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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政治概述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美国的政治权力分立为总统、国会及联邦法院三个机构,依据美国宪法共同拥有联邦政府的权力。与此同时,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共同拥有主权,各州下也有类似的权力分立制度。
美国两大政党分别是民主党和共和党,两党自美国内战后一直主导及控制美国的政治。另外还有一些政治影响力较小的党派,包括自由意志党等,但那些党派未能在全国范围中取得胜利,这在选举人票中可以反映。
十八岁以上公民几乎均拥有选举权。在某些州里,十八岁以上公民有罪犯记录的没有选举权(各州法律不同),首都华盛顿特区的五十万人有投票权,在美国国会拥有无投票权的三名众议员。
美国国会依据美国宪法成立,实行两院制,分为参议院及众议院。参议院任期六年,有100名成员,众议院任期两年,有435名成员及6名无投票权的代表,全部是民主党和共和党的成员,参议院中2名参议员属无党派,但加入民主党党团,众议院有1名无投票权的代表属无党派。
美国联邦政府依美国宪法而立,为政府系统行政之首脑,乃千万小单位堆积而成,有50州及华盛顿特区,其下乃管理县、市、区、镇、村之机构。联邦政府依据美国宪法成立,总统及副总统任期四年、可连任一次,由总统领导内阁。
美国政治尤其就国家层面上来说,最为紧要之处乃钱财,电视广告需要尤多。一般很难从民众手中筹集资金,不过共和党在这方面倒有一些成功的例子,如霍华德·迪恩在互联网上的政治宣传攻势。受此情况所困,两个党派必须依赖富豪和一些机构的资助。历史上来讲,民主党依赖工会募捐,共和党依赖商业募捐。不过自从1984年以来,民主党赢得的商业募捐已经超过工会募捐(但工会募捐仍远高于共和党),总募捐金额一直较共和党多。这种严重依赖政治资助人的现象引起巨大争议,也触发议会颁布了法律限制政治捐款对选举活动的影响。不过反方引用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来抨击这些法律限制言论自由(美国各界经常运用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反对某些法律约束言论自由,这个现象几乎是美国所独有的,最高法院亦多次裁定,),批评其约束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力。即使法律不会被推翻,也必须在兼顾第一修正案的情况下小心翼翼起草条文,结果造成管辖范围与英国、法国或加拿大的相应法律相比十分有限。有些人指出,美国常见的政治筹款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可被视为贪污贿赂。
这种现象要从美国政治的演变来理解。联邦体系是美国社会进程的最后一步,在美国宪法确立之前,就已经有13个独立的殖民地政府;在形成13殖民地之前,就已经有很多郡及下属的行政单位。英国移民最早完成的任务之一就是在东海岸各个小殖民地建立起一系列行政机构。甚至在清教徒1620年下船登上美洲土地之前,就已经制定了《五月花号公约》,也就是第一部美国宪法。在西部开发的进程中,前哨地区也分别成立了各自的政府管辖地方事务。
美国宪法的起草者们对这种层层叠叠的庞大行政体系并没有加以改动。他们一方面赋予国家层次的管理机构最高的权力,一方面又保留了能与地方人民直接接触、直接满足民众需求的行政单位。所以如国防、货币和外交等职能只能由强有力的联邦政府来决定;但卫生、教育、地方交通等职能则由不同的地方机构负责管辖。
殖民地独立之前,都是由英国君主管辖。在美国成立之后、宪法确立之前这段时间,各州实际上处在自治的状态。所以在当时“费城制宪会议”上,各州的代表一边决定成立一个强有力的联邦机构,一边又强调维护各州的权利。
