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或稱住所,指作為至少一個人類永久或半永久住所的空間。家會完全受遮蔽或半遮蔽,且可以同時擁有裡面和外面。家為人類提供了房間等庇護空間,允許了睡覺、準備食物、就餐和保健等家庭活動,以及遠程工作、學習和玩耍等工作和休閒活動。
家可能會以靜態的物理形式(如住宅或公寓)出現,也可能會以動態的物理形式(如船屋、拖車或蒙古包)出現,還可能會以數碼資料的形式(如虛擬空間)出現。[1]從個人住宅中最私密的空間,到直接位於家周圍的地區,再到鄉鎮、村、市、國家、行星之類的地理區域,人們可以從微觀到宏觀的各種角度跨尺度考慮「家」的特性。
「家」的概念已經在關於其本身、室內、心理的構想,以及在閾限空間、爭議空間等方面,甚至是社會性別和政治等方面受到了跨學科研究和理論化。[2]隨着當代生活方式和科技進步對全球人類工作和生活方式的重新定義,家的概念已經擴展到了住處之外。家也是人們寄託情感的中心[3]。根據《世界人權宣言》第12條規定,個人的住所不允許無理的侵犯。
歷史
人類最早可能生活在洞穴等自然特徵中;但因為肉食性動物也會殺害人類並將之帶入洞穴,洞穴中的早期人類屍體並不能成為這點的充分證據。考古學家曾多年認為,1924年在非洲發現的首個早期人類陶格孩童居住在洞穴中;而新近的理論則認為,事實上是一隻鷹捕食了陶格孩童並將之儲入了洞穴。目前對這點仍有爭議。[4]這些洞穴確實是在加普高原(英語:Ghaap Plateau)的白雲岩中形成的,並且也含有石器時代早期、中期和晚期的翁德爾韋爾克洞穴遺址;但其中沿懸崖邊緣生成的洞穴,例如陶格孩童被假定居住的洞穴卻是由次生石灰岩沉積物石灰華形成的。同時有大量證據表明,至少從距今100萬年前開始,世界各地的洞穴中就開始有其他早期人類居住:例如在北京周口店發現的直立人、在南非馬卡潘谷世界遺產(馬卡潘斯蓋)發現的羅德西亞人、在歐洲阿塔普埃爾卡山發現的尼安德特人和海德堡人、在印度尼西亞弗洛勒斯島發現的佛羅勒斯人,和在西伯利亞南部發現的丹尼索瓦人。
在約18萬年前的南非,早期現代人類首次開發海洋時,他們就已經常常將海蝕洞用作避難所了。[5]最早的已知海蝕洞避難所是位於品尼高點的PP13B。這可能允許了人類在60至50,000年前迅速走出非洲,殖民世界各地(如澳大利亞)。在整個南非、澳大利亞和歐洲,早期人類都利用洞穴和岩棚(例如Giants Castle)創作岩畫;而在中國,人們則會將洞穴用作避難所(窯洞);除此之外,人類也有可能會把洞穴用於土葬(如石方開挖墳墓)或宗教(例如佛教石窟)目的。已知用作宗教目的的洞穴有中國的千佛洞和米諾斯文明的神聖洞穴。順應技術進步,人類等原始人開始了自行建造居所。新石器時代晚期,小屋和長屋等居住用建築物出現。
土耳其中部的康尼亞平原(Konya Plain)考古顯示,9000年前的城市遺址顯示人類從游牧生活 轉變為定居,並發展出「家」的概念。[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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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基爾斯滕·格拉姆-漢森稱,「可以認為,從歷史和跨文化角度來看,自17世紀啟蒙時代開始,就出現了在某些時候將家與實體建築視為非強聯繫概念的思維模式。」[7]在此之前,個人的家更多是公共的而非私人的;而之後,家的隱私權、親切感和熟悉感獲得了更大的重視。[8]藉由愛德華·科克寫就的判例法,家與住宅的聯繫得到了加強:「對每個人來說,房子都是他的城堡和防線;同時,它也是人們防禦傷害與暴力之地,以及他們的休息處」。這句話經改編成為「英國人的家就是他們的城堡」,並普及了「家就是房子」這個概念。[9]
19世紀,智能家居的概念出現,同時電力引入了有限容量的住所。[7]
常見類型
目前在人類家庭選擇方面有多種理論,一個人童年時期的居住條件往往會影響到他們之後的家庭選擇。[8]
