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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中國足壇腐敗案,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自2009年10月開始公開的在中國足球領域的一次大規模追查賭球、行賄、操縱比賽等違法犯罪行為的事件。與以往體育界、足球界類似調查不同的是,國家體育總局以及負責足球事務的中國足球協會並未直接參與該次行動,只負責配合公安機關行動[1]。在事件進程中,中國足球界的最高領導、原中國足協專職副主席、國家足球運動管理中心主任謝亞龍、南勇,與其下屬的楊一民、張建強等中國足協官員被逮捕、撤職,上海申花也被剝奪2003年中國足球甲A聯賽冠軍的稱號,與中國足球界乃至體育界歷次醜聞調查經常無疾而終或者僅處理中下層出現的問題的情況形成了較明顯的反差。
2001年,中國足球甲B聯賽爆發甲B五鼠事件,成為中國足球第一次被確認的假球事件,不過中國足協在對於球隊、教練員、球員進行了降級、禁賽等足球範圍內的處罰後,事件轉向司法介入。此後,五鼠之一的浙江綠城的老闆宋衛平曾經公開承認自己向裁判行賄[2],並提供了受賄裁判的名單。但是最終只有被宋衛平供出的裁判龔建平一人承擔了刑事責任,被判入獄,而且以一種很罕見的癌症於獄中病逝;宋衛平本人和其他涉嫌的裁判員並沒有受到司法懲治。
2003年1月,中國足協紀律委員會在進行了一段時間針對「假球」「黑哨」事件的調查後,對相關俱樂部和俱樂部官員也進行了相應的處罰;其中山東魯能、上海申花、浙江綠城被罰款人民幣80萬元,江蘇舜天、大連實德被罰款人民幣50萬元,青島頤中被罰人民幣30萬元。此外,上述六家俱樂部的總經理——山東魯能俱樂部總經理董罡、上海申花俱樂部原總經理郁知非(後因上海社保案入獄)、浙江綠城俱樂部總經理沈強、江蘇舜天俱樂部原總經理潘強、大連實德俱樂部總經理徐明(後因薄熙來案入獄,不久因心臟病死於監獄)、青島頤中海牛俱樂部總經理秦寧等六人也被給予了「嚴重警告」處分[3]。
2004年,有新聞指因其它原因已經入獄的原深圳健力寶老闆張海在獄中為了立功,舉報了他了解的以前假球的情況,但沒有任何結果。[4]這則新聞在2009年底隨着足壇掃賭的進展被再次提及,隨後張海律師表明這是媒體炮製的假新聞。[5]
2006年,《遼瀋晚報》在掌握了假球證人證據的情況下,派專人向中國足協舉報。足協最高層的負責人謝亞龍、南勇、楊一民聯合接見,但是最終卻以「媒體有什麼捕獲最好應該先與中國足協通氣,自行發布的話,既難產生效果還容易打草驚蛇——中國足協將認真研究這批證據並迅速提請司法介入」的「套話」結束了事件,沒有造成任何實質影響[6]。
中國足球自1994年實行聯賽職業化,雖然在初期曾經創造出火爆的足球市場,但是國家隊成績並沒有直觀的取得進步,反而在進入2005年後成績連年退步。雖然中國足協一直在不斷改革足球聯賽的運營模式,但並未收到任何成效。因為體制的不健全加上人為的暗箱操作,令一些原本對中國足球熱情很高的知名企業家紛紛退出足球市場。另外,因為中國成功的舉辦了2008年奧運會,中國代表團亦取得了金牌榜第一名的佳績,但是中國國家足球隊卻在國際比賽中一直保持不盡人意的成績,導致原本在中國體育界受眾程度最高的中國足球,開始越來越不受到民眾的關注。[7]
不僅如此,多年來的假球事件還令聯賽的觀賞性大減,而且毫無公信。每當碰到關鍵賽事,往往怪事頻出——「名列前茅的強隊經常被保組心切的弱隊以大比分橫掃;積分墊底『輸不起』的球隊時常能獲得一個「雪中送炭」的點球;平時生龍活虎的球員有時會像夢遊一樣在賽場上不停出現低級失誤。」[8]尤其比賽前已有鋪天蓋地的關於放水、假球的預言,大量北京球迷和北京報刊戲稱甲A為「假A」聯賽。這是由於「甲」「假」二字在北京官話中同音。這綽號後來也流行於國內其他漢語方言區。[註 1][10][11][8][12][13][14]
