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壘打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棒球運動中,全壘打是一種打者可環繞所有壘包一圈的安打。除了打者跑到終點本壘時,可自力得到一分之外,所有已經在壘包上的跑者每人皆可得到一分。同時,在十三支遊戲中,若一家可通殺剩餘對手,也以「全壘打」稱呼。
棒球進攻隊伍的球員必須依序經過四個壘包才能得分,在其他情況下,打者上壘成為跑者之後,必須藉由其他隊友的幫助推進才能得分。但是若擊出全壘打,計分板上分數立刻就增加了,因此全壘打一向是棒球運動中最為人津津樂道的一環。
1920年12月15日國家聯盟公佈了一項數據告訴大家為什麼最近幾年全壘打開始暴增。1919年國家聯盟的比賽總共用了10,248個球,1920年用了27,924個,更早之前是把球打到不能再打時才換球,因此,在這之前的打者全壘打都不多。
最偉大的打者通常很會打全壘打。美國曾有句諺語說:「鳥槍開福特,重砲手開凱迪拉克。」("Singles hitters drive Fords, and home run hitters drive Cadillacs.")還有個傳說是:有次有個記者訪問美國球星貝比·魯斯,談到他的薪水比美國總統赫伯特·胡佛還高一事,魯斯回答:「那要看他去年打多少支全壘打囉?」[1]
在台灣,全壘打又稱為紅不讓,由日語棒球術語ホームラン音譯而來,而日語又是從英語全壘打Home Run音譯而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