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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的警銜制度於1992年實施,分為五等十三級,即總警監(正職、副職)、警監(一至三級)、警督(一至三級)、警司(一至三級)、警員(一至二級)。
隨着1955年中國人民解放軍開始實施軍銜制度,公安部曾效仿蘇聯民警的「將校尉兵」警銜設計了55式警銜,但因意見分歧等原因而擱置。在近40年之後的1992年,人民警察正式實行警銜制度。與55式不同,92式、95式及現行的2000式警銜採用「監督司員」體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第六條規定:「公安部主管人民警察警銜工作」。
根據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國家安全部聯合頒布的《人民警察選升警銜的暫行辦法》「一級警督以上人民警察,德才表現優秀,現銜級期間年度考核稱職,在職務等級編制警銜幅度內,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選升一級警銜」。選升警銜審批程序和權限,依照《人民警察警銜工作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據此,任職較長的,正處級可選升為三級警監、副廳級可選升二級警監、正廳級可選升一級警監。
總警監、副總警監警銜標誌由銀色橄欖枝環繞銀色國徽組成,警監警銜標誌由銀色橄欖枝和銀色四角星花組成,警督、警司警銜標誌由銀色橫槓和銀色四角星花組成,警員警銜標誌由銀色四角星花組成。
警銜標誌佩帶在肩章上,肩章為劍形,分為硬肩章和軟肩章。擔任行政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為藏藍色,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為藍灰色。
55式警銜分為公安警銜、專業警銜、公安勤務警銜、專業勤務警銜等四類。其中公安警銜授予外事、刑事、鐵路、戶籍、治安、法院和檢察院法警等警種,專業警銜授予經濟、消防、武裝等警種,一般警銜授予各級指揮、政治領導(鄉、鎮、街道派出所和各種民警/武警中隊以上)和主管人員,勤務警銜授予各級公安機關在編的勤務、業務人員和實行兵役制度的專業(武裝、消防)警察警士。[1][2]
公安警官警銜為佩帶在金黃色版面、深草綠色邊線(縱線)、銀白色星徽,劍形肩章。公安警士警銜為佩帶在藏青色版面、深草綠色邊線、金黃色橫槓,劍形肩章。
專業警官警銜為佩帶在金黃色版面、深杏黃色邊線(縱線)、銀白色星徽,劍形肩章。專業警士警銜為佩帶在藏青色版面、深杏黃色邊線、金黃色橫槓,劍形肩章。
公安勤務警官警銜為佩帶在銀白色版面、深草綠色邊線(縱線)、金黃色星徽,劍形肩章。公安勤務警士警銜為佩帶在藏青色版面、深草綠色邊線、銀白色橫槓,劍形肩章。
專業勤務警官警銜為佩帶在銀白色版面、深杏黃色邊線(縱線)、金黃色星徽,劍形肩章。專業勤務警士警銜為佩帶在藏青色版面、深杏黃色邊線、銀白色橫槓,劍形肩章。
總警監、副總警監為金色橄欖枝環繞金色八角星,警監為金色八角星,警督為金色四角星,警司為金色三角星,警員為金色箭頭星。
警銜標誌佩帶在領章上,領章為劍形。擔任行政職務的人民警察的領章版面為橄欖色,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的領章版面為銀灰色。國家安全機關人民警察的領章邊線為藍色,監獄勞教機關人民警察的領章邊線為紅色,法院檢察院司法警察的領章邊線為金色,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領章則不綴邊線。
總警監、副總警監警銜標誌由金色橄欖枝環繞金色四角星組成,警監、警督、警司、警員警銜標誌由金色四角星和金色橫槓組成。
警銜標誌佩帶在橄欖色肩章上,肩章為劍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人民警察離休、退休的,其警銜予以保留,但不得佩帶標誌。人民警察調離警察工作崗位或者辭職、退職的,其警銜不予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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