2001年的甲B五鼠事件,不僅震驚全國,多位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及國務院副總理亦表態要求公安部和體育總局對事件嚴查。2002年中國國家男子足球隊首次參加世界盃出局後,一位不具名的中國國家領導人致電時任國家體育總局局長袁偉民,表示「中國足球的水平大家心裡都有數;中國足球有希望,但阻礙發展的毒瘤也很嚴重;足球主管領導要有用十年時間營造一個健康的發展環境的決心;如果體育主管部門覺得權力範圍有限,毒瘤的問題可以交給其他部門。」[15]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自1999年就開始醞釀打擊中國足球界的賭球行業。2001年甲B五鼠事件發生後,中國足協懲罰了多個球隊,但並未深度調查賭球集團。在此後的數年中,公安部亦連續打掉多個賭球集團,但並未產生大範圍的效果。[15][16]
2009年10月開始,中國北京高層開始對中國足球未來發展和近況連連表態,包括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家副主席習近平、國務委員劉延東等。10月15日,正在德國訪問的習近平在出席中國德國醫藥衛生領域交流合作會議上提到:「我自己非常喜歡足球。舉辦完奧運會後,中國下了一個決心:既然我們其他運動員可以拿到金牌,那麼足球啊,一定要下決心搞上去,但是這個時間會很長」[17]。而在同一時間,國務委員劉延東則出席了在青島召開的「中國足球座談會」[17]。
10月21日,時任中共中央總書記胡錦濤在全運會期間與容志行握手時表示:「中國足球改革勢在必行,足壇要繼續發揚志行精神。」這亦證明了北京高層一直都在關注發展不良的中國足球,而胡錦濤、習近平的幾乎同一時間表態亦被認為不是偶然[18]。此外,原中國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亦曾表示自己最喜歡的運動就是足球,在2006年5月22日與德國總理默克爾會面時,他曾表示自己會半夜起床看世界盃,並表示時任聯合國秘書長的科菲·安南希望到德國看最後的決賽。當天他亦曾在中國德國第四次高技術對話論壇上引用德國著名足球運動員貝肯鮑爾的例子:「有人將貝肯鮑爾比作一位鎮定的工業家。我真誠地希望,德國的企業家們都能像貝肯鮑爾一樣,在激烈的競爭中把握機遇,快速而鎮定地調整自己的位置。」[19]而前中國領導人鄧小平亦是一個鐵杆的足球迷,在1980年代曾提出過「足球要從娃娃抓起」的口號。[20]
在高層表態後,中國國家體育總局副局長肖天表示體育總局應該承擔相關責任,[21]新華社亦發表時評表示中國足協必須要承擔責任。[22]
2007年,當時的中國足球超級聯賽球隊遼寧足球俱樂部梯隊組成遼寧廣原應邀參加新加坡職業足球聯賽。但在賽季結束前,遼寧廣原俱樂部發生了球隊職員、球員涉嫌賭球和打假球的醜聞,最終數名球員被判刑,而球隊總經理兼領隊王鑫則逃回中國。2008年底,新加坡警方通過國際刑警組織發送紅色通緝令全球通緝王鑫。公安部部署遼寧省公安機關協助調查此案,並在4月份將王鑫抓獲。調查中發現王鑫不但涉嫌在新加坡操縱球隊打假球,在國內也有相似的舉動[23]。至此,中國足壇反賭風暴拉開序幕。
2009年8月25日,公安部指派遼寧省公安廳負責成立「825」專案組[24],10月以後專案組的工作逐漸引起廣泛關注,在全國大範圍調查足球界相關人士,國家體育總局和中國足協參與配合[25][26]。根據中央電視臺2009年11月透露,足壇有上百人在接受未被公開的調查[27]。
2011年3月30日相關媒體報道,2003年11月9日甲A聯賽第25輪上海申花對陣上海國際的當值主裁判陸俊以及中國足協官員張建強在比賽前「收受上海申花方面共計70萬元人民幣贓款」,並在比賽中「試圖通過種種手段影響上海國際的發揮」[28]。然而,在丹東市檢察院提審他的一段訊問筆錄中,陸俊卻明確承認:「我沒有關照(上海申花隊),這種比賽4:1的結果是非常懸殊的,說明上海申花隊很有實力。有錄像為證。當時我罰上海中遠隊一張紅牌,別人可能以為我關照了上海申花隊,但是那張紅牌罰的一點問題都沒有[29][30]。」原足管中心主任謝亞龍在受審時當庭翻供,亦表示其在接受採訪時「所說的全部是假話」[31]。
