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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同性婚姻(荷兰语:Huwelijk tussen personen van gelijk geslacht[1]或者homohuwelijk)[2]自2001年4月1日在荷兰正式合法化。[3][4]荷兰是世界上第一个合法化同性婚姻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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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1日,荷兰向同性伴侣开放了民事婚姻。自2012年10月10日起,这也适用于荷兰加勒比区。事实上,在荷兰不存在单独的“同性婚姻”问题,从法律上讲,它只是一种婚姻。无论如何,民事婚姻与性行为没有正式关系。
在荷兰王国的其他地区,同性伴侣还不能结婚,因为王国没有普通民法。
“同性婚姻”在1967年夏天成为一个公共话题,当时两名年轻男子在鹿特丹教堂的“奉献弥撒”中交换了戒指。[7]1969年,同性婚姻是哈里·汤玛斯(荷兰语:Harry_Thomas)和他创立的同性恋党的一个行动点。然而,LGBT权利运动COC(荷兰语:COC_Nederland)不喜欢同性婚姻,而是赞成关系自由,其中不同类型的关系(婚姻,封闭式和开放式关系)被视为平等的可能性。1970年,哈里·汤玛斯希望他的关系在天主教会得到祝福,但教会领导人暂时不想允许这样做,部分原因是牧师工作组对同性恋者的负面建议。[8]
在八十年代,律师扬·沃尔特·瓦贝克(荷兰语:Jan Wolter Wabeke)看到了使同性人也可以进行民事婚姻的法律可能性。他就此事联系了亨克·克罗尔(荷兰语:Henk Krol),并于1988年,同性恋报纸(荷兰语:Gay Krant)之友基金会发起了一项向男同性恋者开放公证婚姻的运动。[9] 一项审判开始了,最终阿姆斯特丹法院的多个分庭在1989年承认:“法律中没有一处说婚姻只适用于一男一女,但这并不能改变立法者确实打算为一男一女结婚的事实”。
当第一届紫色内阁(荷兰语:Paars kabinet)于1994年上任时,已有100个城市开设了临时婚姻登记。司法部国务秘书伊莉莎白·施密茨(荷兰语:Elizabeth Schmitz)还需要四年时间才能提出法律关系安排的提案:从1998年1月1日起,异性恋和同性恋者都可以建立民事结合。然而,这并没有产生亲子关系(因此,男性伴侣必须单独承认女性伴侣的子女才能成为合法父亲),而是与“姻亲”的婚姻关系。解除已登记的伴侣关系比通过离婚解除婚姻要简单得多。其他法律效力与婚姻相同。
自2001年起,已登记的伴侣关系可转变为婚姻关系。那时,只要提出简单的要求,婚姻就可以转变为注册伴侣关系。后者有时适用于两个婚姻伴侣想要快速离婚(所谓的闪电离婚):婚姻随后转变为注册伴侣关系,并且该伴侣关系很快解散。自2009年以来,不再可能从婚姻转变为注册伴侣。
因此,同性伴侣可能已经选择了一种受法律监管的同居形式,这种形式在大多数方面都等同于婚姻。然而,根据婚姻开放委员会1997年10月报告中的多数意见,决定也向两名女性或两名男性开放婚姻。平等待遇的出发点在这方面起决定性作用。
婚姻对许多人来说具有特殊的价值和象征意义,并且可能存在以这种方式确认关系的愿望。委员会的大多数成员没有压倒一切的理由将同性伴侣排除在这种可能性之外。应该记住,在荷兰,如果教会婚姻之前没有公证婚姻,为其祝福是一种犯罪。
1998年,第二个紫色内阁成立,新任国务卿乔布·科恩(荷兰语:Job Cohen)主持了通过议会开放民事婚姻的法案。在国会二院,109名议员对该法案投了赞成票:工党(塔纳西斯·阿波斯托卢(荷兰语:Thanasis Apostolou)除外)、自由民主人民党、民主66、绿色左派、社会党和格尔达·维尔堡(荷兰语:Gerda Verburg)、南希·丹克斯(荷兰语:Nancy Dankers)和乔普·维恩(荷兰语:Joop Wijn)(基督教民主党)。33个成员投反对票:基督教民主党(上述三个除外)、改革后的政治联盟(荷兰语:Reformatorische Politieke Federatie)、改革党(荷兰语:Staatkundig Gereformeerde Partij)和改革政治联盟(荷兰语:Gereformeerd Politiek Verbond)†。规范这一点的法律于2001年4月1日开始生效。这是世界上第一次同性婚姻合法化。
