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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印度尼西亚国(印尼语:Negara Indonesia Timur,范欧普豪伊森拼音系统:Negara Indonesia Timoer)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由荷兰在荷属东印度东部建立的政治实体。东印度尼西亚成立于1946年,1949年印度尼西亚独立革命结束后成为印度尼西亚联邦共和国的一员,并于1950年随著联邦共和国结束而解散。东印度尼西亚的版图在婆罗洲以东的所有岛屿,包含西里伯斯岛和摩鹿加群岛及其近海岛屿,以及爪哇岛的所有群岛,包括巴厘岛和小巽他群岛。
荷属东印度东部诸岛在行政管理上经过多次变动,后于1938年并入荷兰统治者建立的大东省。[1]四年之后,日本占领荷属东印度,并将这一地区置于日本帝国海军的控制之下。[2] 随著1945年8月的日本投降及印度尼西亚宣布独立,印尼共和主义者开始为免受荷兰殖民统治,而发起印度尼西亚独立革命。但是,荷兰官员在澳大利亚军队的协助下,重新返回此前由日本帝国海军控制的地区,并阻止共和主义者建立政府。[3]
1946年7月16日至25日期间,荷兰在苏拉威西马利诺召开会议,尝试为印度尼西亚提出成立联邦的解决方案。马利诺会议制定计划在婆罗洲和东印尼(当时称为大东省)建邦[4],荷兰同时拥有该邦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控制权。[5] 同年较后时期,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于11月15日通过《林牙椰蒂协定》,同意印度尼西亚成立联邦的原则。[6][7] 较后于12月18日至24日举行的登巴萨会议,制定成立“大东邦”(Negara Timoer Besar)的具体情况。[8][9][10] 该邦于12月24日成立,随后于27日定名为东印度尼西亚邦。[2]
1949年12月27日,印度尼西亚联邦共和国成立,东印度尼西亚成为新联邦的成员。荷兰在印度尼西亚的大部分地区,强制在群岛上执行非法政权,使得许多联邦成员开始选择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合并。[11] 然而,东印尼的许多非爪哇人和基督徒反对朝向统一国家迈进。[11] 自1948年开始,东印尼官方已经必须处理米纳哈萨“第十二省”分离运动的问题。
1950年5月,东印度尼西亚末期内阁成立,主要在讨论解散及加入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从而在很大程度上使拥有大多数基督教徒的摩鹿加群岛公开叛乱,并宣布成立独立的南马鲁古共和国。[11] 1950年8月17日,印度尼西亚联邦共和国解散;同年11月,摩鹿加群岛的叛乱被镇压。[11]
1946年12月18日至24日,登巴萨会议批准《东印度尼西亚编制规章》(Peratoeran Pembentoekan Negara Indonesia Timoer),对《1927年荷兰殖民法》制订补充条例,建立新邦临时政府的架构,直到宪法正式获得通过为止。1949年3月1日,宪法草案在立法机关通过,但从未获得生效,1946年制订的规章持续执行,直到国家解体为止。[12][13] 东印度尼西亚邦的总统有权任命内阁和立法机关,部份权力在加入印度尼西亚联邦共和国后,仍然得以保留。[14]
巴厘裔贵族佐科尔逹·格德·拉卡·苏卡瓦蒂在建邦的登巴萨会议当选总统,并担任总统职位至国家解散为止(1946年12月24日-1950年8月17日)。[15][16]
东印度尼西亚邦临时代表机构(Dewan Perwakilan Sementara Negara Indonesia Timoer)由最初登巴萨会议的70名参与者组成,于1947年4月22日在荷兰东印度副总督许贝特斯出席的情况下,召开首届会议。1949年5月选举后,成立临时参议院。[17][18]
东印度尼西亚拥有总统任命的议会内阁,但荷属东印度方面仍拥有许多实权。[19]
日期 | 总理 |
---|---|
1947年1月13日-1947年6月2日 | Nadjamoedin Daeng Malewa(第一次内阁) |
1947年6月2日-1947年10月11日 | Nadjamoedin Daeng Malewa(第二次内阁) |
1947年10月11日-1947年12月15日 | Warouw(内阁) |
1947年12月15日-1949年1月12日 | Ide Anak Agung Gde Agung(第一次内阁) |
1949年1月12日-1949年12月27日 | Ide Anak Agung Gde Agung(第二次内阁) |
1949年12月27日-1950年3月14日 | J.E. Tatengkeng(内阁) |
1950年3月14日-1950年5月10日 | D. P. Diapari(内阁) |
1950年5月10日-1950年8月17日 | J. Poetoehena(内阁) |
东印度尼西亚邦继承荷兰的行政架构,行政区划为5个省(residentie),再分为若干县(afdeling)和副县(onderafdeling)。[20] 全部总共有13个自治区域,所有区域都列在《东印度尼西亚编制规章》第14节,分别是南西里伯斯、米纳哈萨、桑义赫和塔劳、北西里伯斯、中西里伯斯、巴厘、龙目、松巴哇、弗洛勒斯、松巴、帝汶及其周围岛屿、南摩鹿加和北摩鹿加。[21]
东印度尼西亚邦超过75%的区域为自治地方,总共有115个由世袭罗阇(swapraja)管制的自治地方政府。这些自治地方领袖通过短期声明(korte verklaring)或长期合同(lange kontrakten)的交易方式,以地方政务的行政权力,换取荷属东印度政府对其特殊地位的承认,罗阇在地方的统治权力可以从一代传给下一代。[22]
1938年的《自治区域规章》赋予罗阇在法律上的自治权,但事实上大多数的罗阇,其实都是被荷兰行政官控制的傀儡。[22] 东印度尼西亚邦试图削弱这些罗阇的统治权,但《东印度尼西亚编制规章》的规定,使得政府必须承认他们的特殊地位。[23]
其馀不属于合约交易的区域,为政府直接管辖的控制区(rechtstreeks bestuurd gebied)。[24] 直接控制区包括米纳哈萨、南摩鹿加、哥伦打洛、望加锡、班塔恩和龙目。[24]
以下是东印度尼西亚的省份及其自治区。[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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