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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的基本法律。
1949年,新民主主義革命即將取得勝利,中國共產黨面臨管理城市的任務。1949年3月,在西柏坡舉行的中共七屆二中全會指出,中國共產黨的工作重心從農村轉移到城市,必須努力學會管理和建設城市[1]。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由於黨和政府的重視,開始了城市規劃工作,當時的城市建設工作中,規劃、建設、管理三個環節銜接緊密[2]。1950年代,中華人民共和國學習蘇聯經驗,頒布《城市規劃編制辦法》。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早的有關城市規劃的全國性編制辦法[3]。
1960年代初,為加強對城市的集中統一管理,解決當時城市經濟中的突出矛盾,1962年9月和1963年10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先後召開第一次、第二次全國城市工作會議。當時有聲音認為城市是消費型城市,農村是生產型農村。這兩次全國城市工作會明確了對城市的基本認識,並且強調城市工業要做好對農村的支持[1]。
文化大革命期間,城市規劃編制工作陷入停滯。文化大革命結束後,1978年3月,國務院召開第三次全國城市工作會議,中央發布《關於加強城市建設工作的意見》。此次會議召開時,恰逢中國城市發展進入新階段,城鎮數量迅速攀升,開始進入依照城市規劃建設城市的時期[1][4]。
1984年1月5日,國務院頒發《城市規劃條例》,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城市工作方面的第一個基本法[2]。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1989年12月26日,中國國家主席楊尚昆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三號公布,自1990年4月1日起施行。該法規定,該法所稱的「城市」指「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鎮」,該法所稱的「城市規劃區」指「城市市區、近郊區以及城市行政區域內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該法第四條還規定:「國家實行嚴格控制大城市規模、合理發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針,促進生產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5]。
1993年6月29日,中國國務院總理李鵬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16號頒布《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自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6]。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與《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反映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期形成的城鄉二元分治體制,對城市和鄉村分別制定不同的法律法規,不利於城鄉統籌發展。在城鄉結合部和各類開發區還造成了法律空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偏重技術管理,不適應政府職能轉變的需要。此外,該法不適應經濟體制轉軌後的城市開發管理,改革中出現的一系列新制度,如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投資體制改革、分稅制等,都帶來城市發展動力多元化和利益群體分化。這套規劃體系難以適應城鎮化發展需要,各級城鎮體系規劃的法律地位不夠明確,城鄉規劃缺乏區域協調和制約機制;城市總體規劃繁雜,強制性內容不明確,小城鎮規劃的法律規範薄弱;城鎮詳細規劃缺少法定約束,鄉村規劃缺少強大的法律規範。另外,監督機制不完善,法律責任偏輕,也導致違法建設屢禁不絕[3]。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07年10月28日,中國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四號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該法規定,該法所稱的「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該法所稱的「規劃區」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7][8]。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特點是,突出了城鄉規劃的公共政策屬性,強調城鄉規劃綜合調控的地位及作用,建立了新的城鄉規劃體系,嚴格城鄉規劃修改程序,完善了城鄉規劃行政許可制度,監督制約行政權力,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提出新要求,加強人民代表大會對城鄉規劃的監督,強化法律責任,通過法律授權建立更加完善的城鄉規劃法律體系[9]。
2015年12月20日至21日,第四次中央城市工作會議在北京舉行。七位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習近平、李克強、張德江、俞正聲、劉雲山、王岐山、張高麗集體出席。這次會議在「十三五」開局之際召開,中國城市發展正進入新階段,常住人口城鎮化率從1978年的將近18%上升至2014年的近55%,城鎮化進程中也面臨各種城市病。會議對城市規劃等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提出要在《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2014-2020年)》的基礎上,結合「一帶一路」建設、京津冀協同發展、長江經濟帶建設等戰略,明確中國城市發展的空間布局和功能定位;以城市群為主體形態,科學規劃城市空間布局;統籌規劃、建設、管理三大環節;推進規劃、建設、管理、戶籍等方面改革,以主體功能區規劃為基礎統籌各類空間性規劃[10]。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共分七章七十條。各章分別為:
以下是本法規定的各類規劃及其編制、審批辦法:
規劃 | 編制辦法 | 審批辦法 |
---|---|---|
全國城鎮體系規劃 |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 | 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審批 |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 |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 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再報國務院審批 |
城市總體規劃 | 城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 (1)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再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 (2)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再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審批。 (3)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再由城市人民政府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
鎮的總體規劃 | 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 | 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再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
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 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再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 |
鄉規劃、村莊規劃 | 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 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
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 | 城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 | 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
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 | 鎮人民政府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 | 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 | 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 |
修建性詳細規劃 |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編制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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