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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政府指定的具有重要歷史價值和藝術價值的物質文化遺產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重要文化財(日語:重要文化財/じゅうようぶんかざい),是指根據文化財保護法,由日本政府的文部科學大臣指定的具有重要歷史價值和藝術價值的建築、美術工藝品、考古資料、歷史資料等等物質文化遺產,也簡稱為重文(じゅうぶん)。日本文化廳對其的官方英譯為Important Cultural Properties[1]。
日本各地的地方公共團體(都道府縣、市町村)也會根據各自的文化財產保護條例,指定相應的有形文化財,因此稱之為「縣指定重要文化財」、「市指定重要文化財」等。但《文化財保護法》所規定的「重要文化財」特指國家(日本國文部大臣)所指定的有形文化財。本條目中如無特別說明,「重要文化財」專指根據《文化財保護法》第27條規定而由日本國(文部科學大臣)指定的重要文化財(又稱「國家重要文化財」)。
所謂「文化財」,是指無論國家或地方自治體有無指定、選定、登錄,所有的有形或無形的文化遺產。而《文化財保護法》中定義的「文化財」可以分類為「有形文化財」、「無形文化財」、「民俗文化財」、「紀念物(史跡、名勝、天然紀念物)」、「文化景觀」以及「傳統建築物群」等六類(同法第2條第1項),其中屬於「有形文化財」且經國家(文部科學大臣)所指定的文化遺產即稱「重要文化財」(同法第27條第1項)。
因此值得注意的是,作為法令、行政用語的「重要文化財」並非指國家指定的全體文化財產,而僅僅指國家指定的有形文化財。與此類似的概念包括「重要無形文化財」、「重要有形民俗文化財」、「重要無形民俗文化財」等,都與「重要文化財」屬於不同的範疇,因此嚴格意義上,不能將「重要有形民俗文化財」簡稱為「重要文化財」。
根據《文化財保護法》第27條規定,文部科學大臣有權將重要文化財中「從世界文化的視角來看具有極高價值,無可替代的國民之寶物」指定為國寶。根據1951年《國寶及重要文化財指定基準》(昭和26年文化財保護委員會告示第2號),可以將重要文化財中「製作精良,且在文化史上具有深遠意義」「具有極高學術價值且在歷史上具有深遠意義」的文化遺產指定為國寶。因此從法律上講,國寶也屬於重要文化財中的一種。
此外,在1950年《文化財保護法》施行以前的舊制度中,與現今的「重要文化財」相當的概念一律稱作「國寶」,這一點容易引起混同,需要注意。
根據文化財保護法的規定,各個地方公共團體(都道府縣、市町村)可以在國家指定的文化遺產之外,對於當地範圍內的重要文化遺產也可以採取保存或者妥善利用等必要措施(同法第182條第2項)。因此,日本各都道府縣、市町村往往也訂立了各自的文化財保護條例,對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了指定和保護。這一批文化遺產就會以「某某縣指定文化財」或「某某市指定文化財」稱呼,以便與國家指定的文化遺產予以區別。
關於各地的物質文化遺產,稱呼不一。例如東京都就稱為「東京都指定有形文化財」,而青森縣稱為「青森縣重寶」,長野縣稱為「長野縣寶」,鳥取縣稱為「鳥取縣指定保護文化財」等。總共47個都道府縣中,福島、群馬、神奈川、岐阜、岡山、廣島、佐賀等縣都將指定的物質文化遺產稱為「○○縣指定重要文化財」,這與國家指定重要文化財容易混同。此外,為了與各地指定文化遺產區別,往往有些資料上會將國家指定重要文化財叫做「國重要文化財」或「國重文」等,但都不是規範稱呼。根據文化財保護法規定,應當規範簡稱為「重要文化財」。
對於重要文化財的候選項目,文化廳會進行前期調查,文部科學大臣會向文化審議會對應當指定的項目進行詢問。文化審議會文化財分科會進行審議、表決後,文化審議會將向文部科學大臣進行有關文化遺產指定的答覆。文部科學大臣如果同意,將把指定的項目名稱、所有者等信息在官報上進行公告,並將有關指定文件交付給相關所有者(文化財保護法27條、28條、153條)。從法律上講,從文部科學大臣將指定事實在官報上公告之日起,重要文化財的指定開始生效。此外,指定工作的依據是《國寶及重要文化財指定基準》[2]。
重要文化財的指定、管理、保護、公開等相關事項,在《文化財保護法》第3章「有形文化財」的第1節「重要文化財」(第27 – 第56條)有所規定。該法第44條明文禁止向日本國外出口重要文化財,另外也規定了改變重要文化財的現狀必須取得文化廳長官的許可。
