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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住房公积金(英语:Housing Provident Fund)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种用于住房的社会福利。
属于职工基本福利“五险一金”中的“一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房,或交纳房租。
缴存分为两部分,即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和所在单位缴存部分,两部分数额相等,均汇入个人帐户;缴存之后全部归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免征所得税并设有个人住房公积金专门个人帐户。个人缴存比例不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在购房时除了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外,还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利率较商业贷款利率低。但职工在缴存公积金期间,非《公积金管理条例》中所明示的原因外不得提取公积金。除了大修、翻建房屋、购房和租房外[1][2],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所以若终身不买房,则最后有等同一笔额外退休金的性质。
截至2017年底,缴存总额124845.12亿元,缴存余额51620.74亿元人民币[3]。 2016年2月2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存基准利率执行。
在中国20世纪80年代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改革的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于80年代末期开始起步,1991年,受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启发,上海首先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1994年推广到全国所有县级以上的城镇。这一制度在建立的起初十年里,对弥补政府财政对住房投资不足、扩大住房投资建造规模和缓解计划体制下的住房供应严重短缺,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2022年7月,上海将职工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最高月提取限额调整至3000元。[4]
有些民间学者、社团、社会质疑公积金效率,有学者和社团主张取消住房公积金制度。其主要观点是,住房公积金制度运行效率低,全国住房公积金资金超过一半闲置在帐户与定存无异,未能有效运用于住房领域或是社会经济,而公积金部门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公开报导的公积金案件[5],从2003年的3起,2004年的8起一直上升到2007年的17起,2008年的18起;涉案金额也从2003年的1.16亿元上升到2006年的10.8亿元。住房公积金遭挪用案件的频发并非偶然,这表明目前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存在不少漏洞。
但支持者认为贪污案件在所有国家的所有财政项目都会发生,公积金项目并没有特殊之处,而贪污案件的事后追讨与国库填补后并未影响个人帐户金额,所以司法案件与民众个人利益其实没有直接相关。而有一个住房公积金制度,总好过没有的国家,同时也是彰显社会主义制度的一大要点政策,其金钱翻倍效果、低利贷款效果、申贷条件放宽效果等是一般个人在社会生活中很难靠个人力量去做到[6][7]。而任何型态的强积金其实都隐含替社会上金钱管理能力较差者强制储蓄的意涵,这种人性上的功能也是必须关注的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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