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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年限延长法案》(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Act,CTEA)是1998年的延长在美国的著作权条款。 除了这个法案之外,还有多个延长著作权年限的法案。[1]
根据1976年著作权法,著作权将会持续到作者去世后再加上50年,或者团体作者则为75年。1976年的法案另外将1978年以前尚未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的年限从28年延长47年,使之总年限达75年。 [2]
而1998年的法案,则将上述的1976年著作权法案的年限延长至作者去世后再加上70年,并且将团体作者的著作权年限延长至“创作后120年”或“公开发表后95年”两者之间较短者。 [3]1978年1月1日之前发表的作品,也在此法案增加了20年,总计到95年。
这项法律又称桑尼·波诺著作权年限延长法案、桑尼·波诺法案、或(带嘲讽性质地)称它为米老鼠保护法案。[4]法案有效地“冻结”原本旧有即将进入美国公有领域的推进年限。根据这道法案,美国于1923年或之后的创作,受到这份法案的著作权保护,将不会进入公有领域直到直到2019年1月1日之后。米老鼠首次于1928年出现,所以除非著作权所有者决定提前将其发布到公有领域,否则将会在2024年[5]或之后(得从跟米老鼠相关的不同创作公开发表的日期而定)才会成为在公有领域的作品,除非版权所有者在此之前将其发布到公共领域。跟欧盟的著作权扩展立法有差异的是,桑尼·波诺法案并没有恢复已经过期的作品之著作权保护。该法确实扩大了已经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保护条款,并在此意义上具有追溯力。 但是,在1978年1月1日之前创作的作品,直到最近才出版或注册为版权,将在特殊部分( 美国法典第17编 § 第303节中提及。 )并可能直到2047年底持续受保护。该法案成了1998年10月27日的美国联邦公法第105–298号 。
依据1886年的国际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简称伯恩公约),签署公约的国家被要求提供对作者至少死后加上五十年的著作权保护。除此之外,签署国也可以提供比死后五十年更长的保护年限。直到1989年3月1日美国正式批准伯恩公约之后,此公约才在美国具约束力。但是在此之前,美国已经于1976年版的著作权法案提供了伯恩公约所规范的著作权最短所需年限。
在美国加入了伯恩公约之后,部分著作权的既得利益者成功地游说美国国会再一次延长著作权的年限,让美国的保护年限能够跟欧洲的规范相同。自从1993年统一著作权保护期间指令生效后,欧洲联盟的成员国便将著作权保护的年限延长至作者死后加上七十年。
为了纪念去世的国会议员桑尼·波诺,上述延长著作权年限的法案便以他的姓名为法案名称。桑尼·波诺在法案正式成为通过的九个月前过世;他之前曾经是一个类似法案的十二名赞助者之一。
众议院的议员对于饭店、酒吧的老板抱持同情,这些企业主对于美国作曲家、作家、和发行商协会(ASCAP)以及BMI公司的授权方式感到愤恨不平,这差点让法案无法通过。最后,桑尼·波诺法案被修改,纳入1998年音乐著作公平授权法案,免除小型单位需要申请公共表演授权才能播放音乐的限制。[6]
美国国会两院都以口头表决通过此法案,为美国联邦公法第105-298法案。[7][8]克林顿总统在1998年10月27日签署了桑尼·波诺著作权年限延长法案。[9]
参议院报告[10]提供了为何要通过著作权延长法律的原因。原本这是在1995年的著作权年限延长法案的提案背景中所撰写。[11]
本法案的目的是确保美国的创作在国外有得到足够的著作权保护,并且透过利用有著作权的创作来持续享有经济面上健全的贸易利得。为达成上述目标,本法案透过将美国现行的著作权年限延展21年。这样的延展让美国的著作权法规跟欧洲联盟的年限达到一致,能够提供明显的经济效益,确保美国的创作者能够完全地利用其创作而享有合理的补偿。此外,透过刺激新的创作、提供更多经济诱因给保存既存的作品,这样的延展将能够增进公众领域长期下来的容量、活力、与存取便利性。
报告的作者们相信延展著作权的保护年限,将能够帮助美国在国外保护他们的创作更多的保护,而因为提供创作者更多独享的权益也能提供更多诱因来数位化与保存其作品。此报告也纳入了赫伯·柯尔与汉克·布朗两位参议员的非主流意见,他们认为延长年限会是借由剥夺大众使用作品而使现有著作权拥有者的一笔意外之财。
自1990年始,华特迪士尼公司就在倡议著作权年限的延长[12][13]。这个的立法延后了最早的几部米老鼠电影进入公众领域的年限,这也让此法案有了“米老鼠保护法案”的谑称。[4]
