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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刑罚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流放,又称流刑、放逐,是一种强迫他人流亡的刑罚,古时世界各国都有这种刑罚,流放地通常是离岛或极为偏远的地方,使被流放的人难以返回原定居或活动之处。如大英帝国时常流放罪犯到澳大利亚、俄罗斯帝国则多将异议分子迁徙至西伯利亚,日本幕府将军则多流放公卿、武士到北海道或佐渡岛、隐岐岛。中国,清初多流放罪人至东北盛京、宁古塔、尚阳堡,中叶以后则常常是伊犁或乌鲁木齐。
此条目论述以中国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观点。 |
流放的记载很早,《尚书·尧典》称:“流宥五刑”、“流共工于幽州,放驩兜于崇山,窜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1]。《尚书》又称:“成汤伐桀,放于南巢”。秦朝之前, 流放的期限是12年到无期;南北朝时期改成了最长6年,分近中远三种距离;唐朝以后缩短为3年(原犯反逆死罪除外)。宋朝以2年为基数,最多可罚至6年、女性可免(通常新帝即位犯小罪者可获回中原)。
清初多流放罪人至东北盛京、宁古塔、尚阳堡,尤以汉人居多。顺治十二年(1655年)以“宁古塔地远严寒,至其地者九死一生”,改为“将辽东各地量其远近,酌罪轻重,以为徙所。”但顺治十四年(1657年)南闱科场案发,方拱干举家数十口判徙宁古塔。
流放是生死搏斗的历程,罪犯身心皆承受极大痛苦,多病死途中。清代刑律规定“限日行五十里,若三千里限二月;二千五百里限五十日;馀准是。”流人每天的食物,均由当地政府供给,犯人经常受到担负递解任务的解役兵丁肆意虐待,动辄遭受打骂。即便抵达戍所,贫苦、饥饿等一再威胁性命。吴兆骞在给其母的信中说:“宁古寒苦天下所无,自春初到四月中旬,大风如雷鸣电激咫尺皆迷,五月至七月阴雨接连,八月中旬即下大雪,九月初河水尽冻。雪才到地即成坚冰,一望千里皆茫茫白雪。”
但也有不少文士,天性乐观,不以放逐为恶,在当地从事教育事业,如清初因通海案放逐至宁古塔的杨越,“伐木构室,垒土石为炕,出馀物易菽粟。民与习,乃教之读书,明礼教,崇退让,躬养老抚孤。”[2]依《大清会典事例》,清初遣戍东北,有捐马、修城、认工等放归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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