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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政府因應時局和現實考慮而作出的憲法修訂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通称宪法增修条文,是中华民国政府为回应民主化的呼声与台湾本土化风潮等政治情势而新增的《中华民国宪法》条文。增修条文与宪法本文分开,在不修改原有宪法本文的原则下,冻结部分宪法本文并另以增修条文的方式修改之,使宪法能在政府实际统治之领土(自由地区)顺利运行。自1991年(民国80年)5月1日首次公告施行以来经过七次修订,现今施行的是2005年(民国94年)6月10日公告的第七次增修版本、及部分2000年(民国89年)4月25日公告之条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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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 | |
---|---|
概况 | |
司法辖区 | 中华民国台湾地区 |
批准日期 | 1991年4月22日 |
生效日期 | 1991年5月1日 |
政体 | 半总统制、共和立宪制、单一制 |
政府架构 | |
政府分支 | 五院(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 |
国家元首 | 总统 |
立法机关 | 立法院(一院制) |
行政机关 | 行政院 |
司法机关 | 司法院 |
国家结构 | 单一制 |
选举人团 | 无 |
制定历史 | |
立法机关 首设日期 | 1992年1月1日(国民大会) 1993年2月1日(立法院) |
行政机关 首设日期 | 1996年5月20日(总统) |
修宪次数 | 7次 |
最近修宪日期 | 2005年6月10日 |
初审机关 | 国民大会 |
签署人 | 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于台北市通过 (总数583名,出席470名,赞成457名) |
已取代 | 中华民国宪法关于政府组织、权力行使的大多数条文 |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的制定,在中华民国历史及台湾历史上均有著重大意义。条文将台湾、澎湖、金门、马祖等实际管辖领土称为“自由地区”(未直接指涉),仅有自由地区之国民拥有完整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但部分侨民亦有选举权)。此外,条文中也对总统直接民选、国会选举、中央政府组织、省制等国家体制做出大幅度的修改或冻结。宪法增修条文使中华民国的宪政体制得以在实际管辖领土内顺利运行。
宪法增修条文的七次修订皆由国民大会在台北阳明山中山楼修正通过;依照2005年(民国94年)所完成之第七次增修,往后之宪法修正及领土变更程序改为由立法院提出并经过半数自由地区的选举人投票同意生效[2]。
1980年代,台湾民主化的呼声逐渐获得台湾人认同,而诉求民主化改革的社会运动更是在1987年解严后蓬勃发展。1990年3月爆发野百合学运,提出“废除临时条款”和“召开国是会议”等诉求。1990年5月22日,李登辉在总统就职记者会上表示,计画在一年内终止动员戡乱时期并废止《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回归正常宪政体制。但因台湾海峡两岸分治现状仍未改变,为保留法统,故将部分宪法条文冻结,再以增修条文的方法修宪[3]。
依照当时制度,有修改宪法权力的第一届国民大会中,多数代表在1947年选出后已经43年没有进行改选,被讥为“万年国会”,民意基础相当薄弱。故经过执政党中国国民党的宪政改革策划小组与在野党民主进步党在国是会议中协商后,规画采用“一机关两阶段”修宪原则,先由现有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处理必要条款与制定国会全面改选法源。其他宪政改革议题由改选后的第二届国民大会处理,以维持宪法的民意基础。
1991年4月召开第一届国民大会第二次临时会,依照宪法第174条第一项第一款之修宪程序通过《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与废除《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国民大会并谘请李登辉总统在1991年(民国80年)4月30日依据《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第十项之规定,公告自5月1日起终止动员戡乱时期;同年5月1日,李登辉公告废止《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同时公布国民大会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制定后,随即举行了国民大会全面改选接手修宪,增修条文在李登辉时代共增修六次,陈水扁时代增修宪法一次。现行有效的条文为2005年6月10日由陈水扁总统公布之第七次增修条文及部分2000年4月25日由李登辉总统公布之第六次增修条文。