荷兰没有独立的同性婚姻,或专门针对两个同性的人的婚姻形式。所有伴侣组合(男性-男性、男性-女性和女性-女性)在法律上都是相同的。
2000年12月21日生效的《荷兰法》修订了《民法典》第1卷,涉及向同性人开放婚姻(《婚姻开放法》),该法案于2001年4月1日生效,修订了《民法典》第1卷(家庭法),主要变化是增加了第30条的规定:
因此,决定向同性伴侣开放现有的民事婚姻,这种婚姻以前只对不同性别的人开放。荷兰的两个男人或两个女人之间的婚姻,原则上与一个女人和一个男人之间的婚姻具有相同的条件和法律后果:
然而,有两个重要的区别。
国外承认两个女人或两个男人之间的婚姻会(而且通常也会)造成问题。大多数国家法律制度中的普遍学说认为这种类型的婚姻是绝对无效的。一个例外是阿鲁巴岛、库拉索岛和圣马丁岛,它们是荷兰王国的一部分,根据《荷兰王国章程(荷兰语:Statuut voor het Koninkrijk der Nederlanden)》,它们必须承认彼此的行为(包括结婚证书),即使他们自己不知道同性婚姻。
在欧盟内部,有越来越多的声音要求相互承认合法缔结的同性婚姻(如荷兰、比利时和西班牙)。另外,荷兰的同性恋婚姻如果在另一个国家不被承认:例如,德国联邦法院(税务最高法院)将两名荷兰妇女之间的婚姻称为“Eingetragene Lebenspartnerschaft”,因此,被认为是一种民事结合。然而,在承认关系方面,两个同性伙伴之间的民事结合一般会引起较少的问题。许多国家不承认两个男人或女人之间的婚姻,但承认两个同性之间的民事结合。
随着婚姻对同性伴侣的开放,荷兰收养孩子的规则也发生了变化:缔结同性民事婚姻的同性伴侣现在可以共同收养;也允许与父母同性别的配偶收养继父母(从1998年起称为 "伴侣收养")。大多数国家不允许荷兰同性伴侣收养儿童:为了避免国际法律冲突,荷兰法律因此仍然普遍不允许同性伴侣收养外国儿童。
《关于博内尔岛、圣尤斯特歇斯岛和萨巴岛公共实体实施法(荷兰语:Invoeringswet openbare lichamen Bonaire, Sint Eustatius en Saba)》使当时的《荷属安地列斯民法典》在荷兰加勒比海地区具有荷兰法律的地位,名称为“民法典”。《关于博内尔岛、圣尤斯特歇斯岛和萨巴岛公共实体的适应法》第8.20条在提出之前对第1卷作了修改。在讨论该《调整法》期间,议员雷姆斯(VVD)和范根特(GroenLinks)通过了一项修正案,其中,除其他事项外,其中包括在上述第8.20条中增加了DDa 部分,开启了婚姻。它被添加到《调整法》第16.1条中,该条规定,《调整法》的条款将在皇家法令(荷兰语:Koninklijk besluit)确定的不同条款或其部分可以不同决定的时间生效,第8.20条的部分将在《调整法》的一个或多个条款生效后两年内生效。[11]
因此,起初登记和接受婚姻的情况与阿鲁巴和库拉索的情况非常相似。自2011年1月1日起,同性恋伴侣接受(欧洲)荷兰契约的行为已合法确立(因此它不仅受法院裁决的约束)。它还提供了登记在其他国家缔结的同性婚姻的机会。[12]
由于过渡日期为2010年10月10日且未设定其他实施日期,因此自2012年10月10日起自动修订民法BES第1卷。同时,在博内尔岛和萨巴岛已经举行了一些同性婚姻,包括来自阿鲁巴的一对夫妇的婚姻,在那里是不可能的。[13][14]
在荷兰,同性关系在一些教会中受到祝福。自2004年起,荷兰新教教堂(荷兰语:Protestantse Kerk in Nederland)的教会秩序提供了这方面的空间,但每个教区必须做出自己的选择。[15]现在有多少教区可以做到这一点不得而知。[16]根据COC(荷兰语:COC_Nederland)的说法,抗议者(荷兰语:Remonstrant)兄弟会自1986年以来一直为同性结合提供祝福,使其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基督教教派。[17]这种情况已经这在1960年代以不同的形式发生,在其他教派中也是如此,通常是在私人庆祝活动中。[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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