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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結構與規律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语法(grammar,港台称文法)是任意自然语言中句子、短语以及词等语法单位的语法结构与语法意义的规律[1][2][3],本质上即音义结合体之间的结合规律[4]。对语法的研究称语法学。语法也用来指研究这些规则的学科,例如词法学、句法学或音韵学等,并和其他学科,如语音学、语义学、语用学互相补充。
语言学家在很多文献中通常不用“语法”来指正写法。
“语法”一词的英文“Grammar”来自古希腊语γραμματικὴ τέχνη(grammatikē technē),意思是“字母的艺术”,其来自于γράμμα (gramma),意思为“字母”,而γράμμα本身又是源于γράφειν(graphein)一词,其意思为“画、书写”[5]。
“语法”一词对于非语言学家的人而言有着广泛的含义[6],但对于语言学家这个术语有着更为准确的定义。一般而言语法是指语言使用者在使用一种语言时所使用的规则,并且至少对于母语而言,语法的大部分内容都是下意识的过程中所习得的,而不是通过特殊的学习或观察其他语言使用者而获得的。大部分的语言习得过程在婴儿时期就已完成。在此之后的语言学习大多都需要投入更多的精力以及外界的指引[7]。
在语言学上,自然语言的语法是指该语言中的句子、短语、词等语言单位的语法结构与语法意义的规律[1][2][3],,本质上就是音义结合体之间的结合规律[4],这种规律往往作用于语用层面、句法层面、形态层面、语义层面等不同的语言学层面。而研究语法规律的各种理论,则为语法理论,属于语言学的范畴。具体一种自然语言的语法见特定语言的语法;形式语言的语法见形式语法。
狭义的语法仅仅关心词如何组成短语和句子等,即语法结构,而不关心其语法意义,这种一部分语法严格上称为句法(Syntax)。
早期的现代语言学对于语法的定义基本上等同于句法,如以索绪尔为首的结构主义语言学区分了所指(概念)和能指(音响形象),认定语言是一种符号系统。[1][8][9]美国描写语言学派更将语言和意识完全分割开来,其集大成者布隆菲尔德的语法理论称为“机械论”或“物理论”,只侧重形式、层次和结构上的分析。[1][10]这一倾向影响甚广,一直到乔姆斯基刚提出转换-生成语法的时候,仍认为下面这样的句子在语法上是对的,因为两个名词短语都在句法结构上合法,即便句子本身很明显在自然语言中不可能出现。[1][11][12]
a. | *Sincerity may frighten the boy. |
(*真诚可能吓着了男孩。) | |
b. | *Colorless green ideas sleep furiously. |
(*无色的绿色想法猛烈地睡。) | |
c. | *我喝饭。 |
d. | *月亮吃苹果。 |
1960年代以后,乔姆斯基提出了选择限制和次范畴(又称语义语法范畴)的概念[13][14][15],即除了短语的语法范畴要符合句法,其下位层次的词义选择组合特征也要吻合。比如例 a. 中,谓语中心词“吓”的受事论元可以是有生命的,也可以是没有生命的,即符合 [±生命] 特征;施事论元必须要符合 [+生命] 的特征,而“真诚”恰恰拥有 [-生命] 特征,故句子虽然在句法上合法,但在语法上不合法。虽然研究者仍就次范畴的定位争论不休,但可以看出语法一定程度上是句法规则和语义特征的综合,“注定要兼管两头,不能孤立地表现为其中一项。”[1]
广义的语法则还包括对语法规律进行的总结描述或对语言使用的规范或限定,在不同的语境中,这种规律或规则也称作语法规范、语法规则等,它陈述一套语法规则,用于规范人们所使用的语言,使之“符合语法规范”;虽然这种规范有时并不能全部覆盖到语言实际的语法,故很多不符合语法规范的用法,实际上都有其未被认知语法内涵,不断成为语言学的课题。这里需要作一个概念上的区分:这种广义的语法属于规范性语法(prescriptive grammar)或规定语法。与之相对的是描写性语法(descriptive grammar),它要求尽可能详尽、完整地描述语法结构的规律;结构主义语言学即采用这一相反的概念。