中央政府的权力分立运作机制为改动最多的部份,宪法增修条文将政体由原宪法的议会制改为半总统制,加强直接民权行使,包含将总统由国民大会间接选举改为直接选举,并将行政院长的产生由需要经立法院同意改为由总统单独直接任免。并简化国会制度及地方制度,以利在领土及人口相对小的自由地区实行。
政府组织 | 现行《增修条文》规定 | 原《宪法》规定 |
---|---|---|
政体 | 半总统制 | 内阁制 |
国家元首 | 总统 - 自由地区公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四年,连选得连任一次 | 总统 - 国民大会代表间接选举产生,任期六年,连选得连任一次 |
政府首长 | 行政院院长 - 总统直接任命,立法院可对其提出不信任案 | 行政院院长 - 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 |
国会 | 立法院(一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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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大会、立法院、监察院(三院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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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 司法院大法官 - 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期八年 | 司法院大法官 - 总统提名经监察院同意,任期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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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机关 | 考试院 - 首长与委员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期四年 监察院 - 首长与委员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期六年 |
考试院 - 首长与委员由总统提名经监察院同意,任期六年 (监察院为国会机关) |
地方制度 | 省制虚级化,直辖市、县、市为实务上的第一级地方区划 | 省县二级地方制度 |
宪法修正 | 沿革 | 备注 | |
---|---|---|---|
第一次 | 1991年4月22日 | 第一届国民大会三读通过 | 含1947年、1969年及1986年选出之代表共583人,出席470人,赞成457人[5] |
1991年5月1日 | 第八任总统李登辉公告施行 | 增修条文建立 | |
第二次 | 1992年5月27日 | 第二届国民大会三读通过 | 含1986年及1991年选出之代表共403人,出席285人,赞成277人 |
1992年5月28日 | 第八任总统李登辉公告施行 | ||
第三次 | 1994年7月28日 | 第二届国民大会三读通过 | 含1991年选出之代表共321人,出席220人,赞成215人 |
1994年8月1日 | 第八任总统李登辉公告施行 | ||
第四次 | 1997年7月18日 | 第三届国民大会三读通过 | 含1996年选出之代表共333人,出席269人,赞成261人 |
1997年7月21日 | 第九任总统李登辉公告施行 | ||
第五次 | 1999年9月3日 | 第三届国民大会三读通过 | 含1996年选出之代表共315人,出席214人,赞成211人 |
1999年9月15日 | 第九任总统李登辉公告施行 | ||
2000年3月24日 | 司法院大法官判决违宪失效 | 释字第499号解释 | |
第六次 | 2000年4月24日 | 第三届国民大会三读通过 | 含1996年选出之代表共314人,出席287人,赞成285人 |
2000年4月25日 | 第九任总统李登辉公告施行 | ||
第七次 | 2004年8月23日 | 第五届立法院三读通过提出 | 含2001年选出之委员共225人,出席198人,赞成198人[6] |
2005年6月7日 | 国民大会复决通过 | 含2005年选出之代表共300人,出席298人,赞成249人 | |
2005年6月10日 | 第十一任总统陈水扁公告施行 | 现行条文 | |
- | 2022年3月25日 | 第十届立法院三读通过提出 | 含2020年选出之委员共113人,出席109人,赞成109人[7] |
2022年11月26日 | 全国性公民投票复决未通过 | 含自由地区选举人共19,239,392人,同意5,647,102人 |
第一届国民大会第二次临时会在不修改宪法本文、不变更五权宪法架构的原则下,在民国80年(1991年)4月议决通过“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一条至第十条,同年5月1日由总统公布,是为第一次宪法增修条文,主要内容为:
