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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2条是一条关于香港自行管理的事务不受中央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预的宪制性条文[1]。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章,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第三条,即第22条的内容全文如下:
“ | 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如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须征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意并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一切机构及其人员均须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须办理批准手续,其中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定居的人数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确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在北京设立办事机构。 |
” |
2017年香港行政长官选举候选人胡国兴于2017年2月5日提出就《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2条立法,以确保“港人治港”不受干预及保障“两制”。胡国兴称立法细节可由他政纲建议设立的政改谘询委员会研究,同时谘询公众,具体建议包括立例规范内地机构及驻港人员不得干预特区根据《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2]。
前律政司司长梁爱诗表示地方政府不可以立法约束中央政府,而中央政府可以自己约束自己。[3] 但胡国兴反驳指“地方政府不可以干预中央?《基本法》第22条呢,在香港《基本法》里面,是香港的宪法。怎样干预中央呢?……《基本法》写得清清楚楚,中央的部属机构和其他省市机构不得干预香港内政。条文写得好清楚,为何不可以做(本地立法)?我不明白!我不明白!”[4]
而另一候选人、时任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则表示这只是宪制性条文,并无要求本地立法,更不点名暗讽胡国兴“读过法律的人应该比我更清楚”[5]。
虽然本法指出“中央各部门”不得干预本港自行管理的事务,但自主权移交后,社会上都有批评中联办干预本港事务的声音,甚至“中西环合作”的指控。
2000年10月,时任天主教香港教区主教陈日君在报上撰文,公开指出中共在港直属机关中联办干涉教区事务,干预宗教自由[6]。2004年,时任立法会议员刘慧卿认为无形之手显然正在积极的干预立法会运作[7]。
2008年,民主党的何俊仁直斥“西环一直干预中环”,指出立法会选举时中联办以及港澳办都有很多参与,包括协调亲共组织,派很多人来支援选举,还做了很多策略的安排和研究[8]。
2020年4月,中联办主任骆惠宁声称中联办不属于一般的中央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受廿二条规限[9]。但2007年1月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编号CB(2)898/06-07(02)文件明确表示,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区设立的机构包括,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中联办)[10]。而包括2018年6月13日立法会记录在内的多份文件表示,中联办受廿二条所约束[11]。
香港特区政府在4月18日晚上至19日凌晨三度删改已发出的新闻公报,在18日下午6时52分特区政府指中联办是中央政府根据《基本法》第22条第2款设立的3个机构之一[12],其后在深夜11时36分删除“第22条第2款”字眼;19日凌晨零时27分再删改[13],指中联办并非《基本法》第22条第2款所指“中央各部门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机构”;由原先的“是”根据22条成立的机构删改为“不是”,之后连基本法第22条的陈述都删掉[14],在一夜之间特区政府完全推翻过往多年来对中联办职务性质及其法律基础的陈述[15],被指是附和中联办在近期的声称而删改[16],并且与政府所刊登的宪报不符[17]。苹果日报翻查香港特区政府及立法会自1999年至2018年间的多份官方文件都明文显示中联办是“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区设立的机构”[18],更从未声称不受《基本法》第22条约束,并且没有任何条文赋予中联办及港澳办对香港内部事务具有监督权[18]。
香港大律师公会在4月20日发出声明,公会指《基本法》没有任何条文赋予两办(中联办及港澳办)对香港自行管理的事务行使监督权[19];声明又提到,两办有权干预香港自行管理的事务,而非仅限于观察及向中央政府汇报,两办的角色将有违《基本法》第11条、第12条及第22条的规定[17]。公会在声明中称留意到特区政府及中联办近日所作的评论明显有违特区政府在2007及2018年的表述;包括违反2007年政府提交予立法会的官方文件确认中联办是根据《基本法》第22条设立的中央政府机构;特区政府在《宪报》3/2000中刊登,有关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区设立包括中联办的三个机构之详情,新华社改名为中联办之事宜;政制及内地事务局曾于2018年确认中联办须按照《基本法》第22条第1款遵守香港特区的法律[17]。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公法讲座教授陈文敏指中联办过往已在其网页订明其联络机职能,《基本法》第22条指出除了国防、外交之外,其他事务就交由特区自行管理,中央各部门不会干预,因此不存在内部事务会被中央监督、规管的说法,而中联办是一个联络机构,而非实权机构[20],亦没有获赋予其具有监督权。陈又指如中联办若不受第22条所限,该机构便是无法可依及无法可管;陈又指特区政府的文件佐证中联办乃根据基本法第22条第2款在香港设立办事处[21],并指出“若中联办不是根据第22条第2款设立办事处,它的法律依据从何而来?甚至会否成为一个非法机构?”[20]陈认为中联办自称不受22条所限及具有监督权,特区政府又推翻以往的官方陈述及曲解法律以支持其政治需要,《基本法》便会“徒具虚壳,名存实亡”[20]。
立法会议员杨岳桥称港澳办在20年前的新闻稿指中联办前身新华社的角色和职责并不包括监督特区政府,中联办是中央政府辖下机构及部门受22条规管,杨质疑为配合中联办无须守法的声称,林郑政府现在却称特区政府过去20多年来都错误理解法律,这是混淆视听[22]。民主派立法会议员于4月19日发表声明,提到在2007年1月政制事务局提交立法会的文件,提到第22条下,中央政府在香港设立了三个机构,其一是中联办。特区政府现在却合理化中联办不守基本法22条及可干预特区内部事务,是扭曲基本法及破坏法治,声明又批评特区政府盲目附和中联办“指鹿为马”的立场[23]。
亲民主香港媒体《立场新闻》刊发的评论文章认为,中央政府频繁祭出“急狗跳墙”的招式,不惜捣毁既有秩序,破坏惯有常规,已经不顾及香港人的反应,乃至国际社会的关切警告。作者指出,在“白色恐怖”的政治氛围压迫下,“香港市”管治团队“铁三角”已经形成——即“市长”林郑月娥、“市委书记”骆惠宁、“公安局长”邓炳强,提醒香港市民必须小心警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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