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非共和国是一个议会共和制国家,实行三级政府和独立司法,且在议会制下运作。国家的立法权归国会所有;行政权则授予身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的总统及其内阁,总统由国会选举产生并任期固定。
南非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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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ment of South Africa | |
概述 | |
成立 | 1968年9月6日 |
国家 | 南非 |
领导人 | 总统 |
主要机构 | 内阁 |
负责 | 国会 |
网站 | www |
南非政府与其他英联邦国家的政府有著明显不同。南非的中央政府、省政府及地方政府都在各自领域内拥有立法权和行政权,它们三级政府的关系被《南非宪法》定义为“独特、相互依存和相互关联”。同时在中央和省级政府层面运作的咨询机构成员均来自传统领导人。宪法对此的明确意图是国家在合作治理的系统上运行。
南非的中央政府由三个相互关联的部分组成:
南非政府的所有机构都受制于《南非宪法》,宪法是南非的最高法律。
中央政府
南非共和国国会是南非的立法机关;根据现行的《南非宪法》,两院制的南非国会由国民议会和全国省级事务委员会组成。[1][2] 目前的第27届国会于2019年5月22日上任。
从1910年到1994年期间,国会议员主要由南非白人少数族裔选举产生。1994年举行了第一次多种族普选选举。
两院在1875年至1884年建造的开普敦议会大厦举行会议。 2022年1月上旬,由于大楼内发生火灾并烧毁了国民议会议事厅,国民议会将临时在好望角议事厅举行会议。[3]
部长是由总统所任命的国会议员,他们负责领导国家政府下的各个部门。
总统则由国会议员从他们当中选举产生。
南非共和国的司法机关是独立的,司法机关在审判时以已颁布的法律及立法机关在制定过程中作出的解释性说明为依据。
南非的法律制度以罗马-荷兰法及英国普通法为基础,接受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但有所保留。同时,《南非宪法》也规定了正当程序,包括在合理时间内受到公平、公开审判的权利。
省级政府
南非的九个省由省级政府管理;这些省级政府构成南非共和国的第二级政府架构,并介于中央政府与市级政府之间。南非省级政府的建立及其建制由《南非宪法》第六章规定。
南非的省级政府也是依据议会制而建立,其行政机关由立法机关选举并对立法机关负责。在每个省,省立法机关按照比例代表制直接选举产生;而立法机关又会从立法代表中选举艺人成为省长并由其负责领导本省的行政机关。省长会任命一个由立法机关代表组成的行政委员会来管理省政府当局的各个部门。
省级政府的权力受到国家宪法的限制,它们被限制在某些被列出的“职能领域”内。在某些领域,省政府权力与中央政府权力并列;而在其他领域,省政府拥有专属权力。同时宪法还规定了“合作政府”的原则,各级政府必须协调行动和立法;它还为解决中央政府与省级政府在立法之间的冲突制定了一系列规则。
地方政府
南非共和国的地方政府由各种类型的市级政府组成。最大的大都市区由大都市政府管辖;而全国剩下的地区则划分为地区市政府,而每个地区市又是由几个地方市组成。在2011年南非市级政府选举后,南非全国共有8个大都市、44个地区市和226个地方市。
市政府由每五年选举一次的市议会负责管理。大都市和地方市的市议会采取联立制选举产生;而地区市市议会则部分议员席位采用比例代表制选举产生,部分议员席位由组成其的地方市市议会任命。
参考资料
外部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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