中國足協規定以2002年甲A排名的一半加上2003年甲A排名為中超積分以決定2004年新賽季中超的參賽球隊。這導致最後一輪比賽,重慶力帆要想進入來年的中超名單,必須輸給青島貝萊特,且希望正在爭冠的上海國際能夠擊敗或戰平天津泰達康師傅,使得當季青島隊排在天津隊之前,這樣天津隊將因中超積分超過重慶力帆而降級。
在2003年11月30日的最後一輪賽事中,主場重慶球迷為青島隊加油,重慶隊也以1比3順利地輸給了青島隊。然而上海國際卻以1比2爆冷輸給了天津泰達。這使得天津泰達得以進入中超名單,重慶力帆降級(不過重慶隊之後通過收購雲南紅塔的參賽資格依然得以參加來年的中超)。上海國際也落後上海申花1分而屈居亞軍(後來申花因與國際比賽中賄賂裁判陸俊而被剝奪冠軍,03年甲A冠軍留空)。
2012年查明,2003年當時中國足協副主席南勇不希望重慶隊「輸球才能保級」而使足協規則受人恥笑。而天津泰達老總張義鋒希望用1200萬元向上海國際投資人徐澤憲買一場勝利,但被拒絕。於是經南勇牽線,張義鋒找到了上海國際隊與中國國家足球隊球員申思,其聯繫了俱樂部和國家隊隊友江津、祁宏和小李明,上海國際輸給天津泰達後,四人領取了贓款共800萬元[32][33]。申思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另外三名國腳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34]。
2009年11月26日,公安部首次對外公布案情進展,證實在2006年8月19日中甲聯賽廣州醫藥對山西路虎的比賽前,時任廣州醫藥隊領隊的楊旭向山西路虎俱樂部總經理王珀等人支付了20萬元,最終廣州醫藥主場5比1擊敗對手[35]。而王珀在大連長波當總經理時也曾經指揮球員踢假球,此外2007年時由於呼和浩特足球俱樂部的董事會將俱樂部轉交給了王珀,該隊球員拒絕踢假球而罷賽[36],被中國足協裁決終止資格,並被迫解散[37]。因為這一事件,2009年中超聯賽年度頒獎典禮,取消了「公平競賽獎」和「最佳賽區」這兩個獎項[38]。
2010年1月27日,公安部公布新一場確認假球的比賽,廣州醫藥在2006年通過原中國足協聯賽部范廣鳴、前山東魯能退役球員冷波與邢銳三人從中聯繫,向浙江綠城的球員沈劉曦及胡明華行賄,指使球員在9月9日中甲第19輪廣州與浙江的比賽中踢假球。廣州方面提供的賄賂總金額為150萬。[40]同時遼寧公安廳發布通緝令通緝尚未歸案的胡明華,舉報獎金僅為500元人民幣[41]。28日,胡明華在北京投案自首[42]。
2009年12月11日,在廣州山西假球案中作為中介的尤可為交待出了又一次操縱比賽的細節。2007年,成都謝菲聯總經理許宏濤、副總經理尤可為以30萬元現金和在自己基地為青島海利豐提供免費冬訓一個月為條件,通過青島隊領隊劉宏偉收買對方俱樂部,使其在9月22日的中甲聯賽第21輪中放水,最終成都以2:0戰勝青島[43][44]。
2010年2月21日,中國足協確定對成都謝菲聯俱樂部、青島海利豐俱樂部涉假的處罰。成都謝菲聯直接降入中甲;海利豐與2009年的「吊射門」事件兩罪並罰,取消註冊資格,罰款20萬元[39]。
2010年2月24日,公安部再次公布新案情,認定2009年9月2日中國足球甲級聯賽第18輪青島海利豐與四川智谷的比賽中,青島海利豐董事長杜允琪操控隊員打假球。杜允琪在賽前賭球壓注全場比賽總入球會達到四個,但是青島隊在比賽只剩20分鐘時仍然只能3-0領先對手,此時杜允琪換上隊長杜斌,要求球隊必須在剩餘的比賽中進一球或者失一球。由於四川全力防守,青島無力再進一球。此時青島球員竟然連續三次吊射己方球門,當場引發現場球迷的強烈抗議。不過由於門將牟鵬飛的兩次撲出隊友的射門,再加上第三次射偏,最終比賽仍然是以3-0結束。杜允琪及其他涉假的俱樂部管理層和球員因此被刑事拘留[45]。2012年2月18日,杜允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46]。
2010年1月21日,中國公安部證實,遼寧公安專案組傳訊中國足協副主席南勇、楊一民、原裁判委員會主任張建強調查,目的是查清中國足協利用商業賄賂操縱聯賽以及涉嫌賭球[47][48]。其中南勇被調查的原因與簽約皮包公司愛福克斯為主贊助商、任命阿里·漢出任國足主帥等有關[49]。
