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自由
表達意見和思想的政治權利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言論自由(英語:Freedom of speech),一種基本人權,指公民可以按照個人意願表達意見和想法的法定政治權利,這些意見表達不用受任何人事前的審查及限制,也無需擔心後來受到政府或他人以行為報復。它通常被理解為充分表達意見的自由,當中包括以任何方式尋找、接收及傳播資訊或者思想的實際行為。有時也被稱為意涵更廣泛的表達自由[1][2][3]。
言論自由的權利在過去直至今日都是通過博弈或爭取得來的,同時在任何國家通常也都會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是有底線與邊界的,特別是破壞性的攻擊、粗俗的內容一般不會被社會容忍,例如在報章發表造謠誹謗、中傷、猥褻、威脅傷人、煽動仇恨或者侵犯版權和私隱等言論或者資訊的一系列涉嫌侵犯他人人權的行為會被禁止,而表達意見時也需要注意時間、地點和禮儀。[2][3][4]近年來網路成為新介質後取消文化盛行,言論自由各種各樣,討論與發展也更加複雜難懂[5],不過就原則而言,一般的民主政體基於公益和保護人權,都以寬容開放為基調來設定言論的邊界,出現問題時對簿公堂處理。而在一些可能存在侵犯人權行為的國家政權,假借同樣的名義,聲稱言論自由卻出現限制程度極高或是不公平,或是利用言論自由攻擊別人,這些都逾越了人權法案的紅線。如何分辨真與假言論自由,具體的區別可以觀察言論是否是傷害他人的自由為代價、爭議時是否有刑事公權力的介入、審查動機是否普遍、觸法的解釋權如何定義等等,舉例而言,在法律上要求明確何為所謂的例外情況做提告事由、是否以公約普遍認知為基準等等進行判斷[6][7]。
以《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及《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等為例,被公認為明言保障言論自由的權利,確認言論自由的基石的重要性的著名文件,另一方面亦顯示出了其脆弱需受保障的面向[1][8]。《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國際人權法》中亦確認言論自由為一項人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指「人人有權在不受干涉下持有意見及主張」及「每個人都有權利自由發表主張和意見,此項權利包括尋找、接收和傳遞資訊和思想的自由,而不分任何媒介和國界。」第19條亦指出,這些權利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行使時必須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確保國家安全及公共秩序不受影響。[9][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