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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角警署强奸案发生于2008年11月,香港警察西九龙总区旺角区刑事调查队探员梁礼仲被查揭挪用了报案系统电脑记录,于同年在旺角警署内非礼4名女子,其中一名女子更被带到认人行列室内强奸,期后疑犯被控以多项的罪名,被判监12年,后被加监1年。事件在香港社会产生极大回响,使警队的名声严重受挫。
被告梁礼仲,警察编号59056,1979年出生,1998年6月29日加入警队,原驻守于深水埗警署[1],在侦缉训练科毕业后,于2005年加入刑事侦缉部,于2007年调驻至旺角警署[2]。在2008年11月上旬,一名19岁女子因于旺角遗失钱包而报警求助,随后寻获其香港身份证。2008年11月22日,梁礼仲利用警方报案系统电脑记录获得该名女子个人资料,并致电要求于旺角警署会面。11月24日下午6时,女子携同男友前往旺角警署登记;晚上11时30分,两人重返旺角警署,梁礼仲要求女子的男友先行离开,并带女子往位于警署一楼的认人行列室的疑犯集合室内以录取口供为由将女子强奸。11月25日凌晨1时,女子离开警署,期间梁礼仲不断致电以及发送短讯给女子,提出赔偿10万港元换取撤销控诉[3]。凌晨2时,女子在天水围警署报案,因而揭发事件[4]。
梁礼仲获知女子报案后,于旺角警署枪房交还配枪,并且离开警署,并于11月26日前往居住于土瓜湾美善同道的一名休班警察的家中求助[5]。傍晚6时,梁礼仲返回旺角警署报案中心自首,随即由西九龙重案组带往红磡警署扣留调查[6]。
2008年11月27日,警务处处长邓竟成表示,案件严重影响警队声誉[7]。梁礼仲被拘捕后,于同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首次提堂审理,梁礼仲被控以一项强奸罪名。梁礼仲在庭上承认在11月22日利用警方报案系统电脑记录获取报案人资料,从而诱骗事主前往旺角警署并犯案。控方指,在警方调查中发现,在梁礼仲拥有的4张手机SIM卡中发现与多名报案人的通话记录,疑有更多受害者尚未嚗光[2]。2008年12月2日,案件在九龙城裁判法院第二次提堂审理,期间梁礼仲被加控3项非礼罪名以及1项不诚实取用电脑罪名,控方指梁礼仲在2008年11月14日、11月17日、11月24日涉嫌非礼另外3名16岁至21岁的女性报案人或被捕人,更涉嫌在11月24日一天内两度犯案[8],因需时调查取证因此申请将案件押后至2009年继续审理。辩方指因梁礼仲有自杀倾向,申请将其转介小榄精神科中心作精神病鉴定,但因没有证据支持而遭到裁判官质疑,因此暂不获安排保释[9]。并延至2009年2月24日再提堂[10]。2月24日,梁礼仲第三次提堂审理,因当时梁礼仲要求赔偿事主10万元以撤销控诉,因此被加控一项妨碍司法公正罪名。罪名中除不诚实取用电脑罪名需要延后至3月24日等候律政司指示外,其馀罪名转交高等法院审理[11],4月22日,被加控9项不诚实取用电脑罪名,连同先前被控同样罪名,转送区域法院在5月12日审理,而强奸、非礼、以及妨碍司法公正等5罪,则移交高等法院排期处理[12]。2009年8月20日,案件在高等法院开庭审理,梁礼仲承认1项强奸、3项非礼以及1项妨碍司法公正罪。审理法官表示,被告严重影响警队声誉,且并没有理据证实辩方律师称因在离婚以及工作压力下犯案,而且并非首先认罪,因此没有减刑理由,待精神及心理报告完成后,于2009年9月18日判刑[13]。
2009年9月18日,被告梁礼仲因下列罪名,被高等法院判处以下刑期,因他承认控罪,故扣减1/3刑期[14]: 注:括号为被告获扣减后刑期。
案情[15] | 指控罪名[16] | 判处年期[16] |
2008年11月14日,梁致电17岁女事主,讹称要她协助调查商业诈骗案,在母亲陪同下,前往旺角警署。梁要其母留在报案室,自己则带着她到一楼认人行列室的疑犯集合室,在室内,梁揭起女事主的衬衣,抚摸其背,梁更脱下内裤展示阳具。 | 非礼 | 监禁2年 (监禁1年4个月) |
16岁女生曾因店铺盗窃被捕,2008年11月17日,梁借词查案,诱骗她到旺角警署,伸手入她胸围搓其乳房,更用手指隔着裙伸入她下体。 | 非礼 | 监禁3年 (监禁2年) |
21岁大学女生曾报失手机。2008年11月24日,梁在警署内试图张开她双腿,伸手探入她裙底,抚摸其臀部。 | 非礼 | 监禁3年 (监禁2年) |
曾报失银包的19岁少女,2008年11月24日,被梁带到疑犯集合室,遭梁用手指伸入下体数十秒,梁更在没有使用安全套下,和她性交。 | 强奸 | 监禁10年 (监禁6年8个月) |
2008年11月25日,梁向被奸少女发手机短讯,称不想失去工作及入狱,希望以10万港元换取撤消控诉。 | 妨碍司法公正 | 监禁2年6个月 (监禁1年8个月) (与以上四罪同期执行) |
该案主审法官邵德炜认为,本案存在多个加刑因素,如市民会合理地认为,他们在警署会受到保护和尊重,但被告滥用市民对警察的信任,令他们没有防范之心,因而犯案得逞,他又因首名女受害人没有报警而屡次再犯,更一厢情愿认为事主会接受他的约会,而发短讯给事主,令事主的噩梦没有终止。[14]
另一方面,法官认为被告梁礼仲,在不涉及案件调查工作下,进入警方电脑系统取得事主的联络方法,显然并非一时冲动,而是处心积虑的行为。在强奸案件中,他更要求女事主晚上再回警署时不要偕同男友,可见其居心不良。[14]
此外,被告曾向心理学家表示,被奸的女受害人主动引诱他,还与他有共同欲望,与早前承认事主被侵犯时有反抗的版本并不一致。[14]法官虽接受被告犯案前对警队的贡献,但亦不能说是警队中的典范,考虑案情严重,判刑时引用被告梁礼仲的精神报告指他“胆大包天”,并形容其行为属强奸案中最严重类别,引起公愤,滥用市民对警队信任,重判他入狱18年[14],但因他认罪,扣减1/3刑期,为监禁12年。[14]
事后,警务处实施了多项措施,包括设立诚信管理委员会、正直及诚实的品格行为指引、加强督导前线管理人员、重新检讨警署的电脑及建筑保安系统(包括安装闭路电视、在报案室墙身加上单面光镜,让值日官可以监察室内情况、使用接见室及认人室时,人员需要先行取用锁匙及登记及登入内部电脑时,须采取双重认证等等),并且引入对投考者的心理评估测试等。
居于天水围的女事主2011年8月初入禀高院【入禀编号﹕HCPI559/11】,指在2008年11月24日在旺角警署内遭侵犯,向警务处处长索偿,入禀状中原诉没有透露侵犯的性质及其他详情。据悉,当年案中被警员侵犯的个别女事主因受到严重伤害,至今仍影响正常生活,无法工作,故决定兴讼[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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