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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整个社会的一系列改革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日本的战后改革从政治层面的宪法开始,1945年10月日本政府应道格拉斯·麦克阿瑟指示著手修改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1],并于1946年11月3日公布新版《日本国宪法》,1947年5月3日正式实施[2]。
《日本国宪法》最为重大的一条修改便是其第九条,规定战后日本放弃战争、不维持武力、不拥有宣战权。其他更变还包括规定主权在民;改革天皇制为象征天皇制,废止辅佐天皇的枢密院、贵族院和军部;改革议会制,设参议院和众议院,议员直接选举产生,规定国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和唯一的立法机关;改革内阁制,内阁总理大臣由国会确定,一般由众议院中占优势党的总裁担任,规定行政权属于内阁;改革中央集权制,实行地方自治;改革司法制度,最高裁判所掌握司法权,和内阁、国会并列;扩大民主权利,实行男女同权[3][4]。依照麦克阿瑟给予首相币原喜重郎的指示,废止秘密警察,实施公职追放。
日本于战后著手实行“经济民主化”,依盟总司令部指令实行财阀解体政策,成立控股公司整理委员会,命令被整肃的控股公司和财阀家族上交持有股票,缴税后公开出售,使得财阀家族失去股票与资本,各子公司间的控股关系瓦解,财阀趋于解体。1947年日本政府颁布《禁止垄断法》和《过度经济力集中排除法》,禁止卡特尔式商业垄断,指定“经济力过度集中”企业,命令其分散分拆,进而达到防止垄断财团复活的目的。1948年2月,原本三井物产要被分拆为200多个公司,三菱商事要被分拆为139个公司[5][3]。此外依照麦克阿瑟给予首相币原喜重郎的指示奖励成立工会。
在农业上,展开农地改革,1945年12月颁布第一次《农地改革法》,又于次年10月颁布第二次《农地改革法》。按照法律,国家征购被过度占有的土地,售给佃农和少地农民;成立市町村农地委员会;改革租地地租,残存租地改为货币地租。通过农地改革,自耕农人口急剧增长[6][3]。
战前日本曾在教育体系中加入军国主义和国家神道内容,战后日本政府依盟总司令部要求改革教育体制,实行“学校教育自由化”,1947年3月31日颁布《教育基本法》,下放教育权力予民选的各级教育委员会,并延长国民义务教育至9年,开发“人才资源”推动经济发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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