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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共和国宪法是新加坡的最高法律。现行宪法于1965年8月9日生效,源于1963年颁布的《新加坡邦宪法》、《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经 1965年的《新加坡共和国独立法案》适用于新加坡)、及《新加坡共和国独立法案》。宪法文本是新加坡宪制性法律中的约束性法源之一,其他约束性法源包括宪法的司法解释和某些其他法令;非约束性法源包括软法、宪法惯例和国际公法。
新加坡高等法院进行两种类型的司法审查:立法之司法审查与行政之司法审查。虽然在1980年的一个案例中,英国枢密院认为,宪法第四部分的基本自由应作广义解释,而新加坡法院常怀假定合宪之理念,致使基本自由权利被狭义解释。
宪法第4条写明新加坡宪法为新加坡的最高法律。而在实践中,新加坡的法律制度事实上以议会主权为特征。
新加坡宪法根据条款的性质,有两种修改的方式。大多数宪法条款在二读、三读过程中,经所有议员三分之二以上的支持,便可以修改。保护新加坡主权的条款,则需在全国公民投票中获得至少三分之二总票数的支持下,才能修改。这一要求也适用于第5条(2A)和第5A条,但尚未生效。新加坡宪法第5条(2A)保护部分核心宪法条款,如宪法第四部分中的基本自由,以及与总统选举、权力、维护、免于起诉和免职有关的条款。宪法第5A条授权总统否决直接或间接规避或限制其自由裁量权的宪法修正案。这些规定尚未生效,因为新加坡政府认为民选总统的政治地位尚在演变,需要进一步完善。
此外,新加坡高等法院不承认印度最高法院关于宪法基本结构(basic structure)的理论;也就是说,议会有权修改或废除《宪法》的任何条款,即使是那些被认为是基本的条款。
新加坡于1867年成为英国海峡殖民地的一部分。1867年2月4日颁布的英王制诰(letters patent),是海峡殖民地的“宪法”,设立了海峡殖民地的立法会。其后,新的诰书在1877年设立了行政会议,并赋予总督委任法官之权。海峡殖民地最后的宪法性文件是1924年的诰书及皇室训令(royal instruction)[5]。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新加坡被日本占领。战后,海峡殖民地于1946年解散,新加坡成为英国皇室殖民地。此时,《1946年新加坡枢密令》(Order in Council)是新加坡新的宪法性文件,设立了行政会议和立法会,并首次包含民选成员[6]。《1946年新加坡枢密令》于1948年3月1日生效;同年3月20日,新加坡举行了第一次立法会选举。1955年,英国政府根据林德爵士领导的宪法委员会的报告书颁布了新的《1955年新加坡殖民地枢密令》(即后世所称的“林德宪法”),重新设立了立法会,其议员基本由选举产生[7],但殖民政府保留了对行政、财政、内部安全和执法的权力[8]。
1958 年,《新加坡(宪法)枢密令》使新加坡成为大英帝国内的自治邦,设立了新加坡国家元首、总理和立法议会(51名议员完全由选举产生)。
根据1963年的《马来西亚协定》,新加坡并入马来西亚联邦,成为马来西亚的一个州,不再为殖民地[9]。新加坡此时的宪法是《马来西亚联邦宪法》及1963年的《新加坡州宪法》[10]。《新加坡州宪法》大部分内容与1958年的《枢密令》相同,但不提及司法机构,因为司法机构由联邦宪法规定[11]。
《1965年新加坡共和国独立法》(RSIA)于1965年12月22日由议会通过,并追溯至1965年8月9日[12]。《独立法》规范了新加坡的独立立法权和行政权。根据《独立法》,新加坡行政权属于总统,由总统或内阁行使,而此前属于马来西亚国家元首和议会的立法权,则属于新加坡总统和国会。此外,《独立法》授权总统“对任何成文法作出他认为必要或适宜的修改,以适应本法及新加坡从马来西亚分离后获得的独立地位”[13]。此权力从1965年持续到1968年。
新加坡独立后,宪法部分条款依旧源自《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965年的《新加坡共和国独立法》第6(1)条规定,除该法第6(3)条规定的条款外,《马来西亚宪法》的条款“应在新加坡继续有效,但须作出必要的修改、调整、限定和例外,使其符合新加坡脱离马来西亚后的独立地位”。值得注意的是,《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第二部分规定的“基本自由”适用于新加坡,但关于财产权的第13条被删除,以确保新加坡《1966年土地征用法》的合宪性。《土地征用法》授权新加坡政府强制征用地产[14]。
1980年3月11日,新加坡政府整理分散于各个法案中的宪法条文,并整合出版。为了整理宪法条文,司法部长被赋予酌处权,可以合并宪法条文,并根据新加坡的独立地位作出必要或适宜的修改、重新安排条款、或省略重复的、不适当的或不适用的内容[15]。据此,政府颁布了1980年《宪法》再版。此外,总统有权授权司法部长出版更多重印本,纳入当时生效的所有宪法修正案[16]。
自1965年8月9日《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生效以来,已经历51次修订,部分重要的宪法修改如下:
新加坡宪法分为十四部分(part),如下所示:
部分 | 主题 |
---|---|
I. | 前言 |
II. | 共和国与宪法 |
III. | 新加坡共和国主权之保护 |
IV. | 基本自由
|
V. | 政府 |
VI. | 立法机关 |
VII. | 少数人权利总统委员会 |
VIII. | 司法 |
IX. | 公共服务 |
X. | 国籍 |
XI. | 财政条款 |
XII. | 反颠覆特权与紧急权力 |
XIII. | 一般条款 |
XIV. | 过渡性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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