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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杭州刑事案件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杭州藍色錢江縱火案,又稱杭州保姆縱火案、6·22杭州小區縱火案,是指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浙江省杭州市藍色錢江小區的縱火事件。該案案發於2017年6月22日凌晨5時07分,保姆莫煥晶在藍色錢江小區2幢1單元1802室用打火機點燃客廳內物品縱火,造成4人死亡。其後縱火者莫煥晶以放火罪、盜竊罪被批捕[1][2][3]。2018年2月9日,本案一審宣判,莫煥晶被判死刑[4]。
該案發生後隨即引起網友的討論,而與該案牽涉物業維護管理、公共應急處置系統、高樓層消防安全、保姆甄選機制等問題,也被多家媒體報道,引起廣泛關注[5]。然而莫煥晶表示對一審判決不服,向法院提起了上訴。二審5月17日上午9點在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第二法庭開庭審理[6],二審駁回莫煥晶上訴,維持死刑原判[7][8]。9月21日,莫煥晶被執行死刑。[9]
該案死者為朱小貞,浙江麗水人,從事服裝生意,丈夫是福建霞浦籍的理髮師林生斌,於2005年結婚。婚後共育有三孩(均已遇害),分別是大兒子檉一(2007年5月23日出生,10歲)、女兒臻婭(8歲,小名陽陽,英文名Angela)和小兒子青潼(4歲,香港出生)[2][10]。
該案案發小區為藍色錢江小區,是綠城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在杭州開發的高級住宅區,位於上城區之江路與望江東路交界處。起火房間為藍色錢江二期小區的2幢1單元1802室,建築面積360平方米,為四室兩廳,於2012年由出租屋搬入入住[10][11]。火警後四日,小區其他業主們在檢查樓內的消防設施時,發現單位內消火栓的門不能迅速撬開、水管接口對接困難、消防設施檢查有臨時增補記錄[12]。
2017年6月21日晚,莫煥晶用手機賭博,輸光了連同當晚用林家一塊手錶典當所得款項在內的6萬多元。為繼續籌措賭資,她決定採取放火再滅火的方式,博取朱小貞的感激,以再次開口借錢。6月22日凌晨2時至4時,莫煥晶通過手機搜尋「打火機自動爆炸」、「沙發突然着火」,「家裡窗簾突然着火」等與放火有關的關鍵詞資訊。凌晨5時,她用打火機點燃書本,引燃客廳沙發、窗簾。
綠城物業稱,當日(6月22日)凌晨5時,物業消防監控室接到樓道煙感報警信息。值班人員立刻通知值班保安前去確認火情。值班保安到2幢1單元確認火情後,立刻通知報警,5時7分,消防聯動系統同時啟動。杭州119指揮中心在期間亦陸續接到女事主、附近路人等報火警[13]。
火災發生後,消防員趕到現場滅火。當天清晨在救援時,朱小貞告知消防自己所處位置,鄰居和保姆也通知保安所有的人被困在18樓,但救援人員始終沒能進入到公寓最北面的小房間內,事後四人在此遇難[14]。至5時54分火勢得到控制,6時48分大火被撲滅。朱小貞和三個孩子當時仍處在家中最朝北女兒的房間,縱火後因吸入一氧化碳中毒,緊急送往浙醫二院搶救,最終不治身亡。火災還造成房屋和鄰近房屋設施損毀,損失價值約257萬元。莫煥晶在派出所做第一次筆錄時並沒有承認自己縱火,至第二次才承認。縱火當天,公安機關宣布莫煥晶被刑事拘留[2][10]。
杭州市人民檢察院於6月28日受理杭州市公安局提請批准逮捕莫煥晶的案件材料後,經依法審查認為,莫煥晶涉嫌放火罪、盜竊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於7月1日對其作出批准逮捕[15]。8月21日,杭州市人民檢察院以放火罪、盜竊罪對莫煥晶提起公訴[3]。
7月17日,杭州公安消防局認定,綠城物業對事發公寓的消防安全管理存在多項問題[16]。
而開庭前,4名火災遇難者的家屬林生斌,曾向杭州市公安消防局申請出具事故認定書,不獲接納。而被告人莫煥晶和她的辯護律師黨琳山同樣沒有拿到。辯護人表示出警的84名消防員中,只有兩人提供了證人證言,但不是第一批進入火場的消防員。其因而也申請了消防指揮官或者第一批進入火場消防員的出庭作證,但是法庭認為「沒必要」[13]。