住宅,又稱家宅、房屋、房子,是供人居住的建築物[10][11],可能是簡單的小屋,也有可能是用木材、砌體結構、混凝土或其他建材建成的複雜建築物。一般有牆壁和屋頂,內部則區隔出房間,但也可不隔間。其中可能會有管路系統、電力、及暖通空調系統[12][13]。住宅有許多種類的屋頂系統,避免降雨進入室內。也會用門扉或鎖來保護住處的人以及財產,避免進侵的人或動物。大部份現代西方的住宅會有一至多個臥房及浴室,一個廚房,一個起居間。有些住宅可能會有飯廳,或是和其他的空間整合。一些北美的大型住宅會有娛樂室。農業傳統的地區,其住屋可能有飼養牲畜的區域。
住在同一住宅的一群人可稱為一戶,一戶可能是一個家庭,不過也可能是其他的社會群體,其至個人。例如在同一戶內的可能是室友,或是像出租房屋內的,彼此原來沒有其他關係,只是居住在同一個住宅內。有些住宅只規劃了一個小家庭(或類似人數的群體)居住的空間,有些住宅是為人數較多的群體安排,稱為排屋,可以在同一住宅內容納較多的家庭。住宅除了室內空間外,也可以有室外空間,例如停放車輛的車庫,或是放置器具的棚。有些住宅也有前院或後院,是一塊額外的空間,可供休憩或是飲食使用。船屋(英語:Houseboat)指一艘已被設計或改造為住所並且主要以此目的使用的艇。部分船屋沒有被摩托化,因為它們經常被停泊和固定在一個穩定的點上,並且通常會被拴在陸地上作為公共事業設備使用。但也有許多船屋能夠在個人的控制下運作。粗糙的船屋會被稱為水上棚屋。[14]在西方國家,船屋往往是私人擁有或出租給度假者的,在歐洲的一些運河上,人們常年居住在船屋中。[15]在香港南區也有名為香港仔艇家的船屋,主要由香港漁民居住;但因為香港仔艇家居住者的後代都選擇搬遷到旱地上的高層住宅,目前的多數香港並不永久居住在船屋內[16],香港仔艇家的居住者也從1963年的150,000人[17]變為了1982年的40,000人[18]。
管理
家務,又稱家事,是指家庭在日常生活中的一般性事務,因此也被稱為「家務事」,例如:掃除、洗濯、烹飪、購物等,有時亦包含照顧被照顧者及居家用品的簡易修理等。處理家務時若不小心就有可能發生家居意外、甚至引起火災等致死事故(例如洗廁所用漂白水加水管疏通劑就會產生劇毒的氯氣或氯胺[20])。受聘從事家務的職業稱為家務助理,也就是俗稱僕人、傭人。
清潔工作乍一看似乎很困難且累人。然而,通過合理的計劃和良好的習慣,可以使這個過程變得更加愉快。一個乾淨的家不僅能帶來身體上的舒適,也能讓人精神上感到輕鬆。因此,應該把家庭清潔視為提高生活質量的日常,而不是一種負擔。最重要的是,享受在乾淨的家中所帶來的寧靜與舒適。
家庭清潔不僅能使我們的生活環境更健康,還能幫助我們放鬆心情。整潔有序的家可以減輕壓力,提高效率,並提升在家度過時光的質量。[21]產權
佔屋是指在沒有一般法律認可的擁有權或租用權下,占用閒置或廢棄的空間或建築物(通常用於住宅)。[23][24][25][26]
佔屋在二次世界大戰後曾在數個國家形成社會運動以彰顯土地使用或都市計劃的社會不公[24][27],而不少國家以刑法將佔屋視為侵權的行為起訴佔用者。[25][26]台灣立報、中華民國專業者都市改革組織 (OURs)、香港信報曾報導或介紹佔屋行為做為一種實踐無住屋運動的手段[28][29][30]。
香港的寮屋、英國的佔屋運動、台灣Bbrother的廢墟行動為佔屋或佔地的例子。香港法例規定佔屋超過12年可申請逆權侵佔。荷蘭2010年10月1日將佔屋立法禁止,然而先前由佔屋運動佔下的空間或建物不少已合法化成社會或社區中心。從自然災害[31]、詐騙、偷竊、縱火或戰爭相關破壞,到更為普遍的自願出售、一個及以上居住者的關係破裂、由政府或因立法原因徵收、為支付擔保債務而遭收回或法院拍賣、遭房東逐客訴訟或是受限期處置(例如租賃契約或完全贈與),一個人可能會因為各種原因而無家可歸。而關於司法管轄權的無家可歸原因則包括逆權侵佔、未付物業稅和貪腐,其中貪腐經常在失敗國家發生。
