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排名名单(英语:Hong Kong SAR Order of Precedence)是指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内所设的一个象征性地位排名。在现实中,如果行政长官不在香港,其职务并非如下表所指由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代行,而是依次由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和律政司司长代行。
这个排名名单主要在一些需要区别阶级身分的场合,例如安排大型庆典的嘉宾座位编排及介绍顺序等使用。
香港特别行政区排名名单
- 行政长官(现任:李家超)
-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现任:张举能)
- 前任行政长官(董建华、曾荫权、梁振英和林郑月娥)[a]
- 政务司司长(现任:陈国基 )
- 财政司司长(现任:陈茂波)
- 律政司司长(现任:林定国)
- 立法会主席与行政会议成员:
- 其他主要官员
- 终审法院法官与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 其他立法会议员[d]
- 总领事[e][f]
- 宗教领袖
- 获颁大紫荆勋章的人士[g]
- 各大学首长
- 高等法院法官
- 特派官员:
- 领事主管或名誉领事[e][f]
- 常任秘书长、副局长及首长级第六级或以上官员
- 区域法院法官
- 首席法官(现任:高劲修)
- 主任家事法庭法官(现任:陈振国)
- 区域法院法官[k]
- 获颁金紫荆星章的人士[l]
- 太平绅士[m]
- 区议会主席(民政事务专员兼任)及区议会议员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来排名名单主要修订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排名名单》的主要修订为:
- 2000年1月
- 修订:删除“临时市政局主席/临时区域市政局主席/其他临时市政区及区域市政局议员”组别
- 原因:临时市政局及临时区域市政局于二〇〇〇年解散。
- 2002年1月
- 修订:加入“区议会副主席”及“其他区议会议员”两个组别
- 原因:鉴于两个临时市政局解散后,区议会职能扩大。
- 2002年七月
- 修订:在“其他行政会议成员”组别中加入所有根据“主要官员问责制”委任的政策局局长,与及把“常任秘书长”(即在问责制推行前称为“局长”的官员)加入“首长级第六级或以上官员”组别。
- 原因:“主要官员问责制”于二〇〇二年七月推行。
- 2009年12月
- 修订:在“区域法院法官”组别中加入“主任家事法庭法官”分组
- 原因:纳入新增职级。
- 2012年11月
- 修订:加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前任行政长官”及“副局长”两项(后者加入于“常任秘书长、首长级第六级或以上官员”组别中)
- 原因:前任行政长官及副局长时有出席官方活动,须为这类活动提供礼宾及仪典安排方面的参考。
- 2022年7月
- 修订:加入“政务司副司长”、“财政司副司长”及“律政司副司长”
香港排名名单(1997年7月1日前最后版本)
- 香港总督[注 1]
- 首席大法官[注 2]
- 布政司[注 3]
- 少将军阶或以上的驻港三军司令[注 4]
- 宗教领袖[e]:
- 财政司
- 律政司
- 立法局主席
- 行政局议员
- 其他立法局议员
- 高级专员及总领事[e]:
- 各大学校长[e]
- 最高法院大法官:
- 上诉法院大法官
- 高等法院大法官
- 爵士[e]
- 下列官员:
- 警务处处长
- 公务员叙用委员会主席
- 申诉专员
- 总督特派廉政专员
- 市政局主席
- 区域市政局主席
- 担任领事馆首长的驻港领事[e]
- 担任领事馆首长的名誉领事[e]
- 其他司级官员和第一组部门首长
- 总参谋和驻港皇家海军高级军官
- 香港政府驻伦敦办事处专员[e]
- 市政局和区域市政局的其他成员
- 首长级甲级政务官和同等职级的部门首长
- 地方法院法官
- 区议会主席
- 获颁英国各级武士团勋衔人士[e]
- 太平绅士[e]
相关条目
注释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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