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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法律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般指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所适用的犯罪和刑事责任的法律体系。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基本法律。在刑法基础上,还有其他单行法用以规定新的罪名及刑罚。至2023年,刑法由一部刑法典、十二部修正案以及一部单行法所组成。
简称 | 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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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审议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1979年7月6日 |
施行日期 | 1980年1月1日 |
最新修正 | 2023年12月29日(第37次修正) |
法律效力位阶 | 基本法律 |
立法历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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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 | |
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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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于维基文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
收录于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
现状:施行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现行版本,总则第二条等款明确立法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4]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成文条款,因在普遍意义上具有束缚国家机关打击犯罪的作用,所以具有保护机能和保障机能两个机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利用其保护机能来保护公民并惩罚犯罪人,利用保障机能保护犯罪人的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通过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及平等原则来体现其机能。
罪刑法定原则规定,法律条款无明文规定的,不得认定为犯罪或实施处罚。这一原则的基本精神为限制国家的刑罚权。
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政权曾先后制定一系列刑事法规,如1934年中央苏区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1939年陕甘宁边区颁布的《抗战时期惩治汉奸条例(草案)》、1942年晋察冀边区颁布的《破坏坚壁财物惩治办法》、1943年晋冀鲁豫边区颁布《妨害婚姻治罪暂行条例》、1947年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布的《东北解放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先后制定了若干单行刑事法规,如1950年《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国家货币出入国境办法》、《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等等。这些单行刑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起草奠定了基础。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开始《刑法》的起草工作。到1954年9月,已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共15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初稿)》(共76条)。1954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起草工作正式开始,到1957年6月28日已起草22稿。此后,由于“左”倾思想、法律虚无主义抬头,刑事立法工作陷入停顿。直到1962年毛泽东在七千人大会上批评法律虚无主义后,同年5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室在此前22稿的基础上继续起草,到1963年10月9日已写出33稿。但后来受到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和文化大革命的影响,起草工作停止。[5]
文革结束后,在原有33稿的基础上,新起草的《刑法草案》根据新的情况和问题进行了较大修改,其中第4稿获得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则通过。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修改后,提交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进行审议、修改和补充。1979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形成第5稿。最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于1979年7月1日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79年7月6日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部刑法典。[6][5]
自1980年刑法施行,至1997年刑法修订,立法机关共颁布23个单行刑法。这些单行刑法已被列入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附则的附件一、附件二中,或予以废止,或废止其中的刑事法律部分:
此外,从1980年到1997年,行政法、经济法、民事法律当中有关刑事法律的条款共一百多条,法学界称为附属刑法。[7]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5]
此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又进行过多次修改:
通过日期 | 实施日期 | 通过时所在会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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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2月25日 | 1999年12月25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 |
2001年8月31日 | 2001年8月3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
2001年12月29日 | 2001年12月29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
2002年12月28日 | 2002年12月28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
2005年2月28日 | 2005年2月28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
2006年6月29日 | 2006年6月29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
2009年2月28日 | 2009年2月28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
2009年8月27日 | 2009年8月27日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
2011年2月25日 | 2011年5月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 |
2015年8月29日 | 2015年11月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 |
2017年11月4日 | 2017年11月4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 |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
2020年12月26日[8] | 2021年3月1日[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
2023年12月29日[3] | 2024年3月1日[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 |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 |
自1997年刑法修订后,立法机关已颁布1个单行刑法,被列为刑法的修正案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为2编(总则、分则)加附则:
由于刑法文本本身拥有的外延含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会因个案而针对刑法出台司法解释等,用于在刑法文本内容范围内进行特殊说明,便于未来审判需要。然而,为确保立法权、司法权的互相独立,司法解释不被视为立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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