除了迪士尼之外,加州的国会议员玛莉·波诺(桑尼·波诺之妻,也是桑尼过世后的议员职务继任者),还有作曲家乔治·格什温著作权的拥有者也支持这个法案。玛莉·波诺曾在美国众议院的公开演讲说道:
实际上,桑尼是想要著作权保护的年限延长到永远。我被工作人员告知这样的变更会违反宪法⋯⋯你们可能知道,也有(当时为美国电影协会(MPAA)主席的)捷克·维兰提之“永久减一天的年限延长”提案。也许委员会可以在下一届的国会来检视这个点子[14]。
其他支持赞成波诺法案的游说团体还有华纳媒体、环球影业、维亚康姆、主流的职业运动联盟(美国橄榄球联盟(NFL)、NBA、国家曲棍球联盟(NHL)、大联盟(MLB))、以及遇害歌手莎丽娜的家人。[12][13]
波诺法案的拥护者指出,自从国会通过原本1790年的著作权法案后,人类的预期寿命已经大幅的增长,故修法是必要的。[15],美国和欧洲的著作权年限的差异将会对演艺界的国际运作起负面的影响[15][16],他们也认为有些创作是需要更长期的著作权专享的情形下才会有人愿意进行,现行的年限并不足。他们也声称对美国而言有著作权的作品之利润是占美国很重要的收入[16][17],像是VHS、DVD、有线电视、卫星电视也已经增进了电影和电视剧的价值与商业生命。[16]
支持者认为国会有权利根据美国宪法中“推进科学和的实用艺术的进步”的说辞来通过任何他们想要的版权法案。因为此说辞明没有任何方面限制国会制定版权法案的权利,唯一限制国会的一点就是一个法案必须说明版权在一个“有限的时间段”内被保护。然而,这个“有限的时间段”的长短的规定方式从未被决定过,所以按道理说即使是一个超常,却有限的时间段,也能被美国宪法中“推进科学和的实用艺术的进步”的说辞来合理的解释。这是法院案例Eldred v. Ashcroft中,最高法院判决著作权年限延长法案有效时被提到的一个理由之一。支持者们也指出了这个法案并不会阻止所有的作品进入公众领域。1978年之前创作的作品将不受此法案影响,根据之前的1998延长法案,还是会在2003年1月1日起开始进入公众领域。他们还认为国会实际上扩大了现有的公众领域,因为这个法案让未发表的作品也进入了公众领域。
支持者认为,版权鼓励艺术发展。随着版权的扩展,未来的艺术家不得不创作原创作品,而不是重复使用旧作品,但是,如果该行为在1960年代就已经到位,那么安迪·沃霍尔不太可能能够出售甚至展示他的任何作品。作品,因为它们都包含了以前受版权保护的材料。支持者认为,鼓励所有创作者创作新作品更为重要,而不只是鼓励版权持有人去创作新作品。
支持者说,版权可以更好地保护电影,音乐和电视节目之类的知识产权。举一个例子就是经典电影 It's a Wonderful Life。在Republic Pictures and Spelling Entertainment(即使在电影本身成为公共领域之后,他们仍拥有短篇小说和电影音乐的版权)开始主张其对电影的权利之前,各个地方电视台和有线电视网络都在不断地播放电影。正如《纽约时报》记者比尔·卡特所说的那样:“电影的货币正在贬值。” It's a Wonderful Life. 被复制了无数的盗版,而大部分的盗版都质量很差。在版权法执行后,该电影得到了高质量的修复,受到评论家的好评。此外,支持者还指出,一旦作品落入公共领域,就无法保证该作品能被更广泛地获得或变得更便宜。他们认为公共领域作品将很难有高质量副本,因为出版商可能担心自己无法收回投资或赚取足够的利润而不愿公开发行他们进入公共领域的作品。
支持者反对只有在公共领域的作品才会提供艺术灵感这个想法。他们指出,反对者没有考虑到版权仅适用于某一个思想的表达方式而不适用于思想本身。因此,只要不侵犯版权,艺术家就可以自由地从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中获得灵感。即使在拥有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中,致敬的想法在电影,电视和音乐中也很普遍(请参阅自由放映,想法表达鸿沟和股票角色)。parody 等作品被 fair use 保护。
支持者还质疑扩展版权是“企业福利”的观点。他们指出,许多反对者在此案中也有利益相关者,声称反对版权期限延长的反对者大多是依赖于发行失去版权的电影和视频获利的企业。
反对著作权年限延长法案的一个论点集中在第一修正案上。但是,在Harper & Row v. Nation Enterprises案中,法院解释了版权如何“尊重并充分维护受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自由。”在采用这种方法时,法院裁定版权“绝对不受不受《第一修正案》的挑战。”