重要文化財的所有者有義務根據《文化財保護法》、相關法令及文化廳長官的指示管理其重要文化財(第31條)、如需變更重要文化財的所有者及保管地址,則應當向文化廳長官提出申請(第32條、第34條)。一般而言,重要文化財的修理及公開等應當由所有者自費負擔(第34條之2、第47條之2),但如果所有者因特殊情況無法負擔管理、修理等費用的,政府可以承擔部分的補助金(第35條)。
重要文化財在轉讓方面也有一定的限制。當所有者考慮將重要文化財有償出讓時,應當首先向文化廳長官提出出讓的申請(第46條)。另一方面,重要文化財的擁有、轉讓、繼承、贈與等情況下,其固定資產稅、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等方面都會有一定的減免稅優惠措施(租稅特別措置法第34條、第40條之2等)。
另一方面,重要文化財的拍賣轉讓,當初並沒有為立法者顧及,因此並不受限制。例如2009年5月圓滿院(滋賀縣大津市)中經指定為重文的建築被申請拍賣。對此,文化廳認為「重文因拍賣而轉移其所有權,並不妥當」[3][4],主張應當採取相應措施進行規範。
2016年5月,文化廳發表了2016年3月末重要文化財的現狀確認調查結果。根據報告,2014年7月指定為重文的10524件美術工藝品中,有172件(其中國寶為2件)下落不明,另有58件(其中國寶為7件)需要追加確認[5]。172件下落不明的文化財產中,69件因所有人遷居,38件因所有人死亡,30件被盜走,9件變賣出去,2件因法人解散,24件原因不明。這172件文物中,刀劍共有78件(其中5件失竊),數量最多[6]。
日本有關文化遺產保護的最初的法規是1871年太政官布告之《古器舊物保存方》(古器旧物保存方)。根據該布告,以近畿地區為主的神社佛寺等提交了各自的「古器舊物」名單,並在第二年5月到10月期間,開展了日本首次的文化遺產調查,即「壬申檢查」。「壬申」是1872年的干支稱法。這一次調查的主要負責人為文部官僚町田久成(東京國立博物館首任館長)、蜷川式胤、油畫家高橋由一、攝影師橫山松三郎等。
1888年宮內省內設立了臨時全國寶物調查局。局長為後來的國立博物館館長九鬼隆一擔任,成員中也包括近代日本美術史上影響巨大的岡倉天心及厄內斯特・費諾羅薩等。此處所指的「寶物」相當於文化財保護法中的「美術工藝品」,不包括有形文化財中的建築。
根據上述調查的結果,1897年《古社寺保存法》頒布施行,日本首次進行了文化財指定工作。1897年12月28日官報上首次刊登了155件指定國寶以及44處特別保護建築。古社寺保存法中的國寶及特別保護建築相當於《文化財保護法》中的「重要文化財」。顧名思義,這部法規主要將神社佛寺中的建築及文物作為保護對象,也規定了國庫應當支出相應的保存修理費用。
1929年,新頒布施行的《國寶保存法》取代了《古社寺保存法》。這部法律擴大了保護範圍,不僅限於神社佛寺,而是將國家、地方自治體、法人、個人等擁有的重要文物都列入國寶的指定範圍。此外,也不再使用「特別保護建築」的稱法,統一稱為「國寶」。
出台這部法律的背景是,當時各地城郭日漸荒廢,而原來大名家收藏物品也逐漸散落遺失。根據國寶保存法規定,1930年東京的德川家靈廟(私人所有)、名古屋城(名古屋市所有)等指定為國寶,1931年東京美術學校(現為東京藝術大學)保管的繪畫等(國家所有)指定為國寶。根據國寶保存法而進行的指定工作一直繼續至1944年,此後隨着戰爭的破壞,從1945年開始中斷,之後又在1949年進行過兩次(2月、5月)。
1950年,《國寶保存法》、《史跡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法》以及認定重要美術品《關於重要美術品等保存的法律》整合成新的《文化財保護法》。這部法律的出台,與前一年發生在法隆寺金堂的火災以及壁畫的損壞有着密切的關係。自該法律施行之後,原有的「寶物」這一稱呼便改成「文化財」以及「重要文化財」這一官方稱呼。另外,該法律也首次規定了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7],因此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1897年至1949年期間,根據古社寺保存法以及國寶保存法而指定為「國寶」的文物中排除火災焚毀者之外,共有寶物類(美術工藝品)5,824件以及建築1,059件。這些文化遺產稱為「舊國寶」,並自1950年8月29日起,自動成為文化財保護法施行後的「重要文化財」。此外,「重要文化財」中地位特別重要的文化遺產也在新法意義下指定為「國寶」。因此,在1950年前後,國寶的含義有所不同。舊法中的「國寶」相當於新法中的「重要文化財」(文化財保護法附則第3條)。為避免兩者的混同,往往將新法中所謂的「國寶」俗稱為「新國寶」[8][9]。但需要避免誤解的是,並不存在二戰前日本的「國寶」在戰後降級為「重要文化財」這一事實。
