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legal history;history of law)是法律及相关制度发展的历史,相较于狭义的法律史仅著重于法律本身的演进,一般法制史所包含的范围较广,除法律本身之外,及于其他与法律相关制度以及法律实行的情况和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广义的法律史则与法制史同义。

法律思想史是关于法律思想的历史,有别于法制史,法制只有执政者才能创制,而法律思想人人皆可有之。法律思想史包括中国法律思想史和外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儒家礼治为正统,春秋战国时重要的法律思想在墨家道家等流派上有所附会。秦汉至鸦片战争时期重要的流派有黄老学派。法律永远离不了政治,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中国的政治家如洪秀全孙中山都鲜明地提出了自己的法律思想。丰富多采的法律思想除中国外,还有西方及其它许多国家如希腊埃及印度罗马,两河流域以及伊斯兰教各国、日本和俄罗斯等国。但就丰富性及影响性,首推西方。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正是在罗马帝国前期,第一次形成了职业法学家集团,第一次出现了法学派别。到了中世纪,神学占据西欧法律思想。现代西方法律思想主流是比较法学

中国法制史

“法”字的来源:“法”的中文古字“”,右半边的那个字是象征的神兽獬豸。獬豸是外观似羊,也有人说似鹿,见有人有纠纷,獬豸会用角撞倒理屈的一方,并且把他吃掉。因此,獬豸往后就有像征正义,代表司法的角色。西方同样也有类似传说,希腊神话之中正义女神左手拿天平,衡量世间的善恶与是非,右手拿剑惩治世间上的恶人,让世界上的恶人受到制裁。双眼蒙著眼罩,避免因为被告的家世背景、权力地位及容貌而影响到判断。

西方法制史

法西斯主义法律思想

1933年3月24日制定授权法,立法、外交、修宪等重大权力转交希特勒内阁,这就实现了德国法西斯主义思想是一切根本法律的基础。法西斯主义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之一是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1]。法西斯主义法学家有卡尔·施米特马丁·海德格尔[2]

注释

世界著名法学家、思想家

法学学派

参考文献

延伸阅读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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