总体上来讲,完全限定在某一州境内的事务应完全由该州政府决定如何处理,包括州内传媒、财产、工商业和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州刑法典、民众工作条件等。联邦政府要求州政府必须在形式上是共和制,州内法律绝对不允许违反联邦宪法或国家层次上制定的法律和条约。
州际和联邦行政上有很多重叠的地方。尤其是最近几年,联邦政府在健康、教育、福利、交通、房地产和城市发展等领域中也开始扩展自己的管辖范围。不过一般这种情况都是在两级政府自愿合作的基础上进行的,而非联邦将意志强加在地方州政府头上。
同国家机构一样,州层次上也三权分立:行政、立法和司法,功能和管辖范畴都和国家层次上的对应机构大致相同。一个州的行政长官是“州长”(governor),由州内公民普选产生,通常是4年任期(有一些州是2年)。除内布拉斯加州仅有一个立法机构外,其他州全都分上下两院。上院叫参议院(Senate),下院叫众议院(House of Representatives、House of Delegates或General Assembly)。不过混乱的是,有的州把整个立法机构都称作General Assembly,上下两院都包括其中。大多数州内,参议员4年任期,下院议员是2年。
各州的州宪法虽在细节上有所不同,但总体上都和联邦宪法是一致的,包括民权宣言、组织政府的计划等。在商业、银行、公共设施和慈善机构经营等领域内,“州宪法”通常要比联邦宪法更加细致明确,不过规定最终权力属于人民,也会将一些特定的准则和原则定为建立政府的基础。
美国已经从原来的农业社会发展到一个高度城市化的国家,80%左右的公民居住在城镇或城郊中。所以市政府在美国行政体系中是非常重要的。市政府比州政府和联邦政府更加直接贴近人民,管理一切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事务,如警务、消防、卫生、医疗健康、教育、公共交通和房地产等等。
大城市的管理极为复杂。仅从人口上来讲,纽约市一个城市就要大于50个州中的41个州。经常有人说,除美国总统外,最艰难的行政职位就是纽约市市长。市镇政府的职能由州宪章规定,但在很多领域中,城市独立于州独自运作。然而在大部分大城市内,因为居民众多管理极其复杂,同州、联邦组织合作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市政府的类型全美各地都不同,不过都有一个中央政务委员会(公民投票选岀)、一位行政长官(带领下属部门的部长)管理城市事务。市政府大体上可以分成三种:“市长—议会制”、“委员会制”和“议会—经理制”。很多城市的政府都是这几种制度混合而成的。
市长—议会制(Mayor-Council):是美国最古老的市政府体制,一直到20世纪初期,几乎所有的美国城市都是通过此方式管辖。结构和州、联邦政府相仿,市长由民众投票选出作为行政部门最高长官;负责立法的议会也是民众选出,代表市内不同的区划。市长指任市各部门的部长和其他官员,有的时候还需要议会通过。市长有权否决市法令,负责筹划市运营的预算。议会则负责制定市法令,规定税率,在不同部门分配资金。随城市逐渐扩大,议会的席位也随之添加。
委员会制(The Commission):立法和行政机关合并在一起,人数通常三个以上,由全市居民投票选出。每一位委员监督下属一或多个部门的经营管理情况。由一位委员担任主席职位,通常也叫做市长,不过其实际权力和其他委员没有区别。
议会—经理制(Council-Manager):因为民选岀的官员不一定有专业的能力来处理城市中复杂多样的问题,所以就雇用一位“经理”来解决这些事务。市经理必须拥有岀色的管理能力,能够行使大部分行政权力,包括执法、分配拨款等等。
此体制正为越来越多的美国城市选用。民众选举岀一个小型议会,负责制定法律;同时雇用一位行政长官(即市经理)来管理城市事务。经理负责筹划预算,监督大部分下属部门。一般来说没有任期限制,只要议会对其工作满意,就可以一直干下去。
