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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律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破坏活动防止法》 (日语:破壊活動防止法/はかいかつどうぼうしほう Hakai Katsudō Bōshi Hō ?,英文:Subversive Activities Prevention Act[1] ),又名1950年第240号法案,乃日本法律的特殊刑法,规定针对在日本从事暴力颠覆活动组织的监管措施以及对此类活动的处罚,由法务省主管,共45条,其缩写为破防法[2] 。此法律取代战前的治安维持法,自冷战至今曾多次被用于监视及管制日本左派、中核派、旅日朝鲜人总联合会及奥姆真理教的破坏、间谍及恐怖活动。
1952年5月发生“血腥五一节”事件后,该法律于同年7月21日颁布,作为波茨坦命令之一的《组织管理法》 (1942年第64号内阁令)的继承者。
1951年秋和1952年秋发生两次“五一”事件后,立即制定了一项公共安全法案和一项反情报法案,禁止总罢工、控制公众示威,并对新闻法(报纸法)进行立法。其中,《新闻守则法案》作为独立法律被废弃,《组织管理法案》等作为对《颠覆活动防止法》和《反间谍法》下“煽动叛乱”行为的惩罚而制定。该法案作为一项特别刑法被颁布。其余的《禁止大罢工法》、《集会与示威控制法》和《团体管制法》被称为“治安三法”[3] 。
1952年,第三次吉田改组内阁提出治安法案,4月17日法务大臣木村敦太郎在众议院全体会议上解释了该法案的目的[4]在7月1日的参议院全体会议上,首相吉田茂问道:“为什么会出现暴力行为?为什么会存在暴力组织?这是因为在组织内部,有某些人是暴力组织的成员。这法律的目的就是防止这种情况发生。”[5]
吉田内阁和执政的自由党旨在按原样通过原始法案,而右翼社会党则提交了修订法案,删除了“煽动”和“持有文件”条款,并增加了“滥用刑罚”。左翼社会党、工农党从言论自由的角度,日本共产党从反对美帝国主义的立场,把吉田内阁称为“美国的代理人”,又指“如果所有反对美帝国和吉田政府的人们团结在民族解放民主统一阵线中,像爱国者一样行动,那么《破防法》一定会被粉碎”[6],呼吁采取行动[6] 。
自由党在参议院的席位不足,而绿风会则掌控着主导权。因此,绿风会于6月5日提交了自己的提案,称“由于该法律对人民的基本人权具有重大影响,因此应仅在确保公共安全所需的范围内适用。”然而,也有人批评它“不过是对原草案的形式化、肤浅的修改。”[7]
原议案、右翼社会党议案、绿风会提案一度均在参议院法务委员会审议中被否决,但吉田内阁却向绿风会让步。7月3日的参议院全体会议上,绿府委员会的提案获得了自由党、绿府(因没有政党限制,部分反对)、民主俱乐部、进步派、右翼会、左翼会、由于工农党、共产党、民主党一党的反对,该法案在参议院获得通过[8] 。 7月4日,众议院全体会议上,该法案以多数票通过,自由党赞成,开信党、卫社、萨沙、共产党、工农俱乐部、第三俱乐部(全国联络委员会)重建社会党和立宪洋行会)反对[9] 。
《破坏活动防止法》被认为是《治安维持法》死灰复燃的版本,因而引起了很大争议,但在吉田政府看来,它对于“紧急检查”和“强制检查”并没有起到有效的作用。 《公共安全保障法》中的“调查”、“就业限制”、“政治组织的报告义务”、“没收解散组织的资产”和“镇压”。必须删除“关于煽动文件持有者的信息”。而且,不仅如此,连名字都改成了《治安保卫法》。结果,《防止颠覆活动法》并没有像吉田政府所希望的那样成为针对左派的有效武器[10] 。
警方虽然支持《破坏活动防止法》,但并没有对其热烈欢迎,反而冷眼看待其镇压效果。国家地方警察本部研究统计科、企划科科长桐山贵彦在其《颠覆活动防止法调查》(调查研究,1952年8月第9期)中提出了新警察法以审议《防止颠覆活动法》为例,他讽刺说“即使耗费不菲,但这是一部与警察无关的法律。”甚至在法律颁布之前“就用努力和鲜血来示威反对法律”,并指出破坏活动防止法不会有效地对抗日本共产党。
另一方面,日本共产党等组织早在《反暴力法》生效之前就已受到特别调查局和治安警察的双重监视,如果加速这一情况,将受到特别调查局和公安警察的双重监视。他还积极评价了加强监视的可能性,可以“预防和镇压”以前无法控制的内战“动乱”,并分发文件证明其合法性和必要性。反腐败法,例如,可以出于提起诉讼的目的而提起诉讼[11] 。