第二届国民大会代表在民国80年(1991年)12月21日经由选举产生。民国81年(1992年)5月,第二届国民大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决通过《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增订第十一条至第十八条条文(废止第三;四条及第五条第三项关于监察委员的条文),同年5月28日由总统公布,是为第二次宪法增修条文,主要内容为:
民国83年(1994年)7月间,第二届国民大会第四次临时会将第一次及第二次宪法增修条文全盘调整,修正为第一条至第十条,并经议决通过,同年8月1日由总统公布,是为第三次宪法增修条文,主要内容为:
本次宪法增修,是基于国民党及民进党在国家发展会议中的共识而进行的。1996年12月,时任总统李登辉举行国家发展会议;会议中,为了要把行政院院长一职改由总统任命、不用经立法院同意,时任总统李登辉以“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及“冻结台湾省省长及台湾省议会选举”来交换。
但是此举对时任台湾省省长宋楚瑜产生巨大的政治打击,激化国民党李宋二人的党内斗争。而且国民党亦有人指此举为时任总统李登辉发表特殊两国论的开端,为国民党在2000年总统选举中分裂种下远因。
行政院与立法院的关系,原本是近似内阁制中行政权及立法权的关系;但修宪后,行政院院长在总统任命后无须经立法院同意,但立法院行使倒阁权后总统可以解散立法院。总统几乎掌握所有的行政权,导致总统有权无责,行政院院长有责无权。国民党及民进党称这样制度为“改良式的双首长制”。但条文的漏洞和缺陷在民进党上台后逐渐显露,在陈水扁时代,民进党虽然是执政,亦曾是立法院最大党,但八年以来只有姚嘉文同意权一役中成功过关以外,绝大多数时间没有掌握国会过半,在野党经常杯葛但又不敢倒阁(因为国会可能被总统解散),内阁也受在野党多数的国会严重制约导致举步为艰,形成近八年少数政府的政治困局。
另一方面,取消教科文预算下限一案亦引来民间舆论骂声连连,虽然在新党及国民党与民进党部份国代力争之下提出复议案,但最后被否决维持取消。
1997年(民国86年)6、7月间,第三届国民大会第二次会议将第三次宪法增修条文全盘调整,修正为第一条至第十一条,于7月18日议决通过,同年7月21日由总统公布,是为第四次宪法增修条文,主要内容为:
本次修宪是历次修宪中最引起社会争议的一次。此次修宪包括国民大会代表自行延任,甚具争议。由于国民大会的未来动向是倾向废止,以立法委员选举政党比例产生。在国民大会议长苏南成的带头下,国民大会通过这一修宪案。
1999年(民国88年)9月3日,第三届国民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修正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一条、第四条、第九条及第十条条文,同年9月15日由总统公布,是为宪法第五次增修,主要内容为:
注:本次修宪之第一、四、九、十条经大法官会议第499号解释文指出,因违背修宪正当程序,于解释文公布当日(2000年3月24日)起即时失效,回退到第四次修宪内容。[8]
立法者于一般非修宪性法案时,是否以记名投票进行决议,属于议会自治范围,司法机关应予以尊重。然对于修改宪法,此种最直接体现国民主权的行为,应当秉持公开透明原则,让人民能予以观察理性讨论,始具有修宪正当性。国大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试图通过修宪案,乃违反公开透明原则,其修宪瑕疵已明显重大到无需调查就可以确认,有违修宪程序。又国民大会所欲增修之条文,虽与宪法本文属同一位阶,然而大法官指出宪法中有些基础价值系整部宪法之所以存在的根基,若容许修宪者予以修改,将造成整部宪法的崩解,不再是原本的中华民国宪法。此处大法官所欲表达者,乃是宪法之中有某些基本价值是原先就设定好的,就算修宪机关有权修宪,但也不能修改此些基本价值,这些价值比其他宪法条文更高上一阶。而这些宪法最高位阶价值,被大法官总称为“自由民主宪政秩序”,包括:民主共和国原则、国民主权原则、宪法第二章保障人民之权以及权力分立即制衡等[9]。
2000年4月间,第三届国民大会第五次会议将第五次宪法增修条文以全文修正模式予以修正,修正后全文共计十一条,于4月24日议决通过,同年4月25日由总统公布,是为第六次宪法增修条文,主要内容为:
2003年9月,时任中华民国总统陈水扁提出2006年时“民进党将与台湾二千三百万人民共同催生台湾新宪法”,但未能完成,仅达成第七次增修。
2004年(民国93年)8月24日,第五届立法院提出宪法修正案。经公告半年后,于2005年(民国94年)5月14日选出任务型国大代表三百名,并于同年6月7日复决通过修正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及第八条条文,并增订第十二条条文 ,同年6月10日由总统公布施行,主要内容为:
2022年3月25日,第十届立法院提出宪法修正案,将于公告期半年后的三个月内进行全国性公民投票复决,主要内容为:
2022年4月15日,中央选举委员会会议决定公民投票复决之投票日期,并定于当年11月26日与2022年中华民国地方公职人员选举同日举行投票。[11]
本次复决投票结果有效同意票仅为5,647,102票,未过选举人总额半数之门槛而未通过[12]。
2024年6月21日,民进党立委林宜瑾等29人提出修宪,已一读交付修宪委员会审查。[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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