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大中(1714年7月10日—1777年10月31日,康熙五十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乾隆四十二年十月初一日),字正子,號鏡堂。江蘇省蘇州府元和縣(今屬蘇州市)人,祖籍常州府武進縣(後分設陽湖縣,今屬常州市),清朝政治人物、詩人、詞人。
雍正十三年(1735年)中式乙卯科江南鄉試舉人。
乾隆二年(1737年)中式丁巳恩科第二甲第七名進士出身。授以知縣即用。[1]
三年(1738年),補廣東羅定直隸州東安縣知縣。
五年(1740年)十月,因疏防縣內搶劫案,被兩廣總督馬爾泰揭參彈劾。[2]
六年(1741年),以東安知縣充辛酉科廣東鄉試同考官。任內續修《東安縣志》。
八年(1743年)六月,調補廣東肇慶府陽江縣知縣。
九年(1744年),以陽江知縣充甲子科廣東鄉試同考官。為官灑脫不拘,留意文教,原本陽江濂溪書院後堂繪奉有佛像,莊大中與士紳討論後將佛像撤去並維修之,以整肅文教場所,裁撥院租為聘請教師的經費,文風振興,任內又勘定海界、續修《陽江縣志》。十一年(1746年)離任。
十二年(1747年)四月,因東安縣任內無法有效整頓治安,且隱逸不報乾隆四年韋秀貞傷斃縣差一案[3],遭廣東巡撫準泰彈劾。[4]
十九年(1754年)四月,因「汪華氏聚賭姦宿詭名徐天爵」案,被都察院奏參彈劾。[5]
二十年(1755年),「汪華氏聚賭姦宿詭名徐天爵」案審結定讞,遭遣戍陝西,將有疾之妻徐氏與年老之父莊楷人託付與長子莊承籛照料。[6]
四十一年(1776年),因時任右春坊右贊善的長子莊承籛借貸捐納呈請贖罪,得到恩旨允許赦歸,前往京師。
四十二年(1777年)五月,以子莊承籛敕封儒林郎、右春坊右贊善。十月,卒於返鄉途中,年六十四歲。
五十年(1785年)正月,以子莊承籛誥贈奉直大夫。
- 《真意齋文稿》
- 《曉夢詞鈔》
- 《織雲樓詩鈔》
- 續修《東安縣志》
- 續修《陽江縣志》
莊大中屬毗陵莊氏第十二世。
- 祖父:莊朝生(1630年-1701年),順治六年進士,官至河南提學道僉事。遷居蘇州城東懸橋巷。
- 父:莊楷人(1694年-1777年),歲貢生,乾隆四十二年貤封儒林郎,五十年晉贈奉直大夫。
- 母:吳縣宋氏,貤贈安人,晉贈宜人。江蘇贛榆縣訓導宋景琛之女。
- 大中排行第二,另有一兄弟五弟、二姊妹:
- 莊大升(1712年-1786年),乾隆六年舉人,官安徽東流縣教諭、翰林院待詔。娶歸安沈氏,康熙五十一年榜眼翰林院編修沈樹本之女。
- 莊大文(1717年-1752年),吳縣邑庠生。
- 莊大士(1719年-1783年),元和縣邑庠生。
- 莊大力(1722年-1785年)。
- 莊大山(1731年-1798年)。
- 莊大本(1737年-1793年)。
- 姊妹一,適崑山馬兆昌。
- 姊妹二,適吳縣陳德榯。
- 正室:徐氏,乾隆四十二年以子莊承籛敕贈安人,五十年誥贈宜人。贈內閣中書徐光烈之女。
- 側室:楊氏。
- 側室:梁氏,乾隆四十二年以子莊承簠敕贈孺人。
- 側室:余氏。
有七子二女。
- 長子:莊承籛(1739年-1788年),嫡徐氏出,乾隆三十一年進士,官至翰林院侍讀。娶太倉王氏,康熙四十五年進士廣東巡撫王謩之孫女、安徽和州州同王述璿之女。
- 次子:莊承篆(1740年-?年),庶楊氏出,官雲南河西縣典史。
- 三子:莊承簡(1741年-?年),嫡徐氏出,監生。
- 四子:莊承籙(1741年-?年),庶余氏出。
- 五子:莊承簠(1745年-1799年),嫡梁氏出,廩貢生,官至安徽涇縣教諭。
- 六子:莊承簵(1749年-?年),嫡梁氏出。
- 七子:莊承簪(1750年-1820年),嫡徐氏出,監生,官四川郫縣知縣。
- 長女,嫡徐氏出,適徐元鎮,內閣中書徐壎之子。
