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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道路交通標誌是絕大多數國家在道路設置的標誌以警告、禁止、限制、指示道路使用者。起源自歐洲的國際道路交通標誌試圖打破各地語言文字不同造成的隔閡。修訂前的《1968年11月8日道路標誌與號誌公約》附件將道路交通標誌分成七類:
各國以不同的方式將道路交通標誌分類。[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GB 5768-2009)自2009年7月1日起取代GB 5768-1999,是對GB 5768-1999《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的修訂,保留了原標準中實踐證明適用的部分。適用於公路、城市道路,以及礦區、港區、林區、場(廠)區等道路上設置的標誌和標線。該標準分為道路交通標誌和道路交通標線兩部分。其中道路交通標誌自2022年10月1日起實施新發布的標準GB 5768.2-2022以代替GB 5768.2-2009。
道路交通標誌分為主標誌和輔助標誌兩大類。
附設在主標誌下,起輔助說明作用的標誌。輔助標誌的顏色為白底、黑字、黑邊框;形狀為長方形。
香港道路標誌,沿襲英國標準。需要用文字時,先用英文,再用中文。1997年7月1日,香港回歸中國,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後,仍沿襲舊有標誌風格。
澳門公共道路之標誌,依據1993年道路法典規章,包括警告標誌、絕對遵守標誌及訊息標誌。其中絕對遵守標誌指示禁止(禁止標誌)或應遵義務(應遵標誌)。當時澳門是葡萄牙統治區,所以標誌沿襲葡萄牙標準。1999年12月20日,澳門回歸中國,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後,仍沿襲葡萄牙統治時期標誌風格。直至交通事務局於2021年公布第三版的《道路交通標誌、標記及標線一般工作指引》,內部標誌式樣新增不少中國內地的形式,如行人橫道標誌。
中華民國曾經在1969年12月19日締約《1968年11月8日道路標誌與號誌公約》。中華民國在實行的道路交通標誌一般合於國際標準,其設置及使用標準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的規定,其重要規則有:
第九條:標誌、標線、號誌所用顏色,依臺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民國七十六年審定之劃一編號為準。除黑色、白色及螢光黃綠色外,其餘各種顏色標準規定如下:
(RGB : 153,0,0) | |
(RGB : 0,63,127) | |
(RGB : 255,255,0) | |
(RGB : 0,127,0) | |
(RGB : 255,191,0) | |
(RGB : 76,38,0) | |
(圖檔非單一色) |
第十條:標誌之分類及其作用如左:(原文直寫,所以作「如左」)
第十一條:標誌之顏色使用原則如左:
第十二條:標誌之體形分為左列各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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