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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香港参加全国人大的36人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简称港区全国人大代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团参与全国人大会议,港区人大占全国人大代表的1.2%。
根据《香港基本法》,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均须为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他们的另一职责是参与选举行政长官(见选举委员会)。目前每届港区人大代表成员由上届港区人大代表、港区全国政协及选举委员会成员中的中国公民,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订立的当届选举办法选出。
第一至八届港区全国人大代表是由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产生其中的香港人成员出任(见历史)。
香港籍全国人大代表的历史始于1954年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此后的一到八届均由出自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担任。人数由一到三届全国人大(1954年至1975年)的两名代表到四到八届全国人大(1975年至1998年)的十到二十名代表左右。[1]
香港回归后,1998年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始,香港全国人大代表才不再作为广东省代表团的一部分,而以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团的身分参与全国人大。
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然后接受年满18岁的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报名参选、需要由10名以上选举会议成员为其填写候选人提名信始得登记为代表候选人,选举会议成员亦可登记。最后再由选举会议从代表候选人中选出36名正式代表。
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中规定的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委员中的中国公民,以及不是推选委员会委员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八届全国委员会委员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议员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本人提出不愿参加的除外。[2]
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由参加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的人员,以及不是上述人员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九届全国委员会委员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二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本人提出不愿参加的除外。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的成员。[3]
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由参加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的人员,以及不是上述人员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委员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三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本人提出不愿参加的除外。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的成员。[4]
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由参加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的人员,以及不是上述人员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委员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本人提出不愿参加的除外。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的成员。[5]
简而言之,该选举会议的选民资格由参加过上一届港区人大代表选举会议的人员、上一届港区全国政协委员、本届港区行政长官本人及其选举委员会委员其中的中国公民所组成。
2022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会议由现任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选举委员会委员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本人提出不愿参加的除外。上届选举会议成员不再自动成为下届选举会议成员。[6]
按照宪法第六十条规定,在每届全国人大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要完成下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在每届全国人大任期届满一年以前的3月,全国人大会通过关于下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选举问题的决定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XX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规定下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应于下一届全国人大任期开始年份的1月选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港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高度重视,从每届全国人大任期届满前一年上半年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即按照法律规定开始了有关选举工作的各项准备。同年7月到九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依照选举办法的规定,在香港向发放选举会议成员登记表,征询他们是否可以并合格的参加选举会议并接受登记;8月到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根据符合选民资格并同意参加的代表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下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成员名单并予以公布,选举会议宣告成立。11月,选举会议正式开始工作。
根据选举办法的规定,选举会议的工作大致分为三个阶段:[7][8][9][10]
第一阶段,召开选举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按照惯例,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该职务在惯例上负责选举港区全国人大代表的工作)会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并推选若干名选举会议成员组成主席团,此后的选举会议将由主席团主持。主席团主要职责包括:确定选举日期;确定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时间;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提出总监票人和监票人的人选,由选举会议通过;宣布选举结果;接受与选举代表有关的投诉,转报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处理等。[11]
随后,主席团召开第一次会议,从主席团成员中推选常务主席1人,此后的主席团会议将由常务主席主持。按照惯例,选举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皆由港区行政长官出任。该主席团会议会确定港区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时间(一般来说在11月到12月)以及主席团新闻发言人。
第二阶段,选举会议成员依法提名“代表候选人”并确认“正式代表候选人”。要成为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候选人需要由选举会议成员十人以上联名提出,且每名选举会议成员参加联名提出的代表候选人不得超过三十六名。因此在港区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时间前,有意参选者需领取、填写、送还参选人登记表并附加十名以上选举会议成员的提名信以获得参选资格从而成为代表候选人。主席团召开第二次会议,汇总并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和简介,将代表候选人名单及其简介印发选举会议全体成员。
若代表候选人数较多时则进行预选,得票较多者成为“正式代表候选人”。从第九届开始至今,由于选举港区人大代表时必须按照差额选举的原则,即候选人数量必须比应选名额多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的差额比例。若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候选人人数超过二分之一的比例,均须通过预选才能成为正式候选人,例如2002年第十届港区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中,港区共有78名代表候选人,多于应选港区全国人大代表的二分之一,则进行了预选并最终留下了54名“正式代表候选人”。[12]
第三阶段,召开选举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确定一名总监票人和若干名监票人。进行投票选举,选举采用全票制,选举会议成员可以投出最多共计三十六票给不同正式代表候选人的选票(投出小于三十六票的选票依然有效)。投票结束后,总监票人向选举会议主席团报告计票结果。主席团召开第三次会议,决定发布选举结果的公告,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送关于选举结果的报告。一般来说,如果没有平票,获得最多得票的36名正式代表候选人成为港区全国人大代表,而在这之后的落选者若获得不少于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则依然可以成为后补代表。
第二阶段和第三阶段的具体安排,将在主席团产生后,由主席团研究决定,并发布公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
选举 | 届次 | 代表 | 名额 |
---|---|---|---|
1954 | 第一届 | 徐四民、张振南 | 2 |
1959 | 第二届 | 庄世平、郑铁如 | 2 |
1964 | 第三届 | 庄世平、郑铁如 | 2 |
1975 | 第四届 | 李菊生、郑铁如(当选后去世)、费彝民、王宽诚、汤秉达、庄世平、李崧、石慧、吴康民、杨光、郭添海、苏友、张泉、黄燕芳、郭增恺(补选) | 14 |
1978 | 第五届 | 李菊生、费彝民、王宽诚、汤秉达、庄世平、李崧、石慧、吴康民、杨光、陆达兼、苏友、张泉、黄燕芳、郭增恺、胡九、方善桂 | 16 |
1983 | 第六届 | 方善桂、石慧、庄世平、汤秉达、李菊生、吴康民、陆达兼、费彝民、杨光、黄燕芳、唐治安、秦晖、陈植桂、李连生、陈纮、梁燊 | 16 |
1988 | 第七届 | 方善桂、汪明荃、李连生、吴康民、陈有庆、陈纮、许家屯(罢免)、汤秉达、霍英东、徐是雄、唐治安、陆达兼、黄光汉、廖瑶珠、张建华、费彝民(任内去世)、郑耀棠、曾德成(补选)、曾宪梓(补选)、周南(补选) | 16 |
1993 | 第八届 | 王敏刚、李连生、李伟庭、李泽添、吴康民、何耀棣、汪明荃、周南、唐治安、韦基舜、陆达兼、陆达权、徐是雄、陈永棋、陈有庆、陈纮、黄光汉、黄建立、黄涤岩、梁爱诗、曾德成、曾宪梓、蔡渭衡、廖瑶珠(任内去世)、郑耀棠、薛凤旋、霍英东、简福饴 | 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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