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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曾经的行政区与省级选区,现仅为省级选区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县(法语:canton,法语发音:[kɑ̃tɔ̃] (ⓘ))是法国的省级选区,也是曾经区与市镇之间的行政区。2013年5月17日法律颁布之后,县的行政区属性被取消。2015年之后,县不再是行政区,而是仅作为省级选区存在。
县并没有法定的行政地位,各县的功用实质上是共组成一个选举网(即实际上是选区),在县级选举中,每一个县推选出一名在省委员会中代表该县的委员。(而巴黎是一个例外,因为巴黎并不存在县级的行政划分;不过反言之,巴黎20个区也可以在选举的意义上看作是“县”)在城市区带,一个市镇往往涵盖几个县。而在乡村地区,一个县通常由数个小市镇形成,因而主要的行政部门(例如交警队)一般设在县政府所在地。
各县同时也作为一审法院的驻地,而构成了一个司法区块。历史上,县也被称为“治安裁判”(justices de paix)。
一个县通常包含数个市镇,例如蓬塔穆松县即包含24个市镇;不过反之,一个市镇亦可划分出数个县,例如斯特拉斯堡即有6个县,每个县只对应斯特拉斯堡市的一部分。在2014年法国县份重划之前,县是区(arrondissement)之下的行政区,范围在区之内。此次县份重划之后,区与县不再有上下级关系对应,范围也不再是包含关系,一个县可以占多个区的各自一部分,例如布鲁县即占沙托丹区与诺让勒罗特鲁区的各自一部分,而县份重划之前的布鲁县则是在沙托丹区之内。
各县于1790年与省同时由领土划分委员会建立,它们初始被重组为专区(district);然后,随着后者于1800年被取消而归为省。
县于1790年初创的时候数量为每个省40到60个,远远高于今天。共和国历九年雨月八日(1801年1月28日)的法律,题名《旨在减少治安裁判之数量》,将其严格地减少到30至50个。第一批政府任命的省长被要求在自己的省内重新分排各县所属市镇。这些列表经政府许可后,出版于1801年—1802年的法律通告上,并作为法国各县的划分依据,一直沿用至今。
自从1800年来,一些人口太少的县陆续被裁减,同时在那些人口增长迅速的地域,主要是城市区带,则再新设一些县。总地来说,它们的数量有显著的上升。
省与省之间县的数量各有不同,贝尔福地区省有15个,而北部省有79个。2004年在法国总共有4039个县,其中156个位于海外。马约特岛,其行政地位接近于省,也划分为19个县。
2013年5月采纳的一项新法律大幅缩减县的数目。[1]该法律于2015年3月省选举时生效,把县的数目从4千馀个大减至2,054个。[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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