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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涉及香港國家安全的決定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簡稱5.28決定[6]、全國人大涉港決定[7][註 3],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就建立香港特別行政區國家安全有關制度做出的決定[1][11],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進行審議,並於2020年5月28日下午表決通過[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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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決定而制定的法律,請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
- 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國家安全的立法文件列表,請見「香港國家安全立法」。
- 關於全國人大關於香港的其他決定,請見「s:模板:全國人大涉港決定」。
Quick Facts 簡稱, 起草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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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稱 | 全國人大涉港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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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機關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1] |
提請審議機關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施行日期 | 2020年5月28日 |
法律效力位階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 |
立法歷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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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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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狀:施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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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決定》稱中華人民共和國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反對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香港事務,要求香港儘早完成《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註 4]及建立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和執行機制,授權中央人民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在港設立機構,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相關職責,並授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相關法律列於《基本法》附件三[註 5],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實施。[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