美国行政区划中的“县”(county)是州的一个下属区划,经常(但不是绝对)涵盖两个以上的城镇和一些乡村。事实上,美国多数的“县”拥有比“市”更高的层级,不适合完全用中国的“县”来相比,因此有些地方将County翻译成中文“郡”。纽约市是个明显的例外,因地域太大,下属又划分了5个独立的县。另一个相反的例外是弗吉尼亚州的阿灵顿县,它与华盛顿特区隔波托马克河相望,县内城市和郊区并存,仅由一个单一的县政府管理,没有下属区划。这种情况称作“市县联合政府”(consolidated city-county government),也出现在美国其它一些较大城市中,如加州的旧金山市县(City and County of San Francisco)和夏威夷州的檀香山市与县等地。
美国大多数县内,通常会选某个城镇作为县政府所在地。小型的县内,管委会(县政委员组成)一般由此郡不分区选出,惟大一些的郡内,其官员分别代表不同的选区。委员会负责征收税务,借贷款项,规定郡公务员的工薪,监督选举,建筑道路桥梁,管理国家、州、县的福利项目等等。而在新英格兰地区的几个州内,县仅仅代表地域区划而已,并没有任何政府管理职能。
村镇政府仅负责修建道路,供给水源,执法消防,建立卫生设施,垃圾、污水处理,税收等当地事务,同时也要与州、县政府合作,直接管理当地的教育体系。请注意在很多州内,“town”这个词并不是特指“镇”,仅仅是表达居住地的意思,非正式用语。另外在有一些州内,“town”就是“市镇”的意思。也就是说“town”这个词所涵盖的行政概念,各州是不尽相同的。
政府事务由一个选举岀的议会或委员会管理,具体名称各种各样。委员会可以设立主席职位,主席作为行政长官进行管理,或者也可以由民众选举出一个市长。地方公务员可以包括文职、司库、警察、消防、卫生和福利官员等。
以上涉及的各层政府并没有涵盖美国行政的方方面面。美国人口调查局(商务部的下属)统计,全美有超过84955个地方政府单位。
美国成立初期,很多工作都是民众自己进行的。随著社会发展,很多任务也慢慢转移到政府肩上,美国人也越来越依赖于政府的职能。殖民地时期,即使在大城市内警察和消防员也很罕见,政府不负责安装路灯、清扫街道等工作。民众都是各自为政,自我保护财产安全。
到了现代,这些工作一般都是政府的某些部门来处理。即使是在很小的村镇,公安、消防、福利、卫生等事务也是由政府组织。因此造成美国国内各地的管辖权划分极不统一。
美国法院是美国政府的三大支柱。自建国以来,三权分立一直是美国的重要基石。法院在美国是政治权力的一部分,并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甚至代替行政及立法的角色,处理行政(总统)及立法(国会)层面所不能解决的议题及危机。
在联邦法律中的“美国法院”(Courts of the United States)一词专指美国联邦政府的联邦法院,而并不包括各州法院,这是因为美国的联邦制明确的将联邦与各州政府的运作分隔,因此各州可以自由的选择各式各样的法院系统,而不需要与联邦法院或其他州有著相同的系统。联邦法院除了专门法院外可分为三级。所有的州法院都至少分为了两级,而几乎所有州与联邦法院都有著“初审-上诉-终审”的三级系统。[1]少数的州有两个终审法院分别管理民事与刑事案件。
全美国98%的案件都是由各州的各级法院所审理。大部分的州将小型违规案件,例如交通违规,归属于拥有特别司法管辖权的法院;并将较严重的案件归属于拥有原属司法管辖权的法院。[2]美国联邦法院审理两个或以上的州之间的纠纷、违犯联邦法律、国际条约、美国宪法、海洋商业法、破产法等有关案件。[3]全美国内80%的案件为民事而20%为刑事案件。[2]民事案件通常包括民权、专利权、以及社会安全保险,而刑事案件则包括逃漏税务责任、抢劫、伪造文书、以及毒品案件。[2]
美国大多数公立学校会讲授《独立宣言》、《美国宪法》、《权利法案》以及美国开国元勋的文章,让学生了解指导美国政治经济社会的理念。核心内容有:
美国的公民和政党经常出于对这些理念以及如何运用,因著不同理解而争辩不休,同样也有人会公开反对全部这些理念。
