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藐视法庭是普通法地区常见罪行,一般用作保护法庭的庄严,惟藐视法庭的内容并无详细界定,部分原则常与知情权及言论自由相违背。民权意识提高下,多个普通法国家近代已废除该罪名,或宽松处理有关罪行。早年除了有藐视法庭罪行外,亦曾有藐视议会罪。
若一项举动或表述,极有可能严重妨碍司法公正,足可构成藐视法庭。藐视法庭条款适用于所有行使司法权的法庭,当中包括裁判法院以至终审法院。在法庭上录音、漠视法庭传票、在法庭上喧闹,均有机会构成该罪行。
根据香港电台发放给制作人的指引,一般而言,案件审讯期间,才会有藐视法庭的危险。大部分刑事案件,审讯期是指由拘捕疑犯或发出传票时开始,而大部分民事案件就由已排期聆讯开始计算,直至案件完成裁决为止。
常见罪行如下:
被控藐视法庭时,被告未必能以公共利益作为抗辩理由。法官可对轻微或非蓄意的藐视法庭行为不予追究,也可为抗拒第三者试图以藐视法庭规条来阻止播出关乎正当公共利益的资料,而不予追究。法官亦有权下令延缓报道一宗案件的全部审讯过程或某些细节。
除了藐视法庭罪行外,批评法院审讯亦可能触犯“恶意中伤”(scurrilous attack)罪行。现时全球普通法地区的“恶意中伤法庭罪”定义各不同。美国公民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障,不接受恶意中伤法庭(Bridges v. California);加拿大须证明该番中伤足以令“多数人”失去司法信心,才可予以检控。英国仍保留该罪行,但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绝少提出检控。澳洲及纽西兰的定义最为严格,只要令“部分人”失去司法信心,即可检控。同样采用普通法的香港,现时亦是采用澳纽的定义。
随著民权意识提升,近年各国家及地区藐视法庭罪亦有松绑迹象。1951年,华仁书院校报Echo曾批评殖民地法官质素,其编辑谭寿文神父被裁定藐视法庭罪名成立,判4日内交罚款200元,否则入狱7天。最后,华仁书院开会后拒交罚款,但在限期前,有神秘人自掏腰包交了罚款。
然而,2005年6月,香港市民黄杰强公然将法庭录音在网上公开,这一般视为典型的藐视行为,但香港司法并未采取任何行动。
在普通法地区,藐视法庭罪与藐视议会罪一脉相承,过去若报导任何法庭或议会内容,即属藐视法庭或议会,但18世纪英国记者约翰·威尔克斯批评政府时,曾披露议会内容,被裁定“藐视议会”罪成,但英国下议院采取行动时,引发暴动,政府最终只得修改法例。在20世纪,英国为了电视可否直播开会情况,争辩20年,1989年底才批准直播,香港随后跟进。美国部分法院现今亦陆续容许电视直接转播法庭审讯的过程。
中国大陆法律有“扰乱法庭秩序罪”这一罪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9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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