著作权年限延长法案的批评者认为,在美国从来没有扩展版权保护的初衷。詹妮·迪克森(Jenny L. Dixon)律师提到:“美国一直认为版权主要是获得社会利益的一种手段,其信念是,以个人利益鼓励个人努力是促进公共福利的最佳途径;” ,“美国不认为版权是一种“自然权利”。” [22]迪克森继续说,随着版权保护范围的扩大,作者获得了好处,而公众在获取这些作品方面遇到了更多困难,削弱了公共领域。迪克森提到的这样的扩展之一是对作者一生中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保护,而不是其后是两代人的版权保护。[22] “这些基于宪法的'限制所有权'的论据一次又一次被拒绝。”
法学教授丹尼斯·卡尔哈拉(Dennis S. Karjala)致力于防止著作权年限延长法案通过。他在司法委员会上作证说:“延长版权保护期限将在不提供任何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对美国普通公众造成重大损失。延期法案从根本上背离了美国关于知识产权立法服务的理念和公共目的。” [23]
1998年2月21日,《纽约时报》的一篇社论反对版权延期。文章说:“当参议员哈奇感叹乔治·格什温的《蓝色狂想曲》即将“落入公共领域”时,他使公共领域听起来像在黑暗的深渊里放着歌曲,再也听不到。事实上,当一件作品进入公共领域时,这意味着公众可以负担得起自由使用它的权利,并赋予它新的货币。” [24]
反对《波诺法》的人认为该立法是企业福利,并曾试图(但没有通过)宣布该法案违宪,声称这种法案对于实现《宪法》规定的“促进法治”的目的不是“必要和适当的”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的进步”。[25]他们认为,大多数作品在头几年带来了大部分利润,之后被出版商赶出了市场。因此,除了极少数取得巨大成功的特许经营权的所有者(例如迪士尼)以外,延长版权期限几乎没有经济动机。他们还指出,第十修正案可以解释为限制国会可以从条约中获得的权力。更直接地,他们将两个连续的期限(分别为1976年的版权法和Bono法案)视为连续的两个期限(朝着永久版权期限的“滑坡”开始),永久性版权期限无效并违反了“在有限的时间内”(美国宪法第I条第8款第8款[26]
一些反对者质疑支持者的预期寿命论点,将版权期限和专利期限的增长与预期寿命的增长进行了比较。预期寿命从1800年的35岁增长到2002年的77.6岁。虽然预期寿命几乎翻了一番,但版权期限从28年(根据1790年版权法)却增加了三倍。此外,由于历史上较高的婴儿死亡率,预期寿命统计数据出现偏差。校正婴儿死亡率,预期寿命在1850年至2000年之间仅增加了15年。[29]此外,自1790年法案以来,版权条款有了显着增加,但是专利条款并未并行扩展,其中20年的保护期仍然是(可能是根据法律)对技术领域中的创新给予适当的补偿。[30]
肯尼思·阿罗(Kenneth Arrow),罗纳德·科斯(Ronald Coase)和米尔顿·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等17位著名经济学家在法庭上对该法案提出质疑时,提交了一份法庭联名信反对该法案。他们认为,对于新创作的作品,延期的折现现值仅增加了1%,而通过延长旧作品的使用期限而产生的交易成本的增加将是非常大的,并且没有任何边际收益。[31]劳伦斯·莱西格(Lawrence Lessig)认为,Eldred v. Ashcroft案的高点是听到弗莱德满会在我们的简报上签名的时候。采访弗里德曼时他评价道这个简报简直可以不经思考的签字。
反对著作权年限延长法案的另一种论点集中在“第一修正案”上,以及其在著作权年限延长法案在签署前和签署后对作品的作用。 [21] Eldred vReno案的原告认为,“ 著作权年限延长法案无法通过由第一修正案提供的困难审查级别,因为政府没有任何重要的理由去阻止作品的使用。” [21]
反对者还争辩说,该法案鼓励“离岸生产”。例如,可以在版权到期的美国境外创作衍生作品,而美国法律禁止向美国居民展示这些作品。例如,可以在俄罗斯合法制作米老鼠与计算机一起播放的电影,但由于版权原因,该电影将被美国海关拒绝进口,从而剥夺了美国儿童的童年。同样,第一本小熊维尼书于1926年出版,并应于2001年成为公共领域。
反对者发现版权延期可能造成的另一种危害:丧失版权作品私人收藏的实用价值。一个人收集了不久将“失去版权”的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并打算在版权到期时将其重新发行,当《波诺法案》通过时,又失去了20年的资本支出。这是Eldred诉Ashcroft案[35]的基本论点的一部分。因此,《波诺法》被认为给商业和投资增加了不稳定性,这些领域的法律理论基础比知识产权要好,知识产权的理论是最近才发展起来的,经常被批评为企业嵌合体。可以想象,如果有人进行了这样的投资然后制作了衍生作品(或者甚至在ipse中重新发行了该作品),他可以反驳版权持有人的诉讼,宣称国会事后违宪地做出了违宪的决定,增加了对以前不受限制的作品的限制。