美国成立之初,经济基本上都是私人经营组成,州政府将福利问题放给私人企业或地方机构去处理。美国政府很大程度上是支持私人自由竞争的,拒绝对公民进行大规模福利补贴,不过大萧条的惨痛经历对这两种理念都造成了冲击。结果是美国在意识形态上选择了资本主义的道路,与欧洲的社会民主主义形成鲜明对比。
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美国的外交政策是孤立主义及门罗主义,避免卷入外国力量间的冲突。当地位跃至超级大国后,这种政策就被抛弃了,国际主义、新自由主义及新保守主义主导美国的外交政策,不论那一个政党。在任总统和其智囊团的观点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美国的外交态度。
很多美国制宪元勋当初都痛恨政党这个理念,因为政党更关心怎样和对手竞争,而不是为国家着想。他们希望个体的公民能够投票给个体的竞选者,免受某些组织的影响,但历史的发展却完全没有遵循他们的意志。到了18世纪90年代时,国内已经产生出了不同的治国理念,人们都在想方设法和自己政见相同的人聚集在一起来赢得更加广泛的支持。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的追随者将自己称作“联邦党”。这些人希望建立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保障商业生产贸易的繁荣。而托马斯·杰弗逊的追随者称自己为“民主共和党”。他们支持建立一个非集权的农业共和国,联邦政府仅拥有有限的权力。到1828年,联邦党作为一个组织已经消失,后为辉格党所取代,此党是因为反对安德鲁·杰克逊而成立。
另一方面,“民主共和党”变为现在的民主党,由安德鲁·杰克逊于1828年创立,此便产生了美国的两党争霸现象,一直延续到了今天。因此美国尽管历史不长,但其政党的历史却很古老。
1850年代中,奴隶制成为美国政治舞台的中心问题,社会分歧很大,尤其是在关于西部新域是否应该允许奴隶制的问题上分裂更是极端尖锐。辉格党采取了骑墙的态度,与民主党一样南北的议员对此的取态很大差异。结果导致直接灭亡,1854年被共和党所取代。共和党在当时的美国是十分成功和进步主义的政党,当时的主要政策就是要限制美国国土上所有的奴隶制,这在当时政治议题上十分成功。六年后,亚伯拉罕·林肯赢得1860年大选,共和党第一次登上了政治舞台的中心位置。当时的环境下,政党的地位很高,是统治著全国的政制机构,因此党派的理念就成为了大多数普通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对某党的忠诚由父辈传给子辈,党派活动(包括大型宣传活动、正装行进活动、火炬游行等等)是很多社区群体社交生活的一部分。
然而到了1920年代,这种全民皆党的热闹现象就已经很大程度上消失了。市镇管理进行了改革,改善了行政机关的文职事务,通过了一系列反腐败法案,为了抵消国家大会上政客的强大势力,还建立了总统大选的初选制度。这些都有助于净化了美国的政治环境,但同时也让政治活动变得沉闷了许多。1980年代后,政党恶斗经常出现:民主党指责共和党煽动民粹主义,提倡小政府、向大企业减税及全面市场经济将让美国带入无可预期的险境中;共和党指责民主党提倡的多元文化主义及社会福利会让美国破败没落,重蹈昔日欧洲覆辙,到时世界将无法抵挡邪恶势力。政党恶斗成为常态后,政治斗争在华盛顿特区及各州也日趋激烈。而现在美国政党生态中,民主党是进步主义的政党,共和党是保守主义的政党。
究竟为什么两党制会在美国发展起来,主要有以下原因。大多数官员都是从单一代表制的地方区划中选举出来的,而这种制度叫做“最多票数当选法”(又称“第一过杆制”),也就是说谁得到最多的选票就获胜,并不按比例计算。这种制度对两强争霸的局面起到了推动作用:一家政党执政,另一家在野;如果在野的党派联合起来,就有可能下次击败当前的执政党。有的时候第三党也会冲出来,赢得自己一席之地,并保持一段时间。近年来美国最成功的第三党候选人是罗斯·佩罗的美国改革党,1996年总统大选时曾赢得8%的选票。佩罗自己在1992年总统大选时赢得了19%的选票,不过当时改革党还未成立。另一个表现不俗的小党派是美国自由党,目前在全国拥有超过400个选举出的官职。杰西·文图拉1998年当选明尼苏达州州长,成为第一个赢得州层官职的改革党人。其他还有两位无党派人士拥有州层官职:参议员詹姆斯·杰佛玆(James Jeffords)和众议员伯尼·桑德斯,两人都是佛蒙特州的(佛蒙特只有一个众议院席位)。大多数小党派生存很困难,因为两个大党经常采用这些小党最受选民欢迎的某些主张,从而夺走小党派的选民。
