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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由內政部核准、財政部函令(來源請求)由外匯銀行於結匯時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劳军捐或称外汇附劝捐款是由内政部核准、财政部函令(来源请求)由外汇银行于结汇时,向民营生产事业与贸易商收取的特殊捐款,并非税金由外汇银行汇给台北市、高雄市或台湾省各地方进出口商业同业公会专户,各地方进出口公会再汇款到妇联会国防部军人之友社编列预算的专户,为劳军所发起的捐款。捐款对象为中华民国国军,由台湾省进出口商业同业公会办理。
凡是厂商于非民生必需品进口货物办理结汇时,“自行”依据现已废止之《统一捐募运动办法》 ,每结汇1美元即“自动”捐款新台币5角,征收期间从1955年-1981年规费5角,1981年起降为3角,1987年5月起再降为2角,直至1989年7月1日取消。[1][2][3]
注意:所得税法第36条规定并非劳军捐之法律依据。
捐款三分之一交由妇联会作为劳军活动经费,兴建眷村5万3000多户、华兴小学、振兴医院,以及华视成立营运资本,黎明文化事业基金会与国军同袍储蓄会作业基金会等。另外三分之二分别由中华民国军人之友社(主管机关为中华民国国防部[4])及台湾省进出口商业同业公会统筹办理。
1955年-1981年,每进口1美金的货物,就必须缴交新台币5角的劳军捐;
1981年-1987年5月每进口1元美金的外国货品,则须缴交新台币3角;
1987年6月-1989年,则下降至新台币2角,。
1970年代中华民国退出联合国及中美断交之后,为了保住台湾,台湾许多商品依据《财政收支划分法》第18条都会将附加捐反应在成本上,并直接向消费者征收。
但劳军捐非属赋税或附加捐。
除了对进出口厂商收取劳军捐以外,戏院电影票的售价中,以娱乐不忘救国的理念随票收取劝募军眷住宅经费则称为随票附劝,电影票根会印上“全票x元,外含附加劳军捐x元”字样,征收期间为1956年7月1日至1957年6月底止,由台湾省财政厅通令台北、基隆、台中、台南、高雄、彰化、嘉义、新竹等九县市税捐稽征处共同征收,后期经台湾省议会改为劳军救灾劝募,期间为1957年7月1日至1958年6月底止。所得款项交由妇联总会、军有总社与大陆救灾总会供劳军救灾用途。[1]
2007年4月24日,民进党立法委员余政道指控,妇联会收取的劳军捐是国家的财产,应该还给全民[5]。
2017年2月17日,对于外界质疑妇联会成立是拿政府的“劳军捐”,妇联会主委辜严倬云表示,所谓的“劳军捐”,是进出口商业同业公会的捐款,不是国家的税捐。当时主要工作,是帮国军兴建眷舍,让国军官兵没有后顾之忧,另外就是帮忙照顾许多当时的孤儿。 [6]。
因为劳军捐由外汇银行、进出口公会与妇联会专户执行,并无政府监督管理统计的收支明细,依据2007年行政院估计1955年至1989年的劳军捐总计金额达到969亿329万元新台币,换算成2007年新台币汇率变动后价值达4,606亿5,250万新台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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