该法首次适用于1961年的三无事件,同时也适用于中核派。
此外,1995年,公安情报局对地铁沙林毒气袭击等一系列事件的奥姆真理教提出了处罚请求,旨在解散该组织、公安审查委员会主席堀田克二判断其不符合“未来危险”的标准,也不符合反违反法的要求,因此其申请被推迟(奥姆真理教颠覆活动预防法律问题)。有人质疑如果该法连奥姆真理教都不适用,那该法律适用在何处,以及其实际适用程度。相反,日本政府最后颁布了《团体管制法》并将其适用于奥姆真理教。
公安情报机构是本法规定的进行调查和请求处理的机构,并设立了公安审查委员会(均为司法部的外设局)作为审查和决定处理的机构。虽然所谓的治安警察不是根据《破坏活动防止法》设立的机构,而是根据基于《警察法》的政府法令和法规设立的,但它们之间可以交换信息(《破坏活动防止法》第29条)预防法)。
除规范团体活动和制裁的规定外,该法还规定了个人处罚。上述三无事件的适用即为个别处罚条款的适用。
尽管有很多人认为《破坏活动防止法》违宪并呼吁废除该法,但因该法执行方式非常严格,定罪门槛高,目前政治层面并没有积极的运动废除《破坏活动防止法》。
以下被指定为调查对象群体按指定年份和月份的顺序。1973年2月的国会会议上列出了以下16个调查对象团体[12],并于1995年5月(即东京地铁沙林毒气事件后)将奥姆真理教列入其中。[13]
该法的目的是对在其活动中从事暴力破坏活动的组织制定必要的监管措施,并补充有关暴力活动的刑事条款,从而有助于确保公共安全(第1条)。
虽然没有明文明确该法的适用限制范围,但第二条则提到:“由于此法与人民的基本人权关系重大,因此应仅在确保公共安全所需的最低限度内适用,而不应以扩大化的方式进行解释。”[14]
一旦下令解散,在导致解散的暴力颠覆活动当天(包括该日之后)担任该组织的成员或雇员的任何人均不得代表该组织行事及活动(但不禁止个人活动)。
当公安情报局局长提出要求时,公安情报局局长必须在收到该请求后至少 7 天通知打算监管该团体的组织。说明的方法应在官方公报上公布,如果知道代表人的地址等,则应通过发送说明的方式进行。书面通知,并在答辩之日给予陈述意见和提交证据的机会。不提出处理请求的,应当通知该组织,并在官方公报上公布;需要处理的,应当向公共安全审查委员会和公共安全审查委员会提出处理请求。必须通知团体。团体可以自通知之日起14天内向公共安全审查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
纪律处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纪律处分决定自在政府公报上公布之日起生效。法院应尽力在 100 天内对撤销处分的诉讼作出裁决。当法院撤销这些处置时,将在官方公报上公布。
根据该法第 42 条,个人违反该组织的解散指定而从事该组织的活动,将受到最高 3 年监禁或最高 5 万日元罚款的刑事处罚,而违反该组织解散指定的个人将受到刑事处罚。限制活动处罚 该法第43条规定,刑事处罚为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万日元以下罚金。
除了对规范组织的处罚外,还规定了民事骚乱等煽动罪,以及政治纵火等情节严重的煽动罪和初步寻衅滋事罪。
在各法律的取消资格条款和事项中,都有“组建或加入主张暴力破坏日本宪法或据此建立的政府的政党或其他团体”等措辞。主张暴力破坏宪法或者依据宪法建立的政府的团体”是指“主张暴力破坏宪法或者依据宪法建立的政府的政党和其他团体”。 [15]
适用于“组建或加入主张暴力破坏日本宪法或据此建立的政府的政党或其他组织的人”的取消资格条款和事项如下:
1947年旧警察法时代,国家治安委员会、都道府县治安委员会、市治安委员会委员不对主张暴力破坏日本宪法或政府的政党或其他党派负责。根据该法,有一项针对那些已成立或加入组织的人的取消资格条款,但随着1954年新《警察法》的颁布,取消资格条款被废除。
在此法律下,在日本的外国人也可能面临拒绝入境、驱逐出境和拒绝入籍。
日本宪法第99条是取消某些公务员“企图破坏日本宪法制度者”资格的条款的基础。另一方面,也有一些情况,例如国务大臣和国会议员(均为特殊职位),没有明确规定取消资格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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