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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成立的行政机关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主要领导 | |
---|---|
省长 | 刘小明 |
副省长 5 | 巴特尔、 谢京、 陈怀宇、 蔡朝晖、 顾刚、 李锋 |
党组成员 3 | 刘平治、 刘登山(兼省政府参事室主任)、 邹广 |
秘书长 | 符宣朝 |
机构概况 | |
业务上级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组织上级机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机构类型 | 省级人民政府 |
行政级别 | 正省级 |
授权法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组织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
上级中共组织 | 中国共产党海南省委员会 |
本级中共组织 | 中国共产党海南省人民政府党组 |
下级机构 | |
办公厅 | 1 |
组成部门 | 24 |
直属特设机构 | 1 |
直属机构 | 6 |
部门管理机构 | 5 |
联络方式 |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
实际地址 |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大英山西二街 |
电话号码 | +86 (0)898 65236823 |
官方链接 | 海南省人民政府网 |
1949年4月,中华民国政府在琼设置省级行政区海南特别行政区。海南特区设海南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公署。
1949年,琼崖专区专员公署成立。1950年5月26日,解放军进驻海南全岛后,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南军政委员会。1951年4月22日,调整组建海南行政公署,属广东省。1968年4月5日,海南行署改为海南行政区革命委员会,由广东省革命委员会领导。1980年1月1日,恢复设置海南行政区公署,仍由广东省管理。1984年10月1日,海南行政区人民政府正式成立,为副省级。
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海南省[1]。1988年4月2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正式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2]: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80号),海南省人民政府设置工作部门37个,其中省政府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5个,直属特设机构1个,直属机构6个,部门管理机构5个[3]。
海南省人民政府设置下列机构: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挂省海洋局牌子;省商务厅挂省口岸办公室牌子;省科学技术厅挂省外国专家局牌子;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挂省文物局牌子;省外事办公室与省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挂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牌子;省林业局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统一管理;省乡村振兴局由省农业农村厅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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