霍华德·贝瑟(Howard Besser)质疑支持者的论点,即“将不会创作新作品”,这暗示着版权的目的是使新作品的创作成为可能。但是,美国宪法制定者显然认为这是不必要的,而是将版权的目标限制为仅“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的进步”。实际上,某些在限时版权下创作的作品不会在永久版权下创作,因为遥远的衍生作品的创作者没有金钱和资源来寻找原始作品的版权拥有者并购买许可证,或者原始作品的个人或私人拥有者可能拒绝以任何价格的使用许可(尽管拒绝许可可能会触发合理使用条例)。因此,他们认为,要继续进行艺术创作,就必须有一个丰富,并不断被补充的公共领域。[36]
众议院于1998年3月25日对《著作权年限延长法案》(众议院第390号决议)进行了辩论。[37] 期限延长条例几乎得到了完全支持,只有Jim Sensenbrenner(威斯康星州)对“ HR 2589提出了温和的批评。他提出通过将版权保护期限再延长20年将给娱乐业带来了很大的一笔意外之财。” [38] 他建议可以通过添加《音乐许可公平法》(HR 789)中的条款来达到平衡。劳埃德·多格特(Lloyd Doggett)(得克萨斯州)称“音乐许可公平法”为“音乐盗窃法”,并声称这是“窃取这片土地上成千上万名作曲家的小商人的知识产权的机制。” [39]
随后的辩论主要是针对Sensenbrenner对著作权年限延长法案的《众议院修正案532》 [40]的辩论。该修正案是关于允许小型企业播放广播和电视广播中的音乐而无需支付许可费的细节。 Bill McCollum,提出了对Sensenbrenner修正案的修正案。[41] Sensenbrenner的提案和McCollum的修正案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1)关于利率争议的本地仲裁与法院诉讼; 2)所有零售企业与仅餐馆和酒吧; 3)3500平方英尺的公共区域与3500平方英尺(330平方米)总面积的4%,适用于音乐许可协会的国家(全部针对ASCAP和BMI),以及5)相对于房东和其他租赁空间的代理责任的自由,而没有此类规定。[42]经过辩论(以及《美国派》的第一节经文[43]),McCollum修正案以259比150被否决[44],而Sensenbrenner修正案以297比112被通过。至此,《著作权年限延长法案》 HR2589被国会通过。[46]
支持期限延长条例的原因有两个。首先,“版权产业是我们美国最重要的交易收入之一。”其次,欧盟最近颁布的立法将版权在该国的有效期延长了20年,因此,如果美国不颁布类似的延长期限,则欧盟的作品将比美国的作品享有多20年的保护。霍华德·科布尔(Howard Coble)还表示,这对消费者有利,因为“当作品受到版权保护时,他们会吸引可以利用该作品谋取利润的投资者。” [47] 版权延期条例也得到了美国国家歌曲作者学院歌曲作者协会,美国电影协会,美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部门,美国唱片业协会,美国国家音乐出版商协会,美国信息技术协会等的支持。[48]
出版商和图书馆员等人提起诉讼“埃尔德雷德诉阿什克罗夫特案”,以要求干涉该法令。美国最高法院于2002年10月9日听证了口头辩论。2003年1月15日,法院以7比2的裁决裁定《著作权年限延长法案》符合宪法。[18]
2003年,“ Eldred”案的原告开始将精力转向美国国会,以支持一项名为 Public Domain Enhancement Act的法案。此法案的通过会使《波诺法案》中的条款仅适用于在 Library of Congress 中注册的版权。
在2012年,美国两位法学教授Christopher Buccafusco和Paul J. Heald检验了对著作权年限延长的三个主要的支持理由:公有领域(即版权失效) 1)作品利用率不足且数量也不足,2)会过度充斥低质量的复制品,3)会产生劣质的衍生作品来损害原始作品的声誉。他们比较了1922年前十年内被制作成有声书的公有领域畅销作品,以及1923年后十年内被制作成有声书的版权畅销作品。他们的比较结果发现,具版权的作品数量远比公有领域作品数量要少,并没有发现有因为公有领域作品被大量使用而导致版权作品价格降低,而且有声书的录制质量也没有严重影响人们对于购买纸本书籍所愿意支付的价格。[19] Heald后来的实验分析了一个在 Amazon.com上随机发布的新作品的样本显示,自1880年以来,公有领域的作品的发布速度是1980年以来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两倍。[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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