1月22日,國家體育總局正式宣布:原水上運動管理中心主任韋迪接替南勇,擔任足球運動管理中心主任兼黨委書記,同時免去南勇與楊一民在足球運動管理中心的一切職務[50]。1月27日,公安部宣布南勇、楊一民、張建強已經被依法刑事拘留。3月1日,公安部再次宣布犯罪嫌疑人已經被依法逮捕。9月6日,中國公安部證實前中國足協專職副主席謝亞龍、前國足領隊蔚少輝及前足協技術部主任李冬生被立案調查[51][52]。
2010年12月,經過近一年的調查、取證後,反黑風暴有了新的進展,被捕的幾名官員近日案情都已基本查清,將於2011年初將在遼寧鐵嶺審理此案。除公安機關外,鐵嶺市檢察院、反貪局正式介入該案,並將以涉嫌「受賄罪」、「瀆職罪」、「賭博罪」等罪名向南勇、謝亞龍、楊一民、張健強、蔚少輝和李冬生等人提起公訴[53]。
根據原裁判委員會主任張建強的案件調查發展,2010年3月,新任的國家體育總局足球運動管理中心主任韋迪證實,曾經執法2002年世界盃足球賽、享有「金哨」稱號的裁判陸俊已被依法批准逮捕[54][55]。
這一系列案件的調查與審理對於中國足球產生了重大的影響,雖然針對各犯罪嫌疑人司法程序尚未完成,但是公安部對外公布的假球案信息成為足球界處罰俱樂部,以及改革聯賽制度的重要依據。
2010年2月21日,中國足協紀律委員會對被被公安部掃賭專案組查明涉及假球案的廣州足球隊、成都謝菲聯和青島海利豐三家俱樂部做出初步處罰決定。廣州隊、成都謝菲聯兩家俱樂部被罰降級至中甲聯賽,而青島海利豐隊直接取消聯賽註冊資格,罰款20萬[56]。
2013年2月18日,中國足協紀律委員會再次公布對反賭涉案俱樂部的處罰決定:上海申花被剝奪2003年中國足球甲A聯賽冠軍的稱號,並扣除2013賽季中超聯賽積分6分,罰款100萬元;天津泰達扣除2013賽季中超聯賽積分6分,罰款100萬元;延邊富德扣除2013賽季中甲聯賽積分3分,罰款50萬元;山東魯能泰山罰款100萬元;長春亞泰、江蘇蘇寧和河南建業罰款50萬元。[57] 此外,還對涉案個人作出處罰,具體如下。[58]
姓名 | 原所屬單位 | 原職位 | 處罰決定 |
---|---|---|---|
楊一民 | 足球運動管理中心、中國足協 | 副主任、專職副主席 | 終身禁止從事任何與足球有關的活動 |
張建強 | 足球運動管理中心、中國足協 | 裁判委員會主任 | 終身禁止從事任何與足球有關的活動 |
南勇 | 足球運動管理中心、中國足協 | 主任、黨委書記、專職副主席 | 終身禁止從事任何與足球有關的活動 |
謝亞龍 | 足球運動管理中心、中國足協 | 主任、黨委副書記、專職副主席 | 終身禁止從事任何與足球有關的活動 |
蔚少輝 | 足球運動管理中心、中國足協 | 中國足球隊領隊 | 終身禁止從事任何與足球有關的活動 |
李冬生 | 足球運動管理中心、中國足協 | 技術部主任 | 終身禁止從事任何與足球有關的活動 |
范廣鳴 | 足球運動管理中心、中國足協 | 主管商務工作官員 | 終身禁止從事任何與足球有關的活動 |
呂鋒 | 中超公司 | 總經理 | 終身禁止從事任何與足球有關的活動 |
楊峰 | 中超公司 | 業務副總監 | 5年內禁止從事任何與足球有關的活動 |
張祖建 | 中超公司 | 工作人員 | 5年內禁止從事任何與足球有關的活動 |
黃俊傑 | 上海足協 | 裁判 | 終身禁止從事任何與足球有關的活動 |
陸俊 | 北京體育大學 | 裁判 | 終身禁止從事任何與足球有關的活動 |
周偉新 | 無 | 裁判 | 終身禁止從事任何與足球有關的活動 |
萬大雪 | 涿州業餘體校 | 裁判 | 終身禁止從事任何與足球有關的活動 |
高健 | 重慶足協 | 秘書長 | 5年內禁止從事任何與足球有關的活動 |
申思 | 上海中遠 | 球員 | 終身禁止從事任何與足球有關的活動 |
祁宏 | 上海中遠 | 球員 | 終身禁止從事任何與足球有關的活動 |
江津 | 上海中遠 | 球員 | 終身禁止從事任何與足球有關的活動 |
李明 | 上海中遠 | 球員 | 終身禁止從事任何與足球有關的活動 |
樓世芳 | 上海申花 | 總經理 | 5年內禁止從事任何與足球有關的活動 |
