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直屬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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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國務院行政機構根據職能分為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組成部門、國務院直屬機構、國務院辦事機構、國務院組成部門管理的國家行政機構和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國務院直屬機構主管國務院的某項專門業務,具有獨立的行政管理職能」。
國務院直屬機構中,除海關總署和國務院參事室外均冠有「國家」字號,對外交往中均可在名稱前加「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中國」[1];而在國內以及行政文件中,均不加「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中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