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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利特(鄂图曼土耳其语:ملت;土耳其语:Millet)是指鄂图曼帝国内的宗教团体[1],这术语来自鄂图曼土耳其语。在十九世纪,鄂图曼帝国进行坦志麦特改革,米利特一词便引申到除了具领导地位的逊尼派外的宗教族群[2]。鄂图曼帝国沙里亚法规内的米利特制度是近世宗教多元主义的一个例子[3]。
米利特的概念与自治地方相似,自治地方在欧洲惯常用作统治少数族群[4]。米利特在中东的历史悠久,与伊斯兰法规对待非穆斯林(齐米)的规定有紧密联系。在鄂图曼帝国,米利特用作特别指出那些专为少数族群自治而设的属人法法庭[5]。鄂图曼帝国政府甚少干预这些法庭[6]。
在米利特的概念里,人们主要根据他们的宗教信仰而受到米利特的约束,而不是依族群区分[7]。米利特的首领通常是宗教领袖,如希腊正教的君士坦丁堡普世牧首[8],他们直接向苏丹负责。米利特拥有很大的权力,他们可制定他们的法律,征收税项[9]。一个米利特的成员对另一个米利特的成员作出犯罪行为时,被害方的法律适用,但具支配地位的伊斯兰才是最重要的。任何法律争议涉及到穆斯林时,便受沙里亚法规约束。
在十九世纪,除了穆斯林米利特外,其他主要的米利特有希腊正教会、犹太教、亚美尼亚教会及叙利亚正教会[11]。亚美尼亚人在鄂图曼帝国内所创立的米利特多于一个[12]。公教、卡拉伊姆犹太人(可萨人后人)及撒马利亚人都有代表他们宗教的米利特。
鄂图曼帝国内的穆斯林众多,苏丹兼任哈里发。在鄂图曼帝国的法律里并没有族群或公民等观念[13],因此,任何族群背景的穆斯林都可享有相同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阿拉伯穆斯林视鄂图曼帝国为再生的伊斯兰帝国[14]。在二十世纪阿拉伯起义及帝国解体之前,虽然哈里发扮演著重要的角色,但他的实在感并不强。十七世纪,鄂图曼帝国在穆斯林聚居的马格里布地区的管治已名存实亡,十九世纪初,埃及也几近独立。
被逊尼派视为异端的什叶派、阿拉维派、雅兹迪等未获官方承认,被归纳进穆斯林米利特,只有杰贝勒·阿德-特鲁斯及黎巴嫩山的德鲁兹派享有封建式的自治[15]。这些宗教族群遍布帝国,因此依区域划分自治区并不可行。
所有正教会基督徒都同属一个米利特[16]。信奉正教会的希腊人、保加利亚人、阿尔巴尼亚人、瓦拉齐亚人、罗马尼亚人及塞尔维亚人虽然民族语言不同,但都受正教的米利特约束。正教米利特的职阶级多为希腊人。
在十九世纪前,有一个专为亚美尼亚基督徒而设的米利特,包括亚美尼亚使徒教会、亚美尼亚礼天主教会及亚美尼亚福音教会(于19世纪形成),[7]一开始亚美尼亚礼天主教会也被划分在亚美尼亚使徒教会牧首的管理下,之后才在法国施压下得以建立自己的米利特。此外在神学方面与亚美尼亚使徒教会有关联的非亚美尼亚教会(自迦克敦公会议后分支的教会)亦归亚美尼亚牧首治理,纵使他们与其自身拥有的牧首坚持要分裂米利特,这些团体包括叙利亚正教会与科普特教会。
叙利亚正教基督徒一开始是被划分在亚美尼亚牧首的治理下,然而他们向朴特请求与其分裂,[17]主要是西部的联系允许他们拥有自己的声音。安堤阿暨全东方叙利亚使徒教会(雅各派,之后成为叙利亚正教会)接受承认一个分裂的米利特团体,当中包括加尔底亚公教会、叙利亚公教会、以及东方教会(聂斯脱里派),后者距离伊斯坦堡的朴特最遥远。[18]
鄂图曼帝国的犹太徒与正教基督徒一样享有相似的权利。在十五世纪,大量犹太人涌入塞萨洛尼基,使城市繁荣[19],到十八世纪,塞萨洛尼基已可能是世界上最繁荣及最大的犹太人城市。二十世纪初,鄂图曼犹太人与亚美尼亚人及希腊人一起主导国内的商业[20]。
拜占庭帝国灭亡后,鄂图曼帝国苏丹穆罕默德二世认可了一个米利特(正教会),由君士坦丁堡牧首治理。这个米利特是正教会在国内最大及最重要的。
不久后,亚美尼亚米利特亦得到承认。亚美尼亚人自中世纪就住在拜占庭。穆罕默德二世鼓励他们前来君士坦丁堡定居,他们大多是工匠和商人。这米利特以亚美尼亚牧首为领导。除此之外,犹太教亦得到承认为米利特,后来越来越多的米利特得到承认[21]。
在十九世纪,多个属于东方礼公教会及新教会的米利特成立。1870年,鄂图曼帝国颁布的费明(敕令)宣布承认保加利亚正教会为一个米利特,两年后,君士坦丁堡牧首却视保加利亚正教会为异端,认为他们是菲利主义(教会内的种族主义)的信徒[11]。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鄂图曼帝国内有十七个米利特[22]。