眭建華 | 上海申花 | 副總經理 | 5年內禁止從事任何與足球有關的活動 |
張義鋒 | 天津泰達 | 總經理 | 5年內禁止從事任何與足球有關的活動 |
王珀 | 西藏惠通陸華 | 總經理 | 終身禁止從事任何與足球有關的活動 |
丁哲 | 西藏惠通陸華 | 助理教練 | 5年內禁止從事任何與足球有關的活動 |
杜允琪 | 青島海利豐 | 總裁 | 終身禁止從事任何與足球有關的活動 |
左文清 | 青島海利豐 | 主教練 | 終身禁止從事任何與足球有關的活動 |
王守業 | 青島海利豐 | 總經理 | 終身禁止從事任何與足球有關的活動 |
杜斌 | 青島海利豐 | 球員 | 終身禁止從事任何與足球有關的活動 |
梁明 | 青島海利豐 | 球員 | 終身禁止從事任何與足球有關的活動 |
劉紅偉 | 青島海利豐 | 領隊 | 5年內禁止從事任何與足球有關的活動 |
沈劉曦 | 浙江綠城 | 球員 | 終身禁止從事任何與足球有關的活動 |
胡明華 | 浙江綠城 | 球員 | 終身禁止從事任何與足球有關的活動 |
高琿 | 延邊隊 | 主教練 | 終身禁止從事任何與足球有關的活動 |
金光洙 | 延邊隊 | 助理教練 | 終身禁止從事任何與足球有關的活動 |
冷波 | 青島中能 | 助理教練 | 終身禁止從事任何與足球有關的活動 |
吳曉東 | 廣州醫藥 | 副總經理 | 終身禁止從事任何與足球有關的活動 |
楊旭 | 廣州醫藥 | 領隊 | 終身禁止從事任何與足球有關的活動 |
謝彬 | 廣州醫藥 | 副董事長 | 5年內禁止從事任何與足球有關的活動 |
陳志農 | 廣州醫藥 | 副董事長 | 5年內禁止從事任何與足球有關的活動 |
許宏濤 | 成都謝菲聯 | 總經理 | 5年內禁止從事任何與足球有關的活動 |
尤可為 | 成都謝菲聯 | 領隊 | 5年內禁止從事任何與足球有關的活動 |
高峰 | 無錫中邦 | 球員 | 終身禁止從事任何與足球有關的活動 |
李丹 | 無錫中邦 | 球員 | 終身禁止從事任何與足球有關的活動 |
陳琦 | 無錫中邦 | 球員 | 5年內禁止從事任何與足球有關的活動 |
譚旭 | 無錫中邦 | 球員 | 5年內禁止從事任何與足球有關的活動 |
陳亮 | 無錫中邦 | 球員 | 5年內禁止從事任何與足球有關的活動 |
孫曉鵾 | 無錫中邦 | 球員 | 5年內禁止從事任何與足球有關的活動 |
姚幼明 | 無錫中邦 | 球員 | 5年內禁止從事任何與足球有關的活動 |
張揚 | 無錫中邦 | 球員 | 5年內禁止從事任何與足球有關的活動 |
李志民 | 陝西國力 | 董事長 | 終身禁止從事任何與足球有關的活動 |
陳宏 | 重慶力帆 | 總經理 | 5年內禁止從事任何與足球有關的活動 |
王學智 | 廣州松日 | 總經理 (任該職位前曾是國際級足球裁判) | 5年內禁止從事任何與足球有關的活動 |
慕軍 | 廣州松日 | 球員 | 5年內禁止從事任何與足球有關的活動 |
徐弘 | 四川冠城 | 主教練 | 5年內禁止從事任何與足球有關的活動 |
章健 | 瀋陽華晨金客 | 總經理 | 5年內禁止從事任何與足球有關的活動 |
許曉敏 | 瀋陽華晨金客 | 領隊 | 5年內禁止從事任何與足球有關的活動 |
郭峰 | 北京奧林斯普經貿發展有限責任公司 | 足球經紀人 | 5年內禁止從事任何與足球有關的活動 |
南勇、楊一民、張健強等原中國足協官員被逮捕後,新任足管中心主任韋迪及其他官員接任,在中國足球聯賽中推行了一些新的制度。中超、中甲聯賽各場比賽的裁判人選由過去的裁判委員會等官員人為指定,轉變為抽籤決定,並提前對外公布,以示公平。
以下人士曾協助調查、接受警方調查、被拘留、被逮捕或被起訴:
姓名 | 原所屬單位 | 原職位 | 檢察院批捕日期 | 罪名[53][59] | 一審判決[53][59] |
---|---|---|---|---|---|
謝亞龍[51] | 中國足協 | 專職副主席 | 2010年10月5日 | 涉嫌受賄罪、瀆職罪 | 有期徒刑10年6個月,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
