的規定發生衝突,依照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予以失效,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章的第一百四十二條至第一百四十五條及第一百四十八條至一百五十條的內容仍繼續有效。
因《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總則編部分,基於「提取公因式」的原則制定,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並未囊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全部條文,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施行並取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部分條文後,亦會暫時保留《民法通則》第一章第八條二款、第二章第四節第二十八條、第三章第二節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九條、第三章第四節的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三條、第四章第一節第六十一條二款、第四章第二節第六十五條三款及第六十六條、第五章第一節的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四條及第七十七條至第八十三條、第五章第二節的第八十六條至第九十一條、第五章第四節第九十八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六章第一節的第一百零八條至第一百一十條、第六章第二節的第一百一十一條至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六章第三節第一百一十七條至第一百二十七條及第一百三十條至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七章的第一百三十六條與第一百三十七條及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九章的第一百五十一條至第一百五十三條及第一百五十六條的內容。
經十三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審定通過,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主席令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將於2021年1月1日施行,《民法通則》、《民法總則》等9部既存法律將會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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