通常來說,破產、精神疾患的發展或持續、因身體能力嚴重喪失而無能力支付護理工作所需錢款都會導致某人住家情況的變動。家的基本特性可能會因結構缺陷、自然地層下陷、受忽視或土地污染而低質化。難民指因暴力或迫害而流離失所的人,他們可能會在避難所尋求臨時住房,或是在另一國家申請庇護權以試圖永久重新安置。
據學者稱,家與露宿的兩分就在於家的概念依賴於露宿:「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如果沒有露宿者的話,我們就根本不會在意家代表什麼」。[32]
人文意義
家通常會是所有者的精神寄託,並且可能會成為其所有者的珍貴財產。Terkenli, T.S.[譯名請求]認為,在心理層面上,「最強烈的家園感一般會和地理上的居所位置吻合。通常,家園感會在某人離開他地理上的居所位置時減弱,但這種減弱並非是必定發生或有規律可尋的。」[33]家的概念在保安、身份、儀式和社會化方面有諸多涵義,居民可能會將家與價值、情感、經驗和聯繫相關聯。[7][8][34] 一些學者認為,正如基爾斯滕·格拉姆-漢森所說的「由當地居民造成的現象」,正是這種社交和行為使得一個住宅可以被稱為「家」。社交功能失調可能會導致住所是家的感受遭否定,而物質內容則可能賦予人類這種感受。[35][36]典型的「理想家庭」一般會具有帶浪漫主義或懷舊性的概念。[9]
不同的文化可能會對家的概念產生不同的理解:例如在美國,與其他住宅相比,人們認為業主自營的住宅更能代表家,但對於寄宿公寓能否代表家,尚存爭議[9][37];非西方文化者認為住所的隱私性和住所本身的價值較小,但人們長期將住所問題視為移民最關心的問題。[8]一些住房學者認為,家與房子的混同是大眾媒體宣傳和資本主義利益的結果。[9]社會學家謝利·馬利特認為,從家的空間、感受、實踐和它「存在於社會的方式」來看,家的概念是抽象的。[8]
人類在一定程度上通常是習慣性動物,一個人關於家的狀況會在生理上影響他的行為、情緒和整體心理健康。[38]據瑪麗安內·居勒斯塔稱,家是人類日常生活的中心,並且正在試圖融合人類的日常生活,並且一個人在家中的行為可以反映出更大的文化和社會價值,例如暗示家庭是女性領域的性別角色。(研究表明「女性對家的依附明顯於強男性,並且會隨持續時間的延長而增長[39]」)人在長期離家時會產生鄉愁情緒。類似於家的地點可以引發一個人的自我反思,令其思考自己是誰,曾經是誰或是可能成為誰。[40]這種類型的反思也會在具有集體歷史身份的地點,例如原爆點發生。[41]某人在家中的時光是其建立依附的重要基礎。[8]一個人對家的感知可以超越其住所本身,並延伸至其社區、家庭、工作場所和民族國家,有人會同時將多個地點認同為「家」。在一個人對於自身生活的評估中,家會成為一個超越住所的重要元素;據觀察,家的概念已經在現代社會變得更加深刻。[8][42][43][39]家與家庭有一定聯繫,一些學者甚至認為兩者是同一概念。[9]
於1948年在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五條規定中,有下列關於住房的文本:「所有人都有權力維持自身及家屬的生活水平在各個方面達到足夠的健康和幸福水準,例如食物、衣着、住房、醫療和必需社會服務……。」[44]
2004年,聯合國經濟部和社會事務部將露宿戶定義為「沒有住所但在生活區內的家戶,會帶着一些隨身所有物睡在大街、門口、棧橋等或多或少隨機的地點」。[45]
2009年,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的歐洲統計學家會議建議將露宿者分為兩大類(但這並不能提供一個完整的定義):[46]
- (a) 主要的露宿者,包括生活在街道上,沒有住所但可能在居住區範圍內的人。
- (b) 次要的露宿者,可能包括沒有慣常居所而在各種住宅(包括為露宿者提供的居所、庇護所、公共機構等居住區)間頻繁遷居的人,也包括在私人住宅內但在人口普查表內填寫「無通常地址」的人。
參見
注釋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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