南勇[60] | 中國足協 | 專職副主席 | 2010年1月27日 | 涉嫌受賄罪、瀆職罪 | 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沒收個人財產20萬元 |
楊一民[60] | 中國足協 | 副主席 | 2010年1月27日 | 受賄罪 | 有期徒刑10年6個月,沒收財產20萬元 |
張建強[60] | 中國足協 | 裁判委員會主任[53] | 2010年1月27日 | 受賄罪 | 有期徒刑12年,沒收財產25萬元 |
蔚少輝[53] | 中國足協 | 男足國家隊領隊 | 2010年10月5日 | 涉嫌受賄罪 | 有期徒刑10年6個月,沒收財產20萬元 |
李冬生[53] | 中國足協 | 技術部主任 | 2010年10月5日 | 涉嫌受賄罪 | 有期徒刑9年,罰金10萬元 |
范廣鳴[61] | 中國足協 | 主管商務工作官員 | 2009年11月6日 |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 有期徒刑3年6個月,罰金15萬元 |
呂鋒 | 中超公司 | 總經理 | 行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 有期徒刑6年6個月,沒收財產15萬元 | |
楊旭[62] | 廣州市足協 | 秘書長 | 有期徒刑3年,沒收全部非法收入 |
姓名 | 原所屬單位 | 職位 | 罪名[59] | 一審判決[59] | 備註 |
---|---|---|---|---|---|
賈秀全[63] | 中國國家青年足球隊 | 主教練 | 涉嫌賭博罪、行賄罪 | 因認罪態度較好而免於被起訴 | |
閻毅[64] | 武漢光谷 | 守門員 | 曾入選中國國奧隊 | ||
丁哲[65] | 瀋陽金德 | 助理教練 | 不詳 | ||
李雪柏[65] | 山西路虎 | 球員 | |||
呂東[66] | 遼寧隊 | 球員 | 有期徒刑3年,罰金150萬元 | ||
冷波[67] | 青島貝萊特 | 助理教練 | 有期徒刑3年,沒收全部非法收入 | ||
邢銳 | 山東魯能 | 前隊長 | 有期徒刑3年,沒收全部非法收入 | ||
胡明華 | 杭州綠城 | 前球員 | 有期徒刑3年,沒收全部非法收入 | ||
沈劉曦 | 杭州綠城 | 前球員 | 有期徒刑5年,沒收全部非法收入 | ||
左文清[68] | 青島海利豐 | 主教練 | 有期徒刑5年,沒收全部非法收入 | ||
高暉 | 延邊長白虎 | 前主教練 | 有期徒刑3年,沒收全部非法收入 | ||
金光銖 | 延邊長白虎 | 前助理教練 | 有期徒刑2年,沒收全部非法收入 | ||
申思 | 上海國際 | 球員 | 有期徒刑6年,沒收全部非法收入[34] | 中國國家足球隊球員 | |
江津 | 上海國際 | 球員 | 有期徒刑5年半,沒收全部非法收入[34] | 中國國家足球隊球員 | |
祁宏 | 上海國際 | 球員 | 有期徒刑5年半,沒收全部非法收入[34] | 中國國家足球隊球員 | |
小李明 | 上海國際 | 球員 | 有期徒刑5年半,沒收全部非法收入[34] | 中國國家足球隊球員 |
姓名 | 原所屬單位 | 原職位 | 罪名[59] | 一審判決[59] | 備註 |
---|---|---|---|---|---|
王珀[69] | 陝西國力、西藏惠通陸華 | 總經理 |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詐騙罪 | 有期徒刑8年,罰金23萬元 | |
李志民 | 陝西國力 | 董事長 |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 有期徒刑5年,沒收財產25萬元 | |
王鑫[70] | 遼寧廣原 | 領隊兼總經理 |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開設賭場罪 | 有期徒刑7年,罰金330萬元 | |