2017年12月21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庭審開始後,莫煥晶的辯護人律師黨琳山再次重申草率庭審的各種缺失,要求指定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外的法院異地管轄保障審理公正,要求杭州中院停止審理該案。之後審判長告知辯護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該案具有管轄權。黨琳山隨即離庭抗議,審判長決定休庭,延期審理,事後指責被告律師的行動是「無視法庭紀律」[17]。當日中午,林生斌在藍色錢江小區舉行媒體見面會,他認為黨琳山擅自離庭是不負責任的,表示自己不能理解。同時,他希望法院儘快開庭[18]。休庭之後,黨琳山前往看守所會見莫煥晶,但看守所表示,黨琳山已經不再是莫煥晶的辯護人,因此無法會見[19]。
12月23日,廣東省司法廳決定對黨琳山的行為立案調查。廣東省司法廳調查組初步認定,黨琳山涉嫌在庭審過程中不遵守法庭紀律,未經許可擅自退庭,干擾訴訟正常進行,利用網絡炒作案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20]。
12月27日,莫煥晶向杭州中院書面提出不再另行委託辯護人,由法律援助律師為其辯護。杭州中院依法通知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師為被告人莫煥晶提供辯護。12月29日,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兩位律師前往杭州市看守所會見了被告人莫煥晶,莫煥晶同意該兩位律師為其提供辯護。2018年1月5日下午,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何兵前來杭州中院,通過該院訴訟服務中心材料收轉窗口提交了被告人莫煥晶之父莫某簽名的代為委託辯護材料。杭州中院將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及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範》第八條之規定,聽取莫煥晶本人意見後依法處理[21]。1月12日,莫煥晶接受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兩名法律援助律師,繼續擔任其辯護人[22]。
2018年1月29日,杭州中院發布消息,該案將於2月1日在杭州中院再次開庭審理[23]。
杭州中院於2月1日上午9點重新開庭審理案件。上午的庭審中,公訴人圍繞放火、盜竊等事實控罪詢問被告人莫煥晶;訴訟代理人針對莫煥晶放火目的、點火的方式及其後行為、未及時報警的原因及救人行為發問;辯護人針對莫煥晶與被害人一家有無矛盾、是否故意點燃沙發和窗簾、着火後採取的救援行為發問;被害人林生斌質問莫煥晶為何放火加害對她非常照顧的朱小貞等人,在庭上公開指責莫煥晶說謊。莫承認放火和盜竊,但辯稱放火是想通過先放火再滅火的辦法,拿到被害人朱小貞的感激,以便再次向朱借款,表示她沒有逃離現場,且配合警方救援行動。隨後,公訴人在舉證、質證環節中,圍繞四組證據舉證:其一是指控莫身負巨額賭債,為避債先後赴紹興、上海當保姆,期間盜竊多名雇主家中財物;其二是指控莫在朱、林家當保姆期間多次盜竊;其三是指控莫放火;其四是歸案經過、戶籍證明等綜合性證據。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莫對於第一、二組證據沒有異議,但各方就第三組證據中的被告人供述進行詳細質證。被害人訴訟代理人認為,莫關於產生放火動機的時間、點火時間、曾按過報警器、曾用榔頭敲擊玻璃試圖救人、準備使用水桶接水救火等供述內容均不實,而莫及其辯護人提出莫並非故意點燃沙發和窗簾。莫及辯護人、被害人及訴訟代理人對被害人林的陳述沒有異議[24]。
公訴人在下午的庭審中提出了報警群眾、參與滅火救援的物業和消防等人員、急救醫生、鄰居及被害人親屬等人證言。被害人訴訟代理人提出,消防員證言未反映第一時間的救火情況,部分物業人員證言真實性存疑,物業消防設施及管理存在問題。莫提出其有配合救援行為;辯護人指出消防救人指令不及時、搜尋路線不當,物業消防設施及管理、救援處置存在問題,莫有配合救援。對於打火機、水桶、榔頭等物證,辯護人認為水桶和榔頭印證莫有救火行為;訴訟代理人提出水桶實際上未用於救火;莫供述用榔頭敲擊玻璃試圖救人是假的。訴訟代理人、被告人及辯護人對接警回執、急救病歷、現場報警器記錄、網絡賭博記錄等書面證據及火災現場調查報告、火災撲救情況、現場勘驗筆錄、法醫屍體檢驗報告、法庭科學DNA鑑定書、物證檢驗報告、電子物證檢驗報告等鑑定意見,現場監控錄像等證據沒有異議,其中辯護人表示上述證據部分反映相關職能部門的救援溝通及物業消防設施存在問題,火災現場調查報告不能替代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申請參與現場勘驗的民警出庭作證。民警作證時,辯護人圍繞進行第二次現場勘查的原因、窗簾與沙發的距離、提取水桶的位置及桶內有無水、玻璃窗有無擊打痕跡、被害人受困房間是否過火等方面提問,公訴人、被害人訴訟代理人和合議庭補充發問。各方對於第四組證據沒有異議。在庭審的過程中,被害人家屬林生斌突然咆哮,將訴訟代理人的保溫杯扔向莫煥晶,砸中一名法警的臉,他被帶出法庭[25]。