波多黎各有自己单独的政党,主要有波多黎各新进步党、波多黎各人民民主党和波多黎各独立党。
美国的政党是属于柔性政党,与其他一些国家相比,美国的政党内部组织非常松散,原则上是一部“选举机器”(通过党地方支部、委员会及议会党),平时不发生太大功能,只有在各级选举时才组织运作。尤其是两个大党在全国层次上根本没有正式的组织来控管会员、活动、政策制定等事宜,由州层次的组织负责管理此类事务。所以如一个美国人说自己是民主党或共和党,这其中的意义和一个英国人说自己属于工党或保守党等刚性政党是有很大不同的。
美国选民可以自由注册成为某个党派的成员,可以自由投票给某个党派,不过这些都无法限定选民的选择,也不会带给该选民针对该党派任何特殊的权利或义务。选民可以今天参加一个当地的某党会议,明天又参加另外一个党的。同样地,登记的选民也可以依法、依程序“随时”变换政党。
当某人决定竞选时,他/她的党派身份就变得正式起来。在大多数州内,这就意味著他/她想要获得某个党派的提名,并参加初选来竞选某个职位。接下来各党派内负责选举的委员会就会选择究竟同意哪一位候选人来获得提名。不过最后的结果还是要参加初选的投票者来决定,而且想要知道谁会去投初选的票是非常困难的。
这种体制就造成美国各政党内部的中央组织都十分软弱,也几乎没有一个共同的意识形态指导,只有在一些大小问题上意见是相同的而已。只要某个人在初选中一旦胜出,无论他/她是否过河拆桥、是否突然变脸公开反对此党派的政策,这个党派也根本没有办法阻止其获得正式党员的身份,亦即不能“开除”其党籍。
在联邦层次上,两个大党都有自己的全国委员会,功能是筹款、组织宣传活动,尤其是准备总统大选,掌握提名总统候选人及调拨竞选资金的权力,两党的全国委员会主席(即其他国家的党魁或党主席)均并非政党的最高领导人。委员会的成员构成都不同,但都主要由州层党派的代表、附属组织和其他党派重要人士组成。不过全国委员会并没有权力去指导党派内个人的行动。
因此,虽然每个党都有一个主席,但这个主席并不真正是此党派的“领导”,一般也很难说谁掌握著美国政党中的领导权。通常那些游说其他会员追随自己领导的人可以视作是党派的领导。不过经常来讲,官居高位的人是实际上的党派领导人,比如美国总统、上下两院的领袖等。而且说是“领导”,也要别人自愿跟随才可以,无法强求。
两党都有单独的委员会负责选举工作。最重要的委员会要算“国会山委员会”(Hill committees),负责选举岀竞逐国会的议员。
全国性质的大党在五十个州都有自己的分部,根据各州法律不同随之更换组织结构和工作职能。
各个利益团体都分别支持能够使自己获利的政策。如商业组织希望减少税收,限制雇员罢工的权利;工会则希望能够制定工薪下限,保护劳资双方的集体协定。其他的团体如教会或少数民族组织就更注重那些会影响其信仰、文化传统等方面的政策。
近年来声势逐渐扩大的政治利益团体是政治行动委员会。由很多独立的团体组织而成,通常在某个问题或一系列问题上有相同的意见,向国会或总统提供政治宣传活动所需的资金。政治行动委员会在向联邦候选人直接提供的资金数量上是有法规限制的。但并没有法规约束其独立宣传自己的理念或宣传某一位候选人。如今美国已有几千个政治行动委员会组织。
随著政治宣传活动耗资越来越巨大,政治利益团体提供的赞助也越来越多。这种现象让很多美国人感觉到,由于这些商业大集团或政治行动委员会财大气粗,普通的公民想要抵抗其影响力是几乎不可能的。
下方是美国参与的国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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