杜允琪 | 青島海利豐 | 總裁 | 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非法拘禁罪 | 有期徒刑7年,沒收財產10萬元 | |
王守業 | 青島海利豐 | 總經理 | 有期徒刑5年,沒收全部非法收入 | ||
劉紅偉[67][71] | 青島海利豐 | 領隊 |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 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當庭釋放 | 曾入選中國國家足球隊 |
尤可為[72] | 成都謝菲聯 | 領隊兼副總經理 |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 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罰金60萬元,當庭釋放 | |
許宏濤[73] | 成都謝菲聯 | 總經理 |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 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當庭釋放 | |
陳志農 | 廣州醫藥 | 副總經理 | 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沒收全部非法收入 | ||
吳曉東[74] | 廣州醫藥 | 副總經理 | 有期徒刑3年,沒收全部非法收入 | ||
謝斌 | 廣州醫藥 | 高層 | 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沒收全部非法收入 | ||
鐘國建 | 廣州醫藥 | 總經理 | |||
何兵[75] | 瀋陽金德 | 總經理 | |||
楊巍 | 經紀人[76] | ||||
張義鋒 | 天津泰達 | 總經理 | |||
郁知非 | 上海申花 | 總經理 | 職務侵占罪(另案處理) | 有期徒刑4年,罰金30萬元 | |
樓世芳 | 上海申花 | 總經理 | |||
成都謝菲聯足球俱樂部 |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 罰金60萬元 | |||
青島海利豐足球俱樂部 |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 罰金200萬元 | |||
山東魯能泰山足球俱樂部 |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 罰金100萬元 | |||
上海綠地申花足球俱樂部 |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 罰金100萬元 | |||
天津泰達足球俱樂部 |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 罰金100萬元 | |||
延邊富德足球俱樂部 |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 罰金50萬元 | |||
長春亞泰足球俱樂部 |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 罰金50萬元 | |||
江蘇蘇寧足球俱樂部 |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 罰金50萬元 | |||
河南建業足球俱樂部 |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 罰金50萬元 | |||
武漢長江足球俱樂部 | 非法買賣外匯罪 | 罰金233.1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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