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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性法律措施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紧急状态是指一个国家陷入或即将陷入危机,有可能会影响国家的发展及存亡,由国家元首使出超过平常法治范围的特别措施。现在多数先进国家会将权力下放至国会,让国会通过实施紧急状态,再由国家元首宣布全国进入紧急状态[来源请求]。根据危机程度的不同,所采取的紧急状态的办法也不同。
此条目论述以部分区域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观点。 (2024年9月10日) |
所谓的危机的代表,大多是指来自其它国家的武力攻击、内战、暴动、恐怖攻击等,或者天灾、瘟疫等,近些年来因为禽流感、非典型肺炎、新冠肺炎等疾病以及蝗祸、暴风雪、暴风雨、水灾、森林大火等自然灾害而发布紧急状态的例子也开始增多。
紧急状态时所采行的措施主要包含临时调动公家职员(包含公务员、聘员、警察及军队)、课征特别税赋、动员民众、征用民生物资、派发国家的公共物品、施行宵禁和搜索民宅等行为,有时还会特别采取例如限制组党结盟、集会自由、出入境自由等限制公民权的措施,因此紧急状态和戒严的性质其实相当接近。
在台湾的中华民国政府依循的《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二条第三项规定总统(总统府)“为避免国家或人民遭遇紧急危难或应付财政经济上重大变故,得经行政院会议之决议发布紧急命令,为必要之处置,不受宪法第四十三条之限制。”惟“须于发布命令后十日内提交立法院追认,如立法院不同意时,该紧急命令立即失效。”在实务上,台湾民主化后仅在九二一大地震发生后由时任总统李登辉发布紧急命令[1],也是至今最近的一次。[2]
2004年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明确用紧急状态取代戒严,作为三类非常法律状态之一(另2类为战争和动员)。依据《宪法》第六十七条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有权决定紧急状态的机关分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其权限划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国务院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3]。
2020年,冠状病毒病在中国大陆爆发后,中国大陆多地将拒不不戴口罩、进出公共场所不听劝阻不扫码、拒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刻意隐瞒行程、不履行疫情防控责任等违反防疫规定的行为均认定为“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处罚。但中国大陆各地出现疫情后,尤其是2020年初武汉疫情期间,从未因疫情而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授权国务院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因此无论是从法理上还是事实上,都没有进入紧急状态,故相关法律及其执行也引发了争议[4]。
香港的《紧急情况规例条例》,又称《紧急法》,是在1922年时由英属香港殖民地政府,因应海员大罢工事件订立,并于1997年过渡到特区政府继续适用。订立《紧急法》以来,港府或用以处理大型社会运动,在英属香港期间,曾在1925年省港大罢工,1931年湾仔反日骚动,1956年双十暴动和1967年六七暴动使用该法。在香港回归后,则在2019年反对逃犯条例修订草案运动引起的示威期间首次使用《紧急法》,并引起公众关注[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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