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郡法院(英语:County Court),或称县法院,是指设在一个或横跨多个县(英国的则是郡)的司法管辖权内的地方法院。
英格兰和威尔斯共有216间郡法院、主要审理大部份民事诉讼、一部分的家事案件和破产案件[1]。当地法院行政管理机关是英国司法部辖下的执行机关女王陛下法院及审裁处事务局(Her Majesty's Courts and Tribunals Service)。郡法院是根据现行1984年郡法院法令(County Courts Act 1984)依法运作。在英格兰和威尔斯的法院中审理的民事案件是根据1998年民事诉讼程序规则(The Civil Procedure Rules 1998)标准进行。
现在的郡法院制度是自1846年郡法院法通过,并于1847年生效时正式设立。根据现行法例,郡法院受理诉额30,000英镑或以下的民事案件。现在的制度下完全是以成文法进行聆讯,和中世纪是各郡长官所设置的同名“郡法院”司法性质上并不一致。
要于郡法院提出诉讼,可以亲临法院或邮寄方式兴讼,部分案件可通过互联网兴讼。通常情况下,案件会于被告居住地司法辖区内的法院审理该案。当地的民事案件并不是用陪审制。郡法院的法官可由大律师或事务律师出身者担任,而高等法院的法官多由大律师出身者担任。
大多数郡法院会有最少一名巡回法官(circuit judge)和一名地方法官(district judge)。所有法官都会审理诉额值5,000英镑至15,000英镑的案件。巡回法官基本上会审理诉额15,000英镑以上,或特别重要与复杂的案件。未满5,000英镑的民事诉讼案,会交由郡法院的“小额申索途径”(Small Claims Track)处理。一般市民称之为“少额钱债审裁处”,但没有独立法院,而是设在郡法院内[2]。如要对郡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会上诉至英格兰和威尔斯高等法院审理[3]。
在涉及钱债的案件中,原告可向郡法院申请提出诉讼。当法院作出判决后,法院可派执达吏将财产扣押以支付被告所欠金额。此外,本方法亦适用于劳资纠纷案件中[4]。
澳洲只有维多利亚州设有作为二审法院的维多利亚州郡法院,其他部分州份的二审法院名为地方法院(District Court)。两者均有权审理除叛国罪、谋杀和误杀以外,以公诉形式提出的刑事检控案件。[5]民事诉讼方面,法院有权审理诉额于数万澳元至数十万澳元的诉讼。各州法院的上限和下限有所不同。在二审法院以下的是裁判法院(Magistrates' Court),而二审法院以上的是各州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另一方面,塔斯曼尼亚州、北领地、澳洲首都领地和诺福克岛采取了二审制,没有中间层级的上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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