在晚上的庭審中,被告莫煥晶在最後陳述中表示沒有故意傷害被害人,對被害人一家深深地道歉,並悔罪認罪。案件結果擇日宣判[26]。
2018年2月9日,杭州中院在第二法庭宣判,以放火罪判處被告人莫煥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盜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二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4]。2月25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通報,該案被告人莫煥晶不服一審判決,向法院提起上訴。6月4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宣布,二審駁回莫煥晶上訴,維持死刑判決[7][27]。2018年9月21日,莫煥晶被依法執行死刑。執行死刑前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通知莫煥晶近親屬稱可以會見莫煥晶,但其家屬明確表示不會見。[9]
認定火災縱火者為莫煥晶(案發時33歲),廣東東莞長安鎮廈邊社區人,高中學歷,長期沉迷賭博,還曾借過高利貸。因身負高額債務,為躲債於2015年初到紹興、上海等地打工,主要做專職保姆,曾三次因在雇主家中盜竊而被辭退。2016年9月,莫煥晶到上海一家職介機構登記,再次尋求保姆工作,在杭州面試時的當晚見到了雇主朱小貞。朱小貞看中的是莫會開車,每月工資7500元人民幣。案發前,莫煥晶在朱小貞家中盜竊金器、手錶等貴重物品進行典當、抵押,得款18萬餘元,至案發尚有評估價值19萬餘元的物品未贖回[10]。莫煥晶於2018年9月21日被執行死刑[28]。
2018年2月3日晚間,廣州市司法局對外通報,認定黨琳山違反律師法等相關法律規章,決定停止其律師牌照六個月。有關決定是根據廣東省司法廳《案件轉辦通知書》、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建議書》等材料下經局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29]。而律師張庭源認為,停業半年的處罰明顯過重,且以退庭造成廣泛影響為由亦缺乏理據,類似重罰可能引發業界寒蟬效應,令更多律師不敢堅持為委託人爭取法定權益[30]。
2018年5月17日9時,杭州「藍色錢江保姆放火案」在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31]根據辯護人申請,合議庭繼續傳喚案發小區物業服務企業工作人員以及撲滅火災的消防員到庭作證。6月4日15時,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宣布,二審駁回莫煥晶上訴,維持死刑判決。[32][33]9月21日,莫煥晶被執行死刑。[34]
2017年12月25日,林生斌向杭州市公安消防局通過書面形式送達《信息公開申請書》。此次申請公開的九項信息包括[35]:1、省市消防部門聯合調查組的調查結論;2、起火建築小區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落實不到位的證據;3、起火建築小區物業管理單位應急處置能力不足的證據;4、起火建築小區消防設施設置和消防設施運行不正常的證據;5、此起火災撲救的戰評與總結報告(文字、圖表、照片、錄像);6、此起火災火警接處警的錄音計時記錄;7、火災現場指揮員下達的命令、指示和貫徹執行情況的文字記錄或者現場錄音攝錄像和照片;8、搶救申請人妻子和三個孩子行動的文字記錄或者現場錄音攝錄像和照片;9、採取火場偵察、滅火力量部署、戰鬥展開、破拆和火場供水等滅火措施的文字記錄或者現場錄音攝錄像和照片。
杭州市公安消防局於2017年12月26日深夜回復稱,將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規定,在法定期限內做出答覆[36]。2018年1月15日,杭州市公安消防局書面告知林生斌延長答覆期限15個工作日[37],依法答覆期限應為2018年2月6日前。但截至3月2日受理申請機關仍未公開任何被申請信息,也未做出任何解釋[38]。
死者家屬林生斌多次申請公開未獲答覆的情況下,於2018年3月2日正式入稟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責令杭州市公安消防局作出答覆。林提請的行政訴訟於3月7日,獲得杭州市上城區法院的受理答覆[39]。
