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自治法》(日语:地方自治法ちほうじちほう Chihō jichi hō */?)是日本地方自治制度法律,其主要内容为权力下放,定义都道府县市町村等“地方公共团体”的成立及运作准则,是日本当代地方政府结构和行政区划的雏形。

事实速览 地方自治法, 通称、简称 ...
地方自治法
Thumb
日本法律
通称、简称地自法
编号昭和22年法律第67号
种类行政组织法、地方自治法
效力现行法
成立1947年3月28日
公布1947年4月17日
施行1947年5月3日
所管总务省
内容地方政府的组织和运作
相关日本国宪法地方财政法日语地方財政法地方税法日语地方税法公职选挙法日语公職選挙法大都市地域特别区设置法日语大都市地域における特別区の設置に関する法律合并特例法日语市町村の合併の特例に関する法律
链接e-Gov法令検索
关闭

本法基于《日本国宪法》第92条订定,由众议院贵族院于1947年(昭和22年)3月28日通过[1],并在同年4月17日作为第67号法律由昭和天皇颁布。[2][3]

地方公共团体

地方公共团体地方公共団体,chihō kōkyō dantai)包含以下几类[4][5]

  • 常规地方公共团体
  • 特别地方公共团体(包括但不限于)[6]
    • 特别区
    • 地方公共团体合作组织
      • 部分事务合作组织
      • 全部事务合作组织
      • 机关事务合作组织
      • 广域联合体
    • 财产区
    • 地方开发事业团

常规地方公共团体是基层地方政府。常规地方公共团体和特别地方公共团体之间的主要区别与日本宪法有关。[5][7]日本宪法赋予普通地方公共团体特权,包括:

  • 直接选举权(第93.2条)
  • 立法权(第94条)
  • 在制定任何影响地方公共团体的法规之前的公民投票权(第95条)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否则特别地方公共团体不享有以上权限。

日本地方公共团体在很多方面都是自治的,但仍需间接向总务省报告。由此总务省通过这些报告监督地方公共团体的施政、地方公共团体与政府之间的关系。[7]

修订

2011年1月,总务省宣布修改法律,旨在使政府能够调查地方公共团体制订的法律是否合法,并在地方公共团体未能纠正其行为时对其提起诉讼。[6]

另见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Wikiwand - on

Seamless Wikipedia browsing. On steroi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