每种语言都有它独特的语法规律。比如蒙古语语法就是在蒙古语之内适用的一套规律,而一套蒙古语语法学则仅仅是对该语法所进行的一个具体分析。又如在计算机科学、逻辑学和数学等学科中使用的形式语言,也有其形式语法。形式语言的语法一定是描写性语法,而自然语言的情况比较复杂,通常是描述性和规范性皆有;见描写语言学派和语言规范。
“语法”也可以用于形容控制一群语言使用者语言行为的规则。例如“中文语法”这样的属于会有多种意义,它既可以表示汉语语法的整体概念,也就是所有汉语使用者所使用的语法规则,这时“语法”这个词更关注于大量的变化形式[16];它也可以指大量或所有中文使用者所使用的共有的规则(比如主谓宾结构等),此外它还可以指某一语言的一种特定的种类(如现代标准汉语等)。
第一本系统性的语法著作起源于铁器时代的印度,由耶斯迦(公元前6世纪)、波你尼(公元前4世纪)以及著作的注释者宾伽罗(公元前200年)、迦旃延和波颠阇利(公元前2世纪)创作。在西方世界,语法是公元前3世纪希腊文化的组成部分,并伴随着诸如赫里亚、萨莫色雷斯的阿里斯塔库斯等作者的产生,现存最早的一部作品是《语法的艺术》(古希腊语:Τέχνη Γραμματική),由狄俄尼索斯·特拉克斯(公元前100年)创作。拉丁语语法是按照公元前1世纪的希腊语语法结构发展而来的,较为出名的作者包括勒密乌斯·帕莱蒙、马库斯·瓦莱里·普洛布斯、奥比留·普皮勒斯、马库斯·瓦莱里·普洛布斯和埃米利乌斯·阿斯佩尔等。
Tolkāppiyam是现今最早的泰米尔语语法著作,于公元1世纪至10世纪之间完成。
古爱尔兰语的语法著作可以追溯至公元7世纪的Auraicept na nÉces。
阿拉伯语语法是由Abu al-Aswad al-Du'ali(阿拉伯语:أبو الأسود الدؤلي),他师从阿里·本·阿比·塔利卜(阿拉伯语:عليّ بن أبي طالب),后者是逊尼派穆斯林第四位正统哈里发,也是什叶派穆斯林第一代伊玛目。
第一部希伯来语语法著作诞生于中世纪中期,其内容与《米书拿》有关。十世纪的Diqduq是最早的一部希伯来圣经的注释[17]。12世纪时Abu Ibrahim ibn Barun(希伯来语:יצחק בן ברון בן יוסף בנבנשת)对希伯来语和阿拉伯语的语法传统与习惯进行了对比[18]。
由于语法是三学和博雅教育的内容之一,使得语法在中世纪时期变成了一门核心课程,当时的教学也受到了古典时代晚期的一些作者的影响,比如普利西安等人。对于俗语的研究始于中世纪中期,同期的作品包括《第一语法著作》(冰岛语:Fyrsta Málfræðiritgerðin)等,但这些作品在文艺复兴时期和巴洛克时期才开始具有影响力。1486年安东尼奥·德·内夫里哈出版了《拉丁文入门》(Las introduciones Latinas contrapuesto el romance al Latin)一书,在1492年他又出版了第一本西班牙语语法著作《卡斯蒂利亚语语法》。据彼得罗·本博1525年出版的《通俗语言的叙述》(义大利语:Prose della volgar lingua)的记载,在16世纪的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由但丁的《俗语论》(义大利语:De vulgari eloquentia)引发了一场有关于“语言问题”(Questione della lingua)的讨论,主要探讨了意大利语的地位以及理想形式。第一部斯洛文尼亚语语法著作由亚当·波赫力(Adam Bohorič)于1584年完成。
