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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居住许可证是一种给外国公民的证件,也常用绿卡一词指代。持有永久居住许可证意味着持卡人拥有在签发国的永久居留权,同时,持有永久居住许可证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免去入境签证。
绿卡这个词起源于美国,因为最早美国以及现今版本(2017)的永久居留许可证是一张绿色的卡片。此后“绿卡”一词逐渐成为各国永久居留证的代称。
“美国永久居民卡”,也叫I-551、绿卡,上面记录了持卡人的照片、指纹、姓名等资料,绿卡也算移民美国之必要过程,可以通过申请获得,申请人通常需要在美国有固定工作或配偶子女在美国定居。申请成功将给申请人发放绿卡,持卡人需要按期更新卡片。
根据美国国籍与移民法,绿卡持有者属于没有美国国籍,也不具美国公民身份的外国人。[1]但其在美国境内基本享有和本国国民一样的待遇,不过没有选举权(依美国各州法律有所不同,可于加州选州长等)和被选举权。
根据美国移民法,永久居民入境美国时,需使用有效的移民签证与有效的母国护照,否则不得入境。[2] 拥有美国绿卡后,只要离开美国不超过一年,绿卡本身可以当作有效的入境移民签证,不需去美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另外申请签证。[3] 反之,离开美国超过一年,必须于离境前先申请回美证(reentry permit, I-327),作为入境的有效移民签证,回美证有效期最多两年。[4] 若是超过一段时间未入境美国的持卡人,在入境时很可能会被判决失去永久居留权,因为移民法要求绿卡持有人离开美国,必须是暂时性的离境。[5]
美国移民法定义“永久居留权”是:“根据移民法所赋予‘以移民身份永久居住在美国’的特许,且此身份未曾改变过。”[6] 意即:若是绿卡拥有者改变其身份,其永久居民权随即消灭。因此,永久居民若非在无心之过下,使用了不一致的身份(例如:以非居民身份报税),其永久居民身份将可能被终止。[7]此外,根据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判例:永久居民身份可经由放弃行为(如定居他国)而可能丧失(can be removed),无须先经过填表或移民法庭的判决。若能提出证据,说明持卡人具有永久居留的持续意愿,离境期间并未发生改变,经移民局认可或法院判决,绿卡身份才仍可能延续。
在澳洲,移民部并非授予永久居民类似于绿卡一类的证明文件,而是直接将具有永久居民资格的签证粘贴在持有者所拥有国籍护照的签证页。但法律规定永久居民必须申领所在州的当地驾照,这个期限规定在获得永久居民后不得超过半年时间;而且永久居民会得到申请医疗保险卡的资格。驾照加之医疗保险卡亦在社会中可以证明其永久居民的身份。根据澳洲和纽西兰两国所签署的《跨塔斯曼尼亚旅游安排》,澳洲护照持有者以及持有澳洲永久居民签证的任何人士在纽西兰居住、工作、及就读没有任何限制,待遇同纽西兰永久居民。
现行的法律规定澳洲永久居民在五年内在澳洲境内居住满四年,并且这四年当中至少持有永居签证一年方可有资格归化入籍澳洲。
通常不像美加等国,澳洲不对永久居民签发卡式永久居留证。然而,对于获得澳洲庇护的难民或某些寻求庇护者,可向澳洲移民部申请取得移民卡(ImmiCard),其中永久居民的移民卡为绿色,因此亦称“绿卡”。[8]
2002年加拿大公民身份与移民部开始向所有新的加拿大永久居民发行永久居民卡(最早命名为“枫叶卡”)。所有原先的加拿大永久居民可以花50加拿大元申请一张。[9]
德国于2000年至2004年之间推出德国版的绿卡,目的在于解决当时国内IT人才极其缺乏的问题。与美国绿卡相比,德国版绿卡具有以下的限制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2004年起给在国内的符合申请资格(通常是对中国有突出贡献的)的外国人士签发永久居留权证明,也被称为“五星卡”[10]、中国绿卡。2010年6月1日起,公安部将给在中国有直系亲属等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士颁发最多两年的居留证。[11]
中华民国近年来对长期定居于台湾地区的外国人、大陆地区人民及港澳地区居民,发给“居留证”。是中华民国政府用于证明外国人、大陆地区人民及港澳地区居民在其境内合法居留的身份证件,共分为外侨居留证、外侨永久居留证、大陆地区人民依亲居留证、大陆地区人民长期居留证、港澳居民居留证、港澳居民居留入出境证等,由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核发。许多在台湾长年从事宗教、医疗等公益工作的外国人,如空中英语教室&大家说英语杂志社创办人彭蒙惠(Doris Brougham)等无需像以往一样要定期回原国家更新护照及申请签证。大陆及港澳地区居民则是持中华民国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
据2009年1月修订的《入出国及移民法》第25条规定,外国人在台湾合法连续居留五年,每年居住超过一百八十三日,或居住台湾地区设有户籍国民,其外国籍之配偶、子女在台湾合法居留十年以上,其中有五年每年居留超过一百八十三日,并符合要件者,得向内政部移民署申请永久居留[12]。第33条第四款规定:拥有永久居留证以后,如果每年没有住满183天,永久居留证就会被撤销,但因出国就学、就医或其他特殊原因经入出国及移民署同意者,不在此限[13]。
日本的居留证称为在留卡[14]。而所谓的永久居留则称为永住者,会于在留卡上注记并发行永住许可签证。一般必须在日本一直居住超过10年才能申请永住许可。
由于这规定甚至比加入日本国籍还严苛,2017年4月28日日本政府放宽永住许可申请条件,“高度外国人才”综合评分达到70分,3年可以申请永住。达到80分,1年就可以申请永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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