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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迴法庭,位於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浦東北路5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的巡迴法庭之一,巡迴區為江蘇省、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和江西省。
最高人民法院的巡迴審判一直存在,但未形成制度。例如2003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在遼寧省瀋陽市對劉涌案進行提審,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對刑事案件進行提審,這種情況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1]
2013年,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對地方人民法院人財物實行省級統管。2014年10月,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巡迴法庭。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迴法庭,審理跨行政區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2014年12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迴法庭試點方案》。[2][3][4]
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巡迴法庭,作為最高人民法院的派出機構,由中央統一安排其人財物的統一管理,可以擺脫地方制約,強化司法公正。[1]
2016年12月25日閉幕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經過表決,任命了新設立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迴法庭庭長、副庭長及審判員。其中,最高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江必新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迴法庭庭長,王旭光、虞政平出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迴法庭副庭長。[5]
2016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巡迴法庭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自2016年12月28日起施行。[6]
2016年12月28日,該巡迴法庭在南京掛牌[5]。
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迴法庭,審理跨行政區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7]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巡迴法庭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迴法庭,受理巡迴區內相關案件。……第三巡迴法庭設在江蘇省南京市,巡迴區為江蘇、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6]
第二條規定:「巡迴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設審判機構。巡迴法庭作出的判決、裁定和決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和決定。」[6]
第三條規定:「巡迴法庭審理或者辦理巡迴區內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下案件:
巡迴法庭依法辦理巡迴區內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來信來訪事項。」[6]
第四條規定:「知識產權、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覆核、國家賠償、執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暫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審理或者辦理。」[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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