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承認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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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承認國家是指世界上許多已經宣布自身是主權國家的獨立政治實體,正尋求國際社會將其作為法律上的主權國家予以外交承認,但卻並未因此得到普遍承認。這些實體通常在事實上擁有其領土的控制權。過去已經存在很多這樣的實體。國際上有兩種傳統理論可以在法律上作為一個主權國家成立的標準。根據宣告說的理論,只要一個政體符合下列條件則構成國際法上的主權國家:
- 固定的領土
- 永久的居民
- 政府
- 與其他國家建立外交關係的能力
根據宣告說的理論,一個實體的國家地位獨立於其他主權國家對其承認。而構成說則認為一個實體成為一個國際法人必須得到已是國際社會成員的其他主權國的承認[1][2]。
準國家經常引用這兩種學說中的一種或兩種,以使它們的建國主張合法化。例如:有些國家符合宣告說的標準(在事實上對其聲稱的領土、政府及永久居民擁有全部或部分的控制權),但其國家地位並未得到其他主權國家的承認。不被承認的原因通常是這些實體所聲稱的領土往往是其他主權國家領土的一部分。其他的案例還有兩個或多個得到部分主權國家承認的國家對同一領土提出相同的主張,而它們在實際上各自占有了一部分。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民國;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與大韓民國等。在有限承認國家中,只有少數會引用構成說來使其建國主張合法化。
在許多情況下,國際上不受承認並存在爭議的實體的領土上往往存在外國軍事勢力的影響,這使得該實體在其國際地位的描述上存在問題。國際社會可以以此認為外國軍事勢力的侵入性太強而導致該實體淪為傀儡政權,外國在實際上擁有主權。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前和期間,由大日本帝國領導的滿洲國及由納粹德國建立的斯洛伐克第一共和國和克羅地亞獨立國就是相應的歷史案例。在1996年的「洛爾茲多訴土耳其案(英語:Loizidou v. Turkey)」中,歐洲人權法院裁定土耳其在北塞浦路斯行使了主權。
也有一些實體並沒有控制任何實際上的領土,或者明確不符合宣告說中的建國標準,但卻在法律上得到了至少1個國家的承認為主權實體。從歷史上看,1870年至1929年期間的聖座;蘇聯占領時期的愛沙尼亞、拉脫維亞和立陶宛都屬於這樣的案例。而馬耳他騎士團和伊奇克里亞車臣共和國目前仍然處於這樣的狀態。而那些無法控制其領土且未被承認的實體可以參看現存流亡政府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