非欧洲语言的语法在16世纪开始也逐渐得到统一汇编,以便于传福音以及圣经的翻译。期间产生了一些语法著作,比如1560年的《秘鲁王国印第安人通用语语法与艺术》(西班牙语:Grammatica o Arte de la Lengua General de los Indios de los Reynos del Perú)和由道明·圣托马斯写成的克丘亚语语法著作等。
1643年Ivan Uzhevych编写出版了《斯拉夫语语法》(斯洛维尼亚语:Grammatica sclavonica),1762年罗伯特·劳得出版了《英语语法简介》(英语:Short Introduction to English Grammar)一书。由约翰·克里斯托弗·阿德隆所编写的共五卷的《高地德语方言关键语法词典》(德语:Grammatisch-Kritisches Wörterbuch der hochdeutschen Mundart)在1774年出版,这也是德国历史上第一部德语词典[19]。
18世纪后期随着现代语言学的出现,语法变为其下的一个研究领域。1814年,吴克·史蒂芬纳维奇·卡拉季奇编写了塞尔维亚语的语法书,之后在1814年,由格林兄弟编写的《德语语法》(德语:Deutsche Grammatik)第一次出版发行。1833年弗朗茨·博普编写出版了《比较语法》(英语:Comparative Grammar),这也被认作是现代比较语言学的起点。
在口语中,因为说话者或受话人都知道相方的关系,所以大都省略主语或宾语。
但在书写文章时,必须要清楚表明主宾双方。
电脑语法又是另一种新的名词,就是对应电脑使用的程式语言,程式语言大多是由英文和数字组成。利用它们可以命令电脑要呈现的现象。各程式语言有其对应的语法,程式需要符合其语法,若是程式不符合其语法,电脑就无法执行对应的程式,或者执行出错。
语法学即对于语法的研究。语法研究的主要内容是句法研究,通过建立语法框架来构建句法规则。比如生成文法的标准框架就是由诺姆·乔姆斯基等学者在50年代后发展出来的转换-生成文法模型。
在中世纪欧洲早期有文法学校,主要是对年轻人传授拉丁语语法。后来课程大为放宽,包括希腊语、希伯来语、英语和欧洲语言,以及自然科学、数学、历史、地理等其他科目。
标准语是一语言中特别鼓励在公众场合使用的语言变体。标准语和地方话不同,后者可能有对应的描写性语法,但很少用规范性语法的方式教授。在小学教授标准化的母语有些政治上的争议,因为这同时也和族群的定义有关。
现代标准法语以巴黎法语为主,由于现代法国文学的发展,巴黎法语的崇高地位没有受到挑战。
由于佛罗伦斯在早期义大利文学中的影响,标准义大利语不是依首都罗马的义大利语为准,而是以佛罗伦斯的义大利语为准。
标准西班牙语也不是依首都马德里的西班牙语,而是卡斯提亚-雷昂的西班牙语。在阿根廷及乌拉圭的标准西班牙语分别是以布宜诺斯艾利斯及蒙特维多的西班牙文为准。
葡萄牙语有两种官方的标准语,分别是巴西葡萄牙语及欧洲葡萄牙语,但很快就会整合成一种语言[20]。
塞尔维亚语也有类似的情形,塞尔维亚及塞族共和国都有自己的标准语,学者对于第三种塞尔维亚语标准语是否存在仍有争议,有些认为蒙特内哥罗语是第三种标准语,但也有些人认为蒙特内哥罗语只是塞尔维亚语中的一种方言。
挪威语有二种标准,书面挪威语及新挪威语,两者之间的选择和挪威语言冲突有关。所有挪威的城市都可以在二种标准选择一种为城市的标准语,也可以宣布城市是语言中立,允许二种标准语。只有27%的城市选择新挪威语为标准语。小学中使用的主要语言主要依照城市选择的标准语,但可以由当地学区内公投决定。
现代标准汉语中的中华民国国语、普通话、新加坡华语分别属于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新加坡的官方语言。现代标准汉语的发音是依照官话中的北京官话,而文法及语法是以官话白话文为准。
现代标准阿拉伯语是在古典阿拉伯语的基础上建立的,后者也是古兰经使用的语言。
美国社会为了推广良好的语法,在2008年起宣布3月4日为全国的语法节[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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