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国,权力下放(英语:devolution),意指英国国会根据其所通过的法规把国防、外交之外的部分内务权力(例如教育、医疗等),赋予苏格兰议会、威尔斯国民议会和北爱尔兰议会决议、订立及由其下属相关行政机构即苏格兰政府、威尔斯政府及北爱尔兰行政委员会执行决策。
与其他地方政府高度自治的国家(如美国、德国)所实行的联邦主义分别,前者之国家政治体制于法律上层面仍维持著单一制(即主权仍归属中央政府)。换句话说,中央政府保留向下级政府机关所下放权力之最终决定权且可随时收回或更改相关权力。
爱尔兰地方自治
有关爱尔兰地方自治的议题,在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是英国政坛占首位的政治问题。
早于19世纪,爱尔兰的政治领袖如丹尼尔·奥康奈尔便要求废除《1800年联合法令》并重新恢复两个独立的王国和议会的共主邦联体制。
在四十年内,英国国会推动四次爱尔兰地方自治法案:
- 第二次地方自治法案是1893年由首相威廉·格莱斯顿再度提出,下议院通过了,但被上议院否决。
北爱尔兰
北爱尔兰的地方自治起源于1921年,也就是爱尔兰第四次地方自治法案提出后次年。
1998年《贝尔法斯特协议》(也称为耶稣受难日协议)导致建立了一个新的北爱尔兰议会,旨在将两个族群(倾向爱尔兰共和国的民族主义者和效忠英王的联合主义者)聚集在一起管理北爱尔兰。[1]此外,北爱尔兰新的权力下放取决于新成立的北爱尔兰行政当局与爱尔兰政府之间通过一个新的全爱尔兰机构——北/南部长理事会的合作。还成立了一个涵盖整个不列颠群岛的英国-爱尔兰理事会和一个英国-爱尔兰政府间会议(英国和爱尔兰政府之间)。
苏格兰
自1707年来,原苏格兰国会因《1707年联合法令》而被宣布休会解散;及后二百年来,当地社会上的个人、团体等认为中央政府应还赋当地民众召开议会的权利;而有关自治模式概念则于19世纪中渐渐形成。
1997年5月,首相贝理雅根据其竞选时承诺向苏格兰下放权力。同年9月11日进行了立法前公投,就有关重新建立一拥有税收变更权力和可通过影响苏格兰内务的法律的地方议会。公投结果显示占全体选民的60%投票人数,74.3%认为同意成立;63.5%认为应赋予税收变更权力。
1998年11月17日,英国国会通过《1998年苏格兰法令》并经由英女皇御准,正式赋予苏格兰议会根据该法案所订明之有限自治权及所得税的调整权力上限最多3%(但至今尚未行使)。议会的首次选举于1999年5月6日举行,首次会议于6日后(5月12日)举行;议会于1999年7月1日由英女皇正式宣布成立,并于同日获赋其全部权力。
威尔斯
根据1535-1542年《威尔斯法律法令》,威尔斯在法律上被视为英格兰的一部分。然而,在19世纪后期和20世纪早期,独特的威尔斯政体的概念获得了认可。
皇家属地
皇家属地的立法机关并未下放,因为它们的起源早于英国的建立,而且皇家属地理论上不属于英国。然而,自20世纪后期以来,英国重新定义了与皇家属地的正式关系。
皇家属地为英国王室的财产,而不是英国的海外领土或殖民地。它们包括海峡群岛的泽西和根西行政区,以及爱尔兰海的马恩岛。[2]
参考资料
延伸阅读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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