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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总汇(英语:United States Statutes at Large),是通过编年体的方式,由美国国家档案和记录管理局联邦纪事办公室自1937年开始编辑的官方法律汇编。[1][2]总汇中有所有美国建国以来通过的法律,至今已经有125卷总汇出版。所有经由国会通过的法律以单行法的形式发布,每次国会会议结束后,再被统一收录在总汇中。这些法律会被分类为私法和公法,经过编号后发布,再编入总汇,最后编入法典。
1845年,在美国国会联合决议案的规定下,一家私人出版社承担了出版国家法律汇编的权利。私人承包期间,一共有过三位总编辑,分别是第1-8卷的总编理查德·彼得斯,第9-11卷的总编乔治·米诺,第11-17卷的总编乔治·桑格。
1874年,依据国务卿的指令,国会将出版的权利移交给了美国政府出版局。
1947年7月30日,在公法Pub.L. 80–278的规定下,汇总、编辑及出版权属于国务卿。[3]
1950年9月23日,在公法Pub.L. 81–821的规定下,上述权利移交于行政事务管理局。[4]
自1985年至今,总汇的编撰和出版由美国联邦公报局和美国国家档案总署一同负责。[5]
在1948年之前,所有美国参议院通过的条约和国际协定也被收录在总汇中,现在这些内容从总汇中去除,单独出版为《美国条约和其他国际协定》,简称UST。总汇中还包含了自由宣言、邦联和永久联合条例、宪法及宪法修正案和总统声明。国会一些比较冗长、内容繁复的法案会单独成为总汇的附录,例如总汇第68卷App.A-美国1954年国内税收法。[6]
很大一部分公法是作为美国法典的修正案立法的,当一法案通过后,它会被编入总汇,并对现有的美国法典中的相应内容进行添加、修改或删除的处理。当对公法的修订中只有制定语句、有效日期以及相似内容时不一定会被法典化。通常私法也不会被法典化。
美国法典有一部分不是作为实在法立法的,因此当美国法典中非实在法的条款和总汇中的条款起冲突时,以总汇的文本为优先选择。[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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