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亞行政區劃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此條目需要補充更多來源。 (2015年8月1日) |
由於澳大利亞採用聯邦制的君主立憲制度,其六個州政府和一個聯邦政府都是具有部分主權的政治實體,雖然由同一人擔任各州和聯邦的君主,但在主權層面上這七個王位互不隸屬。各州和聯邦的法理關係由《澳大利亞憲法》管制,具體來説在各州(state)境內,聯邦政府掌握由各州通過憲法賦予的部分立法、行政、司法權(例如國防、外交、進出口等涉及主權的外部事務和經濟政策、稅收以及一些全國範圍的立法和公共服務,比如福利署和郵政),其他政府權力(例如教育、衛生等)由各州保留。此外,聯邦政府直接領有聯邦領地(territory)。在各「領地」,聯邦政府通過聯邦立法設立了領地政府,其中一部分領地政府具有與各州政府相似的自治權,但聯邦可以通過立法限制或取消領地的自治權。而一些其他較小的領地政府則更接近聯邦的直屬行政機構。在州和地域最大的自治領地(北領地),州和領地政府下轄具有一定自治權的地方政府,是爲第三級政府,例如道路、規劃、綠化、垃圾處理等地方性的政府職能下放到地方政府層面。在地域較小的自治領地,例如首都領地,領地政府直接擔負地方政府職能。
此外澳大利亞的政治結構確保了聯邦政府和各州/領地政府之間的合作和協調,旨在實現有效的國家治理和服務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