重要文化財可以分為建築與美術工藝品兩大類別,其中美術工藝品又可以分為繪畫、雕刻、工藝品、書法・典籍、古文書、考古資料、歷史資料等七個小類別。指定件數記載如下:
1.東京都 2,744件 2.京都府 2,154件 3.奈良縣 1,316件 4.滋賀縣 816件 5.大阪府 670件
(2015年1月1日統計)
根據2016年3月末的調查結果,在2014年7月指定的重要文化財中的10524件美術工藝品中,有172件(其中有2件國寶)下落不明,另有58件(其中有7件國寶)正在補充調查其保存現狀[6]。 (參照#下落不明的重要文化財)
文化財保護法規定,「如重要文化財的所有者無法確定,或明顯不適合由所有者或管理責任人進行管理等情況下,文化廳長官可以指定適合的地方公共團體或其他法人組織對該重要文化財的保存進行必要的管理」(同法第32條之2)。根據該規定而指定的法人組織就是重要文化財的「管理團體」。指定管理團體的實例如下:。
作為特例,栃木縣日光市的「經藏」以及「本地堂」由於未能決定歸屬於日光東照宮或輪王寺,最終指定財團法人日光社寺文化財保存會為管理團體。
文化財保護法第29條規定:「如國寶或重要文化財喪失了作為國寶或重要文化財的價值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下,文部科學大臣可以撤銷對國寶或重要文化財的指定」。根據這一規定而解除重要文化財者,大多是火災中燒毀的文化遺產。因其他原因而撤銷的特例如下:
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農居、漁民、町屋等民宅建築也逐漸成為文化財產的指定對象。經歷了高度經濟成長的日本國民的生活形態發生了急劇變化,從1960年代開始,傳統的民宅建築逐漸消失,因此國家也注意到應當積極推進對民宅的保護工作。其中有代表性的包括1955年起東京大學工學部建築學科組織的町屋調查、1957年6月18日與棟札一同被指定為重要文化財的奈良縣橿原市今井町今西家住宅根據文化財保護法進行了大修。該建築在日本民居的發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重要意義,年久失修,嚴重破損,所幸最終得到了良好的保護。
值得一提的是,在二戰結束前,國家指定為文化財產的民宅建築僅有大阪府羽曳野市的吉村家住宅(1937年獲指定)和京都市小川家住宅(通稱「二條陣屋」、1944年獲指定)兩處[16]。
1975年《文化財保護法》修訂以後,建築物與其所在的土地可以一併指定為重要文化財。該法第2條第1項第1號明確規定,與建築物構成一體並形成價值的土地及其他物件都屬於重要文化財的指定對象。根據這一規定,1976年首次將民宅建築與其所在的土地都列入了重要文化財。此外,指定範圍不僅包括建築下方的土地,也可以包括庭園、水井、地窖、祠堂、地道乃至山林等。不僅民宅的指定如此,神社佛寺與其他公共建築也同樣包括其所在的土地。
1975年的《文化財保護法》修訂後,新設了「歷史資料類」。「歷史資料類」的指定開始於1977年,當時指定了「長崎奉行所基督教徒相關資料」(東京國立博物館)與「春日版板木」(奈良市興福寺)等兩件。另外,一直以來列為「繪畫」「書法・典籍」等重要文化財的物件也有一部分歸入「歷史資料類」。例如仙台市博物館保管的「慶長遣歐使節相關資料」曾在1966年歸入「繪畫類」重要文化財,但在2001年被認定為首個歷史資料類國寶。
作為歷史資料而指定為重要文化財的,還包括政治人物、學者等歷史名人的綜合資料、老照片及其底片、古地圖、古活字、科學技術相關資料、產業相關資料等,例如高野長英、間宮林藏、坂本龍馬、大久保利通、岩倉具視等人的史料。科學技術相關的資料包括平賀源內的靜電發生裝置、早期的天體望遠鏡、天球儀、摩爾斯電報機等。產業相關資料包括早期的印刷機、紡織機、鐵道車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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