到2018年5月尾,林生斌再入稟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控告杭州市公安局消防局、綠城集團多間公司與其他一些相關機構共九個主體,索賠1.3億元。此次是追訴案發單位的物業管理與開發商,以及單位的建築設計、建築監理、建築消防設備供應商等的責任,訴狀獲得法院受理[40]。不過,林生斌於2019年3月18日和被告方達成了庭外和解,撤銷了相關的民事訴訟[41][42]。
2017年6月23日,林生斌以「老婆孩子在天堂」為名開通新浪微博並持續更新,講述案發經過和後續情況[5]。7月12日,林生斌發布微博稱,決定聯合一些好友發起設立「潼臻一生」公益基金,以提升中國高層住宅防火減災水平,促進家政服務業完善保姆的甄選管理機制等。而基金會工作已開始籌備[43]。
2019年10月16日,林生斌開設網店「潼臻一生」售賣童裝。
2020年,他在新浪微博發表文章,對關心其的網友表示感恩。[44]
2021年6月30日,林生斌宣佈自己新的妻子產下一女[45],引起較大爭議。
網民根據他女兒出生日期和他這些年發的微博推算,質疑他一邊深情懷念亡妻,一邊另尋新歡、積極備孕。[46]7月1日下午,林生斌亡妻朱小貞的哥哥發文,指責林生斌忘恩負義,並透露他獨吞1.2億的火災意外賠償款,還要和亡妻的父母對簿公堂。[46]7月2日,縱火案事故物業綠城前員工發文爆料,指縱火案事發後第一個星期,林生斌就去找了營銷公司和公關公司營造輿論。「從來沒有一個男子在妻兒逝世以後的第一個星期就把利益得失算得如此清楚。我當時就知道林生斌總有一天會被輿論翻車。心疼三個小孩和母親,但從來沒有同情過林生斌一秒。」[46]
隨後網民綜合信息對林生斌發出六項指控,包括在與前妻婚內就出軌、獨吞賠償金、為錢與前岳父岳母翻臉、用亡妻亡子賣慘立人設賺錢、捐的水井欄上寫「童臻一生」少寫三點水,以及故意挑6月30日宣布成立新家庭。[46]
火災發生後,有傳言指出「遇難女主人的丈夫林生斌有作案嫌疑」,但被林生斌否認,表示他乘坐飛機從廣州飛往杭州,不在案發現場。但作家劉信達對林生斌的上述言論持懷疑態度,隨後他於2021年9月向航空公司查詢林生斌的出行記錄,均未發現其在2017年6月存在飛行記錄,還將記錄查詢的通話錄音發布在微博上。劉信達表示,他獲得的林生斌個人信息是由網民提供的,通話錄音發到網上的目的是要「揭穿林生斌的謊言」。2022年5月,林生斌將劉信達、微博公司告上法庭,法院於2024年1月判決劉信達構成對侵犯隱私權,要求在相應網絡平台上使用發布侵權內容的賬號向林生斌賠禮道歉,並置頂持續不少於72小時,同時賠償林生斌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和維權費用30000元。劉信達不服判決提出上訴,認為「其查詢並公布林生斌的出行記錄是正當的輿論監督,不構成侵犯隱私權」。而在2021年8月3日,杭州市聯合調查組通報稱,未發現林生斌參與策劃、實施該案的事實。[47]
火災發生後,其他業主對藍色錢江小區的消防安全情況作出質疑。在檢查消防設施過程中,業主發現小區存在消火栓的門用工具五分鐘撬不開、水管接口接不上、消防設施檢查記錄臨時增補等現象。此外業主還發現,消防器材檢查記錄卡上的檢查時間分別是「17年1月15、2月15、3月15、4月15、5月15、6月15」,檢查結果填寫的都是「正常」;但業主用手指塗抹,發現字跡還未乾透[48]。另外,網絡上也出現了一些關於是否需要修改相關法規,強制要求高層居民樓的住戶必須配有煙感報警和自動滅火裝備的聲音[49]。
火災發生後的2017年6月28日,綠城物業以《致哀,回答》一文回應稱:「今業主遭此大難,我司受萬千鞭撻也只能靜默承受,只為未能讓我們的姐妹、孩子逃出生天痛心、惋惜。」綠城物業還表示,火災發生當日,報警和消防設備及時開啟,並及時發出了消防廣播通知,但有部分業主未聽見。另外,消防栓已經經過檢測,水壓正常。針對消防器材檢查記錄卡被塗改的問題,綠城表示由於保安員心理壓力巨大,個別保安員在發現漏檢消火栓後擅自塗改了消防器材檢查記錄,綠城物業管理層將作出自我整頓。然而,這一回應並未得到一些人的認同,認為「綠城回應無誠意」[48]。
2017年7月,杭州市公安消防局參謀長陳駿華針對該案所涉及的消防安全問題時表示,藍色錢江小區的物業消防安全管理確有落實不到位的情況。具體情況包括:綠城物業未按規定嚴格落實巡查制度,事後有關人員補填部分消防器材檢查記錄表;消防車道被綠化覆蓋;火災發生時,消控室值班人員中有一人無證上崗,且水泵房的消火栓泵控制開關未處於自動狀態;室內消火栓箱門用大理石裝飾包裹,部分開啟不便。另外,物業管理單位應急處置能力不足。具體情節包括消控室值班人員對消火栓泵控制開關處於手動狀態不掌握和工程部值班人員處置不及時[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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