- 次女,庶余氏出,適蔣紹臨,詹事府主簿蔣煦之子。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四十四,乾隆二年丁巳六月乙丑:「內閣、翰林院帶領新進士引見,得旨:于敏中、林枝春、任端書已經授職。孫宗溥、何其睿、宋邦綏、觀保、張若需、馮秉仁、黃明懿、錢琦、周玉章、王會汾、吳紱、郭肇璜、馮祁、龔學海、程廷楝、黃宮、德保、陸樹本、李龍官、沈雲蜚、劉炯、丁一燾、胡師孟、周禮、帥家相、張九鎰、盧憲觀、王士瀚、白瀛、周煌、路斯道、劉慥、李質穎、蘇霖潤、劉天位、歐堪善、高繼光、謝庭瑜、納國棟、牛琳、杜鶴翱、辛有光、廖鴻章、蔣祖培、鄭紹奎、林維雍、張日譽、陳世烈、王寯、周連登、諾敏、張元龍、莫世忠、李時勉、蔣允焄、朱若炳、孫維、彭遵泗、覺羅德成格,著以庶吉士用。馮鈐、胡泰,著以六部主事用。莊大中、吳毓芝、吳斯鈞、朱以成、沈毅、於文駿、楊超恆、鄒嶙、徐玉田、成原大、潘汝龍、繆遵義、陳克繩、程穆衡、田壘、楊熥、唐桂生、徐錫仁、胡際泰、趙開元、黃登穀、鄭之僑、佟浚、喬光烈、張文莊、楊甘雨、湯永祚、王嘉會、施毓暉、姚世道、郭賡武、張繼鏡、譚玉、秦勷、鍾獅、林良,著以知縣即用。吳培源、董萬山、夏時雍,著以教職即用。潘宏道著以國子監助教銜管府學教授事,該部即行銓選。其餘俱歸原班用。」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藏《內閣大庫檔案》018611號揭帖:兩廣總督馬爾泰為廣東羅定州東安縣民陳翰志家於乾隆四年十二月二十三夜被劫一案,揭參疏防文武官員東安縣知縣莊大中、羅定協左營千總連德貴等。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二百八十八,乾隆十二年丁卯夏四月癸酉:「諭軍機大臣等:兩廣總督策楞等會奏,廣東東安縣奸徒韋秀貞聚眾拒捕、傷斃官兵一摺,其中疑竇頗多。據稱,目兵盤日貴先曾為盜,割過腳筋,伊子背負在後行走,致被追及槍傷。夫營兵應選精壯趫捷以備披堅執銳之用,盤日貴既經割過腳筋,何以尚令食糧充伍?況擒捕奸匪又非守汛可比,更應精選健卒,乃反用步履不便之人,令其子背負前往,有是理乎!此必該管各司因案情重大,是以飾詞揭報,意謂殘廢落後,傷斃有因,希圖從輕歸結。又稱,該縣知縣莊棨徵聞盤日貴被殺,張大其詞,請添兵擒捕,及見副將、知州俱至,實事難掩,隨用刀自戳頸項等語。人非萬不得已,何至自戕軀命?即謂匪眾拒捕,由該縣激成事端,亦不過辦理不善,止於參革,該縣豈不知之?或者此案原因副將、知州,風聞雲容山聚匪而起,欲急速了事以卸己過,該縣受其抑勒,情狀難堪,以致於此?可傳諭策楞等,將此案前後情形徹底確查,務得實情,以成信讞,不得任該屬員等掩飾前非、苟且完結。其韋秀貞,乾隆四年傷斃縣差之案,既據供認,而知縣莊大中諱匿不報,自應即行查參。至此等強梁不法之徒,拘縶本處縣監,守禦單弱,倘或家屬夥黨就近逞強,又致別生變故,應提至省城監禁,嚴審定擬。粵省海疆重地,民情強悍,奸匪潛滋,不可不加意整頓,詰奸禁暴,以杜習風,俾地方寧謐,可一併傳諭策楞等知之。」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二百八十九,乾隆十二年丁卯四月乙酉:「諭:據廣東巡撫準泰奏稱,東安縣素稱難治,前任知縣莊大中不能整飭,接任知縣莊棨徵又復庸懦畏葸,一無振作,所有東安縣員缺,查有羅定州州判張紱,辦事實心,在粵年久,熟悉風土猺情,以之升補東安縣知縣實屬人地相宜,照例給咨赴部引見等語。該員系兩任接疲之後,亟宜竭力整頓,張紱若照例給咨赴部,徒需往返時日,於地方事務轉致曠弛,著照該撫所請,即行前往署理,不必送部引見,俟三年後果能稱職,另請實授。」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藏《內閣大庫檔案》092681號移會:刑部移會稽察房,所有都察院參奏莊大中與汪華氏聚賭姦宿詭名徐天爵一案內,要犯莊大中等俱已回籍江南,臣部已行文提拿,應俟解到之日審明完結。
姜晟撰,〈羹堂莊君傳〉,載《毗陵莊氏族譜》(2006年重修)卷十二·家傳·頁三一六
- 道光《東安縣志》卷三·秩官·知縣·葉三
- 道光《陽江縣志》卷四·官師·文職·葉十五
- 道光《陽江縣志》卷四·治蹟·葉六十一
- 民國《吳縣志》卷十三·選舉表五·進士·元和縣·葉八
- 民國《吳縣志》卷十四·選舉表六·舉人·元和縣·葉十三
- 光緒《武進陽湖縣志》卷十九·選舉·進士·葉十七
- 光緒《武進陽湖縣志》卷十九·選舉·舉人·葉三十一
- 《毗陵莊氏族譜》(1935年增修)卷八世表·十一世至十五世·二分居蘇郡·葉四十三、四十四
- 《毗陵莊氏族譜》(2006年重修)卷四·分支世系表七·頁三七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