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區類別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分为省级行政区、地级行政区[注 1]、县级行政区、乡级行政区。其中,省级行政区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4类;地级行政区包括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4类;县级行政区包括市辖区、县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林区、特区8类;乡级行政区包括镇、乡、民族乡、苏木、民族苏木、街道办事处、区公所7类[2]。根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不设政权性区域组织。
区划制度
区划类型
国家机构设置
区划沿革
注释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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