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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官(英语:political appointee)源自于英国的政党政治,系为避免因政党轮替而影响施政而产生的制度。政务官是经由政治任命,对政策负责或随执政党同进退的官职[1],相对于文官公务员系统中的事务官。政务官是受民选首长(例如总统)指派任命,任期并不固定。常见的政务官包括多数民主国家的内阁部长、政府秘书长或幕僚长等[2][3]。
在美国,政务官包括总统直接指派任命的白宫幕僚长和白宫新闻秘书(白宫发言人),以及其他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任命的高级首长,例如国务卿、副国务卿、国务次卿、国务院各局助理国务卿(助卿)、内阁正副部长、次长、助理部长、国家情报总监、国家安全顾问以及美国驻外大使和驻联合国常任代表(驻联合国大使)等等。
一般而言,新总统就任后所有政务官的任命程序至少需要半年到一年的时间,包括举行听证会、委员会及全院表决等程序;通常国务卿是最优先处理的人事案,从正式提名到确认同意任命约一周左右。
学理上之政务官,即“随政党进退、政策变更而定去留之人员”(如各部会首长等),目前中华民国法律上称政务人员,目前仅有《政务人员退职抚恤条例》专为政务人员退抚事项详作规定。相对于政务官的称作事务官或常务官,学理上政务官与事务官加起来合称“行政官”。
目前所指称的广义政务官职包括总统府正副秘书长、发言人、国家安全会议正副秘书长、谘询委员、行政院院长、副院长、秘书长、政务副秘书长、发言人、不管部会之政务委员、各部会首长与政务副首长,以及立法院、考试院、监察院三院秘书长和考选部部长、铨叙部部长等,另外还有少部分的驻外大使[4]。
在台湾,绝大部分政务官均由总统直接任命或由行政院长提请总统任命,立法院(国会)并无人事同意权;少数政务官(司法院院长、副院长、大法官、考试院院长、副院长、考试委员、监察院院长、副院长、监察委员及审计长)由总统依《宪法》规定提请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权。依法律规定立法院对检察总长、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和中央选举委员会之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任命享有同意权。另,地方民选首长依《地方制度法》任命之直辖市副市长、副县(市)长、一级机关单位首长亦属政务官。
1997年第四次修宪后,由于立法院不再拥有阁揆之人事同意权,内阁负责的对象实质上已经由国会转为总统,因此依1996年总统直选之后的宪政惯例,总统任期届满时,所有府会政务官需一并同其进退,行政院院长也会率领全体阁员于新总统就职前提出内阁总辞,由将卸任的总统批准;另外,如果阁揆因各种因素辞职时,内阁通常也会跟著总辞,内阁政务官如未获慰留则将随阁揆同去。至于国会改选后内阁应否总辞,则因现今体制为双首长制而有所争议;不过若国会改选结果执政党失利,阁揆几乎都会提出总辞以示负责。[5]
在韩国,政务官包括总统直接指派任命的总统秘书室长、首席秘书官及其他各秘书官、发言人和内阁部会首长等等,以及总统提名、需经国会同意任命的国务总理。在惯例上,各部会长官在任命前会先由国会举行人事听证程序,经国会同意后再由总统正式任命;不过此一听证仅有谘询的效力,实际上如果国会不同意首长人选,总统仍然可以直接任命之。
捷克的政治体制偏向内阁制,总统虽然自2013年起改为直接选举而似有权力扩张的迹象,不过至今仍未能对内阁人事进行实质上的干预,仅有象征性的任命权力。通常国会改选之后,总理会先自国会选出并由总统任命,其馀内阁阁员等政务官再由总理与执政联盟的各党派协商,经总统象征性的谘询后,最后正式任命组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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