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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权(英语:Initiative),又称人民提案权(Popular Initiative),或公民提案权(citizens' initiative),是一种公民请愿权力,在得到多数人的连署后,就可强迫政府进行公民投票程序。提案权是直接民主的形式之一,对象是某个法规、宪法修正案(Constitutional amendment)、宪章修正案(charter amendment)或地方规章(Local ordinance),或是直接针对政府或国会,要求他们考虑人民的意见。
孙中山于三民主义中曾提出创制权,是人民政权的一部份,于《中华民国宪法》中保障为人民固有权利。这个概念常被认为与提案或倡议接近。
提案,可分成直接提案权与间接提案权两者。直接提案权,是指当公民完成提案之后,马上会进入公民投票程序。间接提案权,则是在公民完成提案之后,还需要立法机关对它进行审查,只有在立法机关不反对的前提下,之后才能交付公投。
在美国,只有由立法机关发起的公民投票,才能被称为公民投票(referendum);经由公民提案流程发起的投票,称为提案(initiative)、投票议案(ballot measure)或公民议案(proposition)。
在纽西兰,由公民提议的投票,称为公民提案投票(citizen initiated referendum)。
孙中山在三民主义中提出的创制,许多学者都认为它就是一种提案,但是在三民主义中,并没有解释创制权实际上应该怎么运作。中华民国宪法中所说的创制,源自三民主义。但在制宪过程中,内涵经过改变与折衷,与孙逸仙所说的创制权不尽相同,与西方提案权较为接近。台湾政治学者,许多人皆认为创制与提案为同义词。
孙逸仙所著的三民主义中提到:人民应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的权利。其中选举与罢免是由人民来决定是否要任用与撤换一位政府公职人员,而创制与复决是由人民来决定一项政策法令是否该成立及推行,还是该废除或修订。在这里,“创制”所指的是制度的提案、草拟、议定及颁布实施,即是由人民直接提出法律,类似于西方直接民主中的“提案”。孙逸仙所说的创制权,在字面意思上是“创造新的法律制度”,是由人民决定好法律,交给政府执行,这是一种管理法律的权力[1]。跟创制权成对出现的,是复决权。孙中山所说的复决权,并不是指公民投票,而是由人民决定修改或废除某个法律,这也是一种管理法律的权力[2]。在孙中山的设计中,法律订定是属于政府的治权之一,为五权,不是由民意机关来执行[3]。人民的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政权,只被用来节制政府,但是政府拥有完全的施政权力,为万能政府[4]。在三民主义的设计中,一般性的法律制定,都交由政府专门人员来制定,不经过议会同意;在孙中山原始设计中,只有县级的事务,人民可以直接行使创制、复决,但在中央层级,人民不能直接进行创制,但人民可以间接透过国民大会,制定不足的法律(创制),以及否决不想要的法律(复决)[5]。因此,创制、复决两权,并不是完全像西方的直接民主模式,先由公民提案,之后公民投票决定通过与否。在中央层级,它仍是一种间接民主形式。
中华民国宪法中所称的创制权,源自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在三民主义中,并没有解释创制权实际上应该怎么运作,在中华民国法律中只有《国民大会创制复决两权行使办法》明确使用创制权,但由于《宪法》中有关国民大会章条文已停止适用,因此现行尚没有以创制权而产生的宪法条文。但是它的内涵在制宪过程中,已经经过讨论与折衷,与西方所谓的提案较为接近,与三民主义中的创制不尽相同。因此台湾政治学者,许多都认为创制权与提案权是同义词。虽然中华民国宪法保障中华民国国民创制权,但中华民国国民并没有实际行使该项权力的方式。2003年,立法院通过《公民投票法》,为创制权提供法源依据。第二条中,规定公民投票适用于:
在如今中华民国是台湾的宪政制度下,其中创制,相当于西方民主国家的公民提案,但是复决并不完全等同于公民投票,如中华民国宪法在2005年的宪法增修条文修改冻结国民大会职能前就由国民大会行使宪法复决权。但目前没有成功行使过公民创制权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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