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1]、運輸安全[1]或道路安全,是所有提高道路運輸的安全性(包括參加交通的人以及交通工具)的措施的總稱。道路安全措施可以大略地分為主動安全措施(防止交通事故發生)和被動措施(減輕事故後果)。
此條目論述以部分區域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2013年12月3日) |
主動安全措施
- 主動安全措施又可以分為「通過使用技術獲得的安全性」以及「通過使用安全的行為獲得的安全性」
- 通過建造道路時注意道路使用的要求,採取相應的措施、通過樹立道路交通標誌、通過保證交通工具的技術狀態、通過遵守交通規則、通過對交通工具的技術檢查以及對交通的監視、通過對違反交通規則的行為的懲罰等等措施可以主動保障交通安全。
- 汽車技術上的主動安全措施包括良好的剎車、防鎖死煞車系統、良好的減振器和輪胎、良好的照明以及玻璃窗。其它的主動技術措施還包括循跡控制系統、制動輔助系統、電子穩定裝置等等。
- 在裝車時平衡裝載的重量、注意車輛可以承受的最高重量以及防止裝載物遮蔽視線或者妨礙聲音的傳播也可以主動地提高安全性。
- 對交通安全最大的威脅是人的行為:注意力分散、漫不經心、缺乏小心、缺乏顧慮他人、偏激、挑釁、惡意等等。
- 對交通安全有益的行為有:集中注意力、消除緊張、顧慮他人、減少爭吵以及遵守交通規則。
- 交通工具內還可以裝設警告危險甚至主動避免危險的設施(例:鐵路交通裡使用的列車自動防護系統。)
維基文庫中的相關原始文獻: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非屬汽車及動力機械範圍之動力載具、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之動 力器具,不得於道路上行駛或使用。
被動安全措施
臺灣的交通安全部門
交通部為空難、海難及陸上交通之災害防救業務主管,負責指揮、督導、協調相關行政機關及公共事業,執行各項災害防救工作。[2]
- 1998年5月25日「航空器飛航安全委員會組織規程」,設立「航空器飛航安全委員會」
- 2001年5月23日發布「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組織規程」更名為「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
- 2012年5月20日「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飛安會)正式成為獨立機關。
- 2019年8月1日「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運安會)由飛安會升格。[3]
南京政府接收滿清鐵路之後,為維護鐵路行車安全,鐵路單位特別設立相關單位,遷臺後接收日治鐵路,仍有設立行車保安委員會,為局本部直屬單位。
- 1951年,成立「中國海難救護委員會」。[4]
- 1955年,撤銷「中國海難救護委員會」,關於海難救助業務,由基隆港務局及高雄港務局主持其事。[4]
- 1981年12月9日,訂定《海難救護機構組織及作業辦法》,為維護船舶航行安全,救助遇難船舶,處理海水油污及有毒物質,由交通部會同國防部組設「中華民國海難救護委員會」,主任委員由交通部長兼任。[5]
- 1997年6月20日,修訂《海難救護機構組織及作業辦法》,增設任務管制中心[6],同年9月1日,正式編組成立「台北任務管制中心」,隸屬海難救護委員會、委由民航局飛航服務總台督導[7]。
- 2003年2月13日,訂定《海難救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8],同年3月27日,《海難救護機構組織及作業辦法》廢止[9],仍由交通部長兼任主任委員。
- 2008年9月9日,因海難救護業務依「災害防救法」、「海岸巡防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難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作業手冊」已可有效執行,《海難救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刪除「海難救護機構之任務與編組」相關規定,[10][11]「海難救護委員會」從此廢止,但「臺北任務管制中心(TAMCC)」繼續運作,後於2014年6月1日起改由航港局督導[12]。
另外,漁船海難救護,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頒布《漁船海難救護互助辦法》規範作業程序及權責劃分。[13][14]
目前臺灣海難救援通報機制[2]:
參考資料
相關條目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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