十九世纪前的米利特大权在握,能够制定法律及分税。坦志麦特改革鼓吹鄂图曼主义,试图提高分离主义者对帝国的归属感及遏止国内的民族主义,主要方法是引进新的法规将非穆斯林及非土耳其人融入鄂图曼帝国的社会里。1863年3月29日制定亚美尼亚民族条例,让米利特得到更广泛的自治权,这里的亚美尼亚民族是指亚美尼亚使徒教会。不久后,由亚美尼亚教会主教提倡的另一条法案被通过,让法案名为“费明改革”,给予亚美尼亚人很大的权力,社会政治阶层发展出“治权自治”,废止亚美尼亚贵族的贵族统治[23]。这两个改革在理论上是法律改变社会的完美例子,对鄂图曼的政制及行政架构造成很大的影响。
鄂图曼帝国没有保护信徒的机制。根据鄂图曼帝国与欧洲国家签订的条约,非穆斯林的信徒受到外国的保护。俄国享有对正教会的保教权,法国享有对东方礼公教会的保教权,而英国则保护犹太人及其他宗教族群。
俄国及英国争相竞逐亚美尼亚教会的保教权。正教会意识到美国新教会的兴起,他们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时在安那托利亚的宣教士多达百人,弱化了正教会的传播。
西方国家的政府资助他们的宗教活动,并非没有政治目的,如1847年爆发的烛台战争。法国在1840年调动资源增加对巴勒斯坦的影响力,使得东方礼公教会与正教会基督徒的冲突越加明显。修复教堂对各个教会来说相当重要,因为这代表了他们对教堂的所有权。一些保教者,包括法国人,向鄂图曼帝国提到要向圣墓教堂派驻军队。鄂图曼帝国接连向多个基督教团体颁布允许进入耶路撒冷的权力,他们争夺耶路撒冷的控制权[24]。
在原来的构想里,米利特制度在鄂图曼王室下联成一体。在十九世纪,法国大革命所引起的民族主义思潮波及到鄂图曼帝国。米利特的独立性越来越强,能建立各自的学校、医院、教堂及其他建设。
持续将宗教信仰与种族确认为一体导致奥斯曼帝国的米利特制度弱化。法国大革命的思潮冲击米利特制度,产生了一种新的思想,该思想把民族主义应用在宗教之上。亚美尼亚民族运动在亚美尼亚教会盛行,使米利特制度再也无法维持下去。1878年4月13日,牧首拿施斯·华达比登(Nerses Varjabedyan)向英国外交部长梳士巴利侯爵表达了奥斯曼亚美尼亚人的状况[25]。
“ | 亚美尼亚人不能再与土耳其人共存。只有基督徒治理才可发扬平等、正义和自由的意识。基督徒治理应取代穆斯林治理,亚美尼亚(安那托利亚东部)及奇里奇亚应建立基督徒治理……土耳其亚美尼亚人需要它……这是土耳其亚美尼亚人所寻求的,就像黎巴嫩一样。[25] | ” |
在当今的一些鄂图曼帝国后继国如伊朗、叙利亚、约旦、黎巴嫩、以色列、巴勒斯坦民族权力机构及埃及里,米利特制度仍在不同程度上被应用。伊朗、巴基斯坦及孟加拉仍按宗教族群区分属人法法庭及法律,并在议会里保留议席。
在埃及的家庭法,包括婚姻、离婚、赡养、抚养、继承及丧葬是根据不同的宗教信仰而定。在实际应用上,埃及承认三种“有经者”:伊斯兰、基督教及犹太教。穆斯林家庭属于个人身份法的行使对象,据沙里亚法规而来,教会法则应用在基督教家庭。而当女基督徒及男穆斯林的婚姻出现纠纷时,法庭会采用个人身份法[26]。
以色列采用了一套由鄂图曼帝国衍生出来的制度,个人身份取决于宗教族群。以色列结合了鄂图曼帝国、英国统治及以色列独立时期的法律[27],保有承认宗教族群的权力。现今只有犹太教正统派被官方接纳[28],犹太教改革派及犹太教保守派没有被承认[29],因而不能联姻。德鲁兹人被承认为一个独立社群,他们在以往因政治因素而都没有被鄂图曼帝国及英国承认。在以色列,国家有权决定每个人的派系谁属,并分别记录下来,不得反对(有犹太血统的无神论者会被登记为属于犹太教,这制度归根结底是由于鄂图曼帝国的米利特从实质上看与其说是指定了个人的信仰,不如说是指定了个人的民族属性)。
以色列世俗论者苏拉米特·阿罗尼及乌里·阿弗纳瑞(Uri Avnery)经常抗议及呼吁以色列废除这鄂图曼帝国的制度,应采用美国的模式,宗教信仰由个人自主,国家不应该干预[30]。
有趣的是,希腊并没有正式采用米利特制度,但在实际上,希腊只承认一个穆斯林少数族群,但不承认土耳其人及波马克人(保加利亚裔穆斯林)[31],反映米利特在巴尔干半岛基督教国家里已根深柢固。
现今,米利特一语在土耳其语解作民族,具有宗教及种族上的意义,亦可用作区分特定组别的人们(不一定是宗教及种族上),如“dolmuşçu milleti” (的士司机)及“kadın milleti”(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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