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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通称长江水利委员会,简称长江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的副部级直属事业单位,为水利部派出的流域管理机构。在长江流域和澜沧江以西(含澜沧江)区域内依法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为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长委会机关驻湖北省武汉市。长委会成立于1950年2月,其前身是扬子江水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49年11月8日至18日,中央水利部在北京召开全国水利联席会议,作出“以流域为单位,组织流域性水利机构”的决议。1949年12月16日,周恩来总理主持政务院第11次政务会议上,宣布批准成立长委会和任命林一山为主任。1949年11月,林一山随陈云、董必武两位政务院副总理任正、副团长的“中央人民政府指导接收工作委员会华东工作团”去宁沪等地指导办理国民党政府中央机关及其他重要机关的接收事宜,把南京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华东军政委员会水利部接收代管的南京国民政府水利部、长江水利工程总局转隶属长委会。1950年2月初,中央水利部又根据政务院这次会议的决议,通知从拟将撤销的中原临时人民政府农林水利部,分出部分人员,组成长委会,并兼中南军政委员会水利部日常工作。1950年3月制定了《长江水利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了长委会的性质、任务、职责和委员会成员的组成等几个方面,规定委员由17人- 20人组成,人选为流域内各大行政区水利部部长及各省省级干部、水利专家及长委会主要负责人,由中央水利部报请政务院任命。但是,这个“委员会”始终没成立起来。1950年一年之内,在前长江水利工程总局下属机构的基础上,依次在南京、武汉、重庆设立了长委会直属的长江下游工程局(皖北行署财政处副处长苌宗商任局长)、中游工程局(湖北省实业处处长任士舜任局长)、上游工程局(西南水利部副部长陈离任局长)、洞庭湖工程处,以及这些二级单位在各地设立和接管的设计施工、堤闸管理、测量和水文测验等数以百计的工作单位。长委会本部除行政、人事、财务部门外,在业务方面设立了规划、工务、测验三个处负责开展内外业技术工作。长委会散布在全流域的内外业职工只有2600多人。1951年初就制定了“提高与扩大并重”的人事工作方针。到1951底接近4700人,长委会才有条件成立一批查勘、测量、钻探、回声测深队和水文研究方面的机构,其他内外业的技术力量也大大加强。
1956年11月16日,长江水利委员会改组为长江流域规划办公室(简称“长办”)1956年10月22日,水利部转发国务院国七水字15号通知,批准以长江水利委员会为基础,成立长江流域规划办公室。批文指出:“在长江流域规划委员会未成立之前,为有利流域规划工作进行,同意你不设立长江流域规划办公室的临时机构。该办公室为你部部属机构。”到1966年,长办有职工11000多人。[注 1]
1989年,长江流域规划办公室更名为长江水利委员会(副部级)。
根据有关规定,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
根据有关规定,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设置下列机